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街道政务公开须知 2008-11-29

 

大桥街道政务公开须知

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含协保人员)须知


一、受理部门:大桥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二、办事依据:沪民救发(1999)323742号文件、[2001]12号文件、[2002]69号文件、[2003] 23号文件

三、受理范围:

1、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员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在提出书面申请救助之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签订就业双向承诺书,并进行求职登记。凭承诺书,户籍所在地救助事务管理机构才能受理其本人的低保申请。

4、非本市城镇户籍家属(配偶、子女)与本市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给予救助:(1)患大病、重病的;(2)丧失劳动能力的;(3)配偶年龄男60岁、女50岁以上的;(4)子女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仍在普遍中等学校就读的。

5、低保家庭中因身体状况较差、年龄偏大、技能低下而难以就业的协保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申领生活困难补助。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个人或家庭成员有关收入情况证明,必要时还应当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核查。街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及其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

3)审批。街道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决定批准的,报送区民政局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复审。街道社会求助管理所对最低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般半年复审一次,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者每季度复审一次。

5)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定期将本地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接待时间:周一~周五

接待地点:平凉路1730

联系电话:3508000035080001

监督电话:65432398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申请医疗救助须知

一、受理部门:大桥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二、办事依据:沪民救发[1999]43号文件、沪民救发[2000]33号、沪民救发[2001]9号文件、沪民救发[2001]1718号文件

三、对象范围: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有关部门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业老人和未成年子女。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虽有医保待遇,但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5、低收入家庭中的大病重病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一般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经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付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医保对象。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四、救助标准:

1、上述第1 类对象,就医时所发生的门、急诊挂号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自理;门、急诊和住院所需的基本医疗费酌情补助大部或全部。

2、上述第2345类对象,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或单位应报销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其个人支付部分按四分之一比例给予补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3、第5类对象,给予酌情补助。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个人或家庭成员有关收入情况证明,提供医药费帐单原始件(半劳保人员提供复印件及单位已报销的有关证明)、病史证明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核查。街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3、审批。街道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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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内回沪定居退休职工等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须知

一、受理部门:大桥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二、办事依据:沪工总保[1995]75号文、沪工总保[1996]56号文、沪工总保[2001]267号文、沪工总保[2002]56号文

三、受理范围:

1、原为本市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职工,后由组织安排支援内地建设,现已退休回沪定居,并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支内回沪定居退休职工。

2、原上海市民因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休回沪后,并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退休职工。

3、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海籍自动离岗返沪人员,现已领取市劳动局发放的养老金,并报入本常住户口的人员。

4、异地安置回沪离、退休干部,并已报入本市常住户口。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核查。街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3、审批。街道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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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低保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须知

一、受理部门:大桥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二、办事依据:沪府发[1998]30号文件、沪房地改[1998]549号文件、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文件

三、受理范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四、办理程序:

申请公有住房租金减免须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租金减免审核表,填妥后交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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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保(含协保)家庭中、小学生学费减免须知

一、受理部门:大桥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二、办事依据:沪教委财[1999]45号文件、沪民救发[2002]13号文件

三、受理范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含协保补差)家庭中的本市中、小学生。

四、办理程序:

1、带好户口簿、学生证等有效证件。

2、填写中、小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接待时间:周一~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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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街道申办廉租住房须知

一、受理部门:街道社会保障科

二、办事依据: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文《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当你的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处须满一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四、申请程序:

申请家庭应推选出一名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情况(收入、人口和住房),并提交下列证明:

1、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由本人填写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附复印件)(户口证明由所在警署出具证明)。

3、家庭成员的收入及享受低保金额证明:(由街道社会救助所出具证明)。

4、现房屋居住证明,(租用公房凭证,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附复印件)(房屋居住面积证明由所在物业管理所出具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如家庭成员中有配偶户籍不在本处住房内,应当同时提供配偶他处住房的户口簿和房屋证明。(由他处所在警署、物业管理所出具证明)。

五、廉租住房配租标准:

申请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六、廉租住房配租原则:

1、一般申请家庭一律采取租金配租方式;

2、对孤老、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可选择租金配租实物配租方式。

七、廉租住房配租方式:

1、租金配租:按应配租面积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租金48元,最低线为300元,最高线为960元,申请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并到街道廉租办签订租赁合同,廉租家庭的住房租金补贴,通过银行专款付给出租人;

