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8-02-1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1月4日区政府党组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2018年2月5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十六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三区联动、三城融合”,坚持创新引领,着力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加快建成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国家创新型城区、更高品质的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运作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以及区委关于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的决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厉行勤俭节约,严格廉洁从政,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和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局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五角场镇人民政府是区人民政府的下一级政府,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在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增强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坚持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构建以科技创新为特色、以服务经济为核心的产业体系,积极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生态,努力实现就业增加、物价稳定、环境改善和经济持续增长等区域经济政策目标。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服务意识,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坚持以事中事后监管为原则,事前审批为特例,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打造行政效率最高、服务管理最规范的中心城区之一。切实关注公共安全,加大对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维护一方平安。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以加强社区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制。深入贯彻“一线工作法”,不断完善“区长在线”、“人民群众网上评议政府工作”等活动,积极拓展与人民群众沟通联系的渠道,倾听群众诉求,解决民生问题,发展基层民主,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强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提高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大调解”体系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信息化平台建设,满足群众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培育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力度,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法律顾问团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城区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重大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街道镇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成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市《实施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行政法律,严格履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学法制度,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区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层次和渠道,把居民群众关心的事项作为重点,建立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对于一些已出台的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政府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拓展政府门户网站为民办事功能,简化操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区政府备案;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阅。认真执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定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要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规范政府合同制定、管理和履行。重大合同,应当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并需经过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切实规范政府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切实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
第六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经区人代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政府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要按年度、季度分解提出阶段性目标及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开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强化对季度工作要点完成情况督查,并在每季度的政府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树立大局意识,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多个部门协调后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深入推进本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向“一门式、一口受理”转变,健全网上政务大厅和电子监察系统,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行政效率最高、透明度最高、收费最少、公共服务最优的地区之一。
第二十七条 不断健全区政府督查制度和行政监察制度。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批示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督促检查,维护行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强化行政监察职能,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子监察系统等平台功能,并将监察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 加强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多层次信用管理培训,提高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促进政府诚信体系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使用制度,健全政府部门诚信的行政考核和效能监察机制,将工作目标、作风及预算执行等诚信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在公务员年终考核中实行诚信一票否决制。
第七章 加强行政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监督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形成贯穿于政府行为和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同时,强化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区人大和区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实际问题解决率。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各种渠道,及时、主动、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不断完善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舆情收集、曝光整改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信访条例》,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落实信访工作“一岗双责”、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信初访等机制,加强积案化解,切实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区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亲自阅批重要来信,研究并解决信访工作中反映较为集中和突出的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会议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地方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坚决维护其法定权威性。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需提交区人代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的重要报告,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以及与议题相关的部、委、办、局和街道镇,一般1-2周召开一次,由区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区长和副区长提出,由区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国务院及其部门、市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研究审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长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副区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街道镇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领导要求办理,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部门和各街道镇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区性大会。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办理;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大会不得要求各街道镇主要领导参加,要按照“分工对口”原则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报区政府的请示,应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区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二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街道镇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区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后,相关责任部门研究完善后报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需要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颁发有关政府依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区长审批或签发。
第四十五条 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以及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文件,由分管副区长审签或批示。
第四十六条 对属于区政府职责范围、需提交区委讨论的事项,应先向区政府行文;对属于区政府审批范围,但与区委有关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报区委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精简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办公平台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同时,要对涉密的公文,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党组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不断研究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努力提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调查研究,完善区政府基层会商日制度,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重在解决基层、群众的实际困难。要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简报应主要在政务网上发布,不印发纸质简报,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区长、副区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五十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各级政府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区政府领导离沪出差、出访(除外事出访按规定报批外)、休假,副区长须向区长请假,区长须通过市政府办公厅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正职个人或组团外出、副职组团外出,须报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审批。牵头组团部门(单位)要统一办理请假申报手续,在外出结束一周内形成考察学习报告,书面报区委办或区府办。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牢记“两个务必”,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规范职务消费和公务接待工作,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坚决防止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现象,因外事活动往来的礼品应严格按规定处理。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坚持“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持之以恒、一抓到底。要严格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发放,建立正面清单制度,严肃纪律要求。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按照行政问责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