2、实物配租:对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遍住房,并采取轮候配租。实物配租每平方米居住面积为5200元,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租房屋,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

3、申请廉租住房时,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获得配租的,收回廉租住房或停发租金补贴,并取消其在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资格。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1100

接待地点:眉州路9882102

联系电话:55082548


关于婚姻出证服务须知

一、受理部门:社会保障科

二、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三、受理范围:凡人事档案属本街道的无业人员(待业)和个体劳动者。

1、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者,可申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2、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原件、证明、合法、完整、真实、有效,可当场审定,办理盖章。

四、办理顺序:

(一)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1、当事人需带好户口簿、身份证、劳动手册(离过婚的带好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先到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居委会出具结婚申请证明;

  2、当事人持居委会出具的结婚申请证明,户口薄、身份证、 劳动手册(离过婚的带好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等交于街道社会保障科审核;

  3、手续齐备、审核无误、符合出证规定的, 当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二)离婚审核盖章:当事人携带户口薄、身份证、劳动手册、结婚证书及三份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名)等交于街道社会保障科接待窗口进行审定,手续齐全、审核无误,当场受理盖章。

接待时间:周一四上午8301100

接待地点:平凉路1730

联系电话:35080000

监督电话:65432398


社区服务须知

  一、受理部门:社会保障科

二、办事依据:沪民基发(1997)18号文件

沪民事发[2001]23号文件

()社区服务受理范围:依托街道居委会的社区服务组织和社区服务设施开展社区服务。

 (1)为本街道独居老人安装求助电铃。

 (2)解决社会孤老吃饭问题。

 (3)为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提供方便服务。

三、办理程序:

1、向居委会提出申请。

  2、街道社会保障科核准后,负责落实解决。

接待时间:周一、周四上午

接待地点:平凉路1730

联系电话:35080000

监督电话:65432398

()社会福利服务受理范围:

1)对本街道三无”(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老年人采取上门服务和日托服务。

  (2)符合居家养老条件的老年人。

四、办理程序:

1、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

2、街道社会保障科核准后,负责落实解决。

接待时间:周一~周五全天

联系地址:平凉路1730

联系电话:35080000

监督电话:65432398


老年人权益保护服务须知

 

一、受理部门:社会保障科

二、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三、受理范围:

1、依法维护本街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检查、督促、协调各单位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3、接待群众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投诉。

四、办事程序:

 1、对涉及有关街道辖区内单位的涉老纠纷,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调处,并掌握了解调处结果。

  2、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涉老纠纷,及时协调调处。

  3、对有一定影响和严重侵权行为的涉老案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调处。

接待时间:周一、周四上午

接待地点:平凉路1730

联系电话:35080000

监督电话:65432398


优待抚恤服务须知

一、受理部门:社会保障科

二、办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19888号令

2、《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发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241

三、受理范围:

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抚恤的发放

2、革命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

3、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

四、办事程序:

1、凭《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上海市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及户口薄、领取人印章每月领取。

2、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及户口薄、领取人印章每年1月由所在街道通知领取。

3、凭《义务兵优待安置证》及领取人印章每年年底由所在街道通知领取。

接待时间:每周一、四上午、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103

联系电话:65395920


办理失业登记须知

一、受理部门:大桥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办事依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

三、申办范围:凡本市常住户口,户籍在本街道且年龄满16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四、申办条件:

1、本地区常住户口,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者,男性年龄1660周岁,女性年龄1650周岁。

2、刑释、解教人员需凭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证明。

3、初、高中毕业、肄业生转到地区后,必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后再办理失业登记。

五、申办手续:

凡符合以上申办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退工单或有关证明、一寸证件照2张,到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写《劳动力登记表》,并按规定收取《劳动手册》工本费5元。

六、其他事项

1、如需审领个体执照的,请将《劳动手册》复印后,原件交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调换《申请个体证明》,并携带户口薄、身份证。

2、因私出国代收政审费,每人每次80元。

3、办理公证手续,要求出具证明的,每人每次收费80元。

4、代管因私出国的人事档案,每人每年收费50元;代管个体户人事档案,每人每年收费100元。

办事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办事地点:平凉路1730

联系电话:35120320

监督电话:65432398


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知

一、受理部门:大桥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办事依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三、申领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职期间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

4、在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已满一年;

5、有就业的愿望和要求办理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等手续。

199211月以后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

四、申领手续

1、经街道初审后,到杨浦区职业介绍所求职登记并办理申领手续,次月15日后携带《劳动手册》到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存折。

2、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患病,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段医院就诊,方给予70%的医疗费补助。受理医药费单据时间为每月120日的周一~周五上午。

五、注意事项:

1、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每三个月办理一次申领手续。

2、凡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医药费的发生必须是在申领起止日之内。

办事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办事地点:平凉路1730

联系电话:35120320

监督电话:65432398


申办知(支)青子女回沪须知

一、受理部门:大桥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办事依据:沪劳访发(89)第24号文《关于允许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

三、申办对象:

“文革”期间由本市知青部门统一组织动员(包括经知青部门同意去外省区投亲插队的),现仍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上山下乡知识青年,61年以后去新疆农垦系统上海知青。

四、申办条件:

每户知(支)青(包括夫妻双方都是上海知(支)青的和夫妻中有一方是上海知青的)允许1名未婚、未就业的子女办理来沪,入户时必须有知(支)青在沪的亲属做知(支)青子女的“监护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由在沪亲戚、朋友等做子女的“监护人”,必须经“监护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五、申办手续:

申请人向街道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

1、外省区知青的全家户口薄、结婚证、独生证(如2个子女必须在申请中写明子女情况)

2、上海监护人的户口薄。

3、知(支)青本人申请。

4、回沪子女到达婚龄的,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待业的需当地劳动部门或乡政府办理待业证。

5、配偶(非上海知青)单位证明(简历证明其不属上海知青)。

六、其他事项:

1、双方都是上海知(支)青,在男方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道办理,如男方在沪无子女监护人,监护人可由女方的一方做,但户口仍向男方户口迁出的街道办理。

2、夫妻离婚的,办理时必须要另一方同意子女回沪的协议书签名、单位盖章。

3、知(支)青子女因严重病残,丧失就读能力的不能办理回沪手续。

办事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办事地点:平凉路1730

联系电话:65439096

监督电话:65432398


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须知

一、受理部门:大桥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办事依据:沪再就办(97)第11号文《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三、认定范围:

1、社区范围的家政、配送、代办服务、家电维修、缝纫加工、居室装潢、车辆管理、零星维修等各种便民利民服务项目;

2、市政市容环境建设中的保洁、保绿等各种带有公益性的劳动项目;

3 、家庭工业的产品制作、加工项目;

4、为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提供劳务等服务经营项目,服务项目的经营规模均为小型的便民利民性质的网点组织。

四、人员组成:接受安置协保、失业人员应占本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70%以上。

五、申办手续:

1、本人申请;

2、劳动组织章程;

3、劳动组织与所进入的社区就业服务载体签订协议或意向书;

4、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名册,出资者名册及有关证明。

六、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从业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减免税费。3年内减免由市财税部门核定的营业税、所得税等有关地方税收。

2、免费培训。接受全市就业培训网络指定办学单位的培训,享受免费培训。

3、贴息贷款。可享受上海银行贴息贷款。

4、综合保险。凡在各区、街道非正规劳动组织管理机构登记的上海市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均可参加综合保险,每年投保费由市再就业中心支付20元,个人支付10元。

5、社会保险优惠。由社区就业服务载体代办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并在缴费上给予优惠。

办事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办事地点:平凉路1730

联系电话:65439096

监督电话:65432398


就业特困人员申办须知

一、受理部门:大桥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办事依据:《关于对本市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6号)

三、申办条件:

1、具有本街道户籍、处于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

2、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特别差,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能实现就业(区职介所登记求职未录用者,并且《劳动手册》上有记录);

3、本人及家庭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四、申办手续

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填写《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承诺服从地区安排。

3、愿意从事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洁、保绿、保养、保安”工作。

办事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办事地点:平凉路1730

联系电话:65439096

监督电话:65432398


自由职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须知

一、受理部门:大桥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办理依据:沪劳保业一发(9839号文《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三、办理范围:

本地区常住户口,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有一定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19988月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

四、办理程序

自由职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劳动手册》(附身份证、劳动手册复印件各1份),到大桥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已建立过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需提供原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单。首次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其92年底前的工龄证明由受理机构据其档案代办理摘录审核手续。

五、缴费基数与比例:

自由职业2003年缴费基数为9744869元。养老保险缴费率为18%,其中11%进入个人帐户,7%统筹,医疗保险缴费率为8%,最低缴费额为253.40/月。

六、享受条件:

1、交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住院医保。

2、凡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加上93年后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中缴费必须满5年)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七、其它事项:

对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养老条件的,需提前一个月办理自由职业转出手续。

对达到规定养老年龄的,但其缴费未满应缴年限的。如本人愿意可适当延长缴费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5年。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身不变,其就业情况发生变动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随同个人办理转移。

办事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办事地点:平凉路1730

联系电话:65439096

监督电话:65432398


待业人员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审批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办事依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三、受理范围:凡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户口在本街道,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双方均为待业,或一方待业,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或自费出国夫妻中待业的一方当事人。

四、受理程序:

1、申请。上述对象凭有关证明材料,向街道计生办领取《待业人员领取父母奖励费申请审批表》,并填写后交所在地居委会。

2、审核。居委会初审后,将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街道计生办审核。街道计生办审核后,上报区计生委审批。

3、审批。区计生委对上报材料审核后,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五、办理期限:街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区计生委审批。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11:3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107

联系电话:65194033

监督电话:65432398


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审批办事制度

  

一、 受理部门: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受理范围:凡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在本街道:(1)已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原配夫妻,离婚、再婚、丧偶的退休职工;(2)婚后无子女的退休职工。

三、受理程序:

1、申请。当事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领取《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申请审批表》填写后,交所在单位初审( 有关材料要复印件)

2、审核。当事人单位初审同意后,将材料送街道计生办办理。

四、办理期限:原配夫妻退休职工材料齐全的,街道计生办当场审批办理。离婚、再婚、丧偶、婚后无子女的退休职工,街道计生办初审后报区计生委审批。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11:3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107

联系电话:65194033

监督电话:65432398


申请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审批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办事依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受理范围:

女方常住户口在本街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1、经区县病残儿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

  5、从外地迁入本地的少数民族, 迁入前取得当地计生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受理程序:

1、申请。上述对象持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向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审批表》。

2、审核。街道计生办对申请材料齐全的, 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区计生委审批。

3、审批。区计生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同时,对批准者,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五、办理期限:街道自材料收齐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核完毕。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11:3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107

联系电话:65194033

监督电话:65432398


个人和单位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罚办事制度

一、 受理部门: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办事依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三、受理范围:凡具有违反《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行为,并女方常住户口在本街道的夫妻、夫妻双方所在单位。

受理程序:

1、对具有违反《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行为,街道计生办调查取证后撰写调查报告,由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监督执行。

2、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缴纳期限,但仍未缴纳罚款的被处罚者,街道办事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对街道办事处处罚不服的,可向区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

五、处罚标准:按《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办事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11:30

办事地点:眉州路871107

联系电话:65194033

监督电话:65432398


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件审核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办事依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受理范围: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人群, 应当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之日起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四、受理程序:

1、申请。当事人凭本人身份证、 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证》,向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计划生育证件验证。

2、审核。街道计生办对当事人有关证件、证明进行审核后,对审核通过的,在《暂住证》和《婚育证明》上加盖计划生育验证章。

五、办理期限:凡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办理。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11:3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107

联系电话:65194033

监督电话:65432398


外来流动人员生育联系卡审核办事制度

一、 受理部门: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办事依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三、受理范围:居住在本街道辖区内外来人员妇女拟在本市生育的。

四、受理程序:

1、申请。 当事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件及《暂住证》到街道计生办申请领取《上海市外来人员妇女生育联系卡》。

2、审核。街道计生办对当事人有关证件、 证明审核后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同时对被同意者,换取《上海市外来人员妇女生育联系卡》。

五、办理期限:凡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审核办理。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11:3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107

联系电话:65194033

监督电话:65432398


《独生子女证》领取、换领办事制度

一、 受理部门: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办事依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受理范围: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范围为女方常住户口在本街道,有独生子女的夫妻。

2、换领《独生子女证》 的范围为女方常住户口在本街道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以及从外省市迁入本市的独生子女,其常住户口在本街道及父母任何一方户口迁入本市的对象,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证》。

四、受理程序:

 1、申请。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居民委员会) 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审核。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居委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由居委会统一送街道计生办审核。

3、补证。对象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及红通知书的复印件。

4、审批。区计生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30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独生子女证》工本费5元。

六、收费依据:根据沪价沪(94)4号文收取独生子女证工本费。

七、受理期限:街道自材料收齐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区计生委审批。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11:3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107

联系电话:65194033

监督电话:65432398


大桥街道有线电视站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有线电视站

二、办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有线电视用户迁移程序的通知》。

三、受理对象:本街道有线电视用户、待装户。

四、受理内容:

1、开通物业进户有线电视;

  2、有线电视过户;

  3、有线电视迁移;

4、有线电视报修;

5、交付有线电视收视费;

6、有线通登记。

五、受理程序:

1、物业进户须带好240元定额收据和房屋证明,到有线站办理入户手续。 申请新装有线电视请带好户口簿和房屋证明、安装费贰佰肆拾元到黄兴路122号三楼办理。

  2、办理过户手续需持原用户有线电视用户证、安装费收据及现住户的户口簿或房屋证明到街道有线站办理变更手续。

  3、有线电视用户办理迁移有线电视事项:

1)用户办理迁移手续应凭用户证和新住址的户口本或房屋证明到原街道有线电视站填写用户迁移登记表。

  2)由街道站核准、盖章、注明收视费已收取月份,并拆除用户终端后将登记表交给用户。

  3)用户持用户证、户口簿或房屋证明、迁移登记表到迁入地的网络分部办理迁移手续,并携带移机费用陆拾元。

  4、居民有线电视发生故障。请向街道有线电视站报修。

5、用户应按时将有线电视收视费交到所属居委会,如居委会收费工作结束,请到街道有线电视站交费。

6、申请有线通须带好用户卡、身份证、工商银行活期存折。

报修电话:65188293,一般性维修当日完成,大修及时上报市台、区网络部解决修复。

六、收费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费[1994]121号沪财综(1994)46号关于统一本市居民有线电视安装等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9468

受理报修时间:每周一至周日8:00—22:00

维修时间:8:30—20:00

接待迁移、收费时间:每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接待地点:平凉路1695144

联系电话:65188293

监督电话:65432398


私房修建申请许可证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市政管理科

  二、办事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杨浦区棚户简屋地区私有住房修建管理规定》。

三、受理对象:街道辖区内简棚屋私房产权人。

四、办事程序:

1、私房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或年久失修危险房屋且不属于规划动迁范围的产权人可以向街道市政科提出修建申请,同时必须提供户口簿、房地产权证(或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及建筑平面图、基础证明等资料。

  2、街道市政科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向申请人提出初步意见。申请修建的简棚屋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确实难以符合简棚屋建筑间距规定的,必须提交相关的邻居协议书。修建建筑达三层的,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所设计或经其审核的设计图纸。

  3、上述资料协议齐全后,街道市政科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申请表(棚户简屋)》。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居委会审核盖章后返回市政科,经市政科核定,一月内组织会审同意后,提交街道办事处分管主任审核批复。

五、期限规定:申请人申请修建的有关手续齐全后,街道市政科一月内给予明确答复,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六、保证金:在核发许可证时,申请人需交纳保证金。基数500元,另加上所批准修建的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累计额,作为保证金总额。

七、批后管理:

1、私房修建正式开工前七天,申请人必须通知市政科到现场复验定位。修建过程中,街道市政科随时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证修建,则由街道市政科按规定予以处罚。未经处罚不予竣工验收。

  2、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核定的范围修建完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政科申请竣工验收。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3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

联系电话:65391450

监督电话:65432398


大桥街道工商户开业会审制度

  一、受理部门:市政科

二、受理依据:

杨工商个[1997]2号文:《杨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区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部分行业由街道办事处会审的通知》

  三、受理范围: 杨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桥工商所协请街道进行开业会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户饮食店、摩托车、助动车修理)。

  四、受理程序:

  1、申请。当事人填写开业申请表,并提交工商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房屋使用证明、营业场地平面安排示意图,相邻居民协议。

2、预审。街道市政科经办人员现场勘验后,提出预审意见。

3、初审。业主经整改,并按要求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文件后方能开工装修。

4、复核。装修工程结束,街道市政科复核验收后签署审核意见。

五、受理期限:申请人交齐材料后,街道市政科一周内给予答复。

接待时间:每周三、五上午8:45—11:15

联系电话:65391359

监督电话:65432398


绿化收费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二、办事依据:《上海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办法》

三、受理范围:街道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商业、工商个体户、外来人口。

四、办事程序:

1、街道辖区内的各单位,每年须按时报送有义务植树任务的职工人数以及职工义务参加本单位庭园绿化的养护劳动统计表。

  2、街道绿化委员会经核实作出各单位完成绿化任务与否的审核意见。

  3、对既不能在单位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承担社会绿化任务的,由街道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

五、收费标准:按单位在册人数,每年每人植树三棵,每棵2元计算,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六、收费依据:《上海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办法》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3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

联系电话:65391359

监督电话:65432398

除四害管理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爱卫会办公室

二、办事依据:《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三、办事程序:

1、街道爱卫办按照其职责范围,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除四害的监督管理,受理信访与举报,并在一周内进行调查研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2、对辖区内违反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街道爱卫办提出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建议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

  3、当事人不服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又不申请复议与起诉的,爱卫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依据:按《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

联系电话:65399479

监督电话:65432398


人民调解工作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办事依据:《关于处理民间纠纷的若干规定》、《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三、受理范围:

1、常住在本街道辖区内的居民。

  2、本街道辖区内的居民与居民、居民与法人、 居民与外来人员(办过暂住证或暂住登记的)发生的民间纠纷。

四、受理程序:

1、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若需进行调解的,首先到所在居委会,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处。

  2、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当事人申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核属于受理范围的,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夏季200—43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号街道司法信访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65703033

监督电话:65432398

申请办理有关证明的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办公室

二、受理对象:具有本街道常住户口的居民。

三、受理内容:

1、申请遗孀补助证明;

  2、申请办理借读手续证明;

  3、申请居民身份证遗失证明;

  4、申请办理居住地证明。

四、受理程序:

1、死亡职工家属办理遗孀补助证明

1)死亡职工单位发出的申请表格;

 (2)死亡职工家属的户口簿;

 (3)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家属无业证明。

2、办理借读证明

1)借读对象的监护人所在地户口簿;

 (2)外省市、郊县教育部门或学校出具的借读证明;

 (3)监护人(一般应系户主)同意借读或住读的意见及签章;

 (4)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

3、办理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证明

1)遗失者本人的情况说明;

2)遗失者居住地的户口簿;

  3)所在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

4、办理居住地的证明

凡居住在本街道常住户口的居民,需要办理居住地证明的,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在居委会的证明,才能出具此人系本地区居民的证明。需要证明的内容不在办事处权力范围内的不予办理。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5:00

     (高温季节2:00—5:0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304

联系电话:65195966

监督电话:65432398


信访接待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办公室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

  三、办理对象:

  通过书信和走访反映有关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程序:

1、信访人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控告、检举、告诉、申诉信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2、信访人通过走访反映问题,除重要情况、建议或紧急问题外,应首先向责任人所属单位反映;反映重要问题,应出示本人有关证件。

  3、街道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单位和个人来访时,应做好情况反映书面记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或处理,并将调查或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4、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或者不满意可以向受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要求。

五、受理期限:

  1、对初次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在接受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完毕,并将受理情况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简复信访人。

  2、对信访件从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写信人。

  3、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来信来访, 在接受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向责任归属科室转办或者交办,同时将转办或者交办的情况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诉信访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导接待时间:每周四上午9:00—11:00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5:00

     (高温季节2:00—5:0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窗口接待室

联系电话:65396342

监督电话:65432398


申桥工贸公司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大桥街道上海申桥工贸公司

二、办事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工商登记条例》、《税务法》、《劳动法》、《卫生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受理范围:

1、公司下属企业;

  2、符合公司联营、合资、合作及经营用房租赁的法人或自然人。

四、受理顺序:

1、由经营管理部负责与联营、合资、合作及经营用房租赁项目的洽谈,待双方达成共识后,拟定书面文本报工贸公司批准实施。

  2、由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有关经营的必备手续,交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向工商、税务、物价等市、区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号二楼,长阳路1687

联系电话:654334156543185865436449

监督电话:65432398


党员办理转移组织关系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组织科

二、办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上海市杨浦区委组织部有关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规定》

三、办理对象:户口属本辖区的离休、退休、辞职及其他经济组织内的党员。

四、办理时间:每周一至五

五、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1、转入组织关系

党员凭原所在单位(党委一级,外省、市除外)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卡来组织科办理转移手续,在提供家庭住址后由组织科按照其居住地址就近转入所属居民区党支部。

 (1)本市外区、本区外街道转入,凭原街道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2)市()属单位转入,凭原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3)外省()转入,应先到杨浦区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凭区委组织部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来组织科办理转移手续。

2、转出组织关系

党员须凭原所在党支部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来组织科办理转移手续。

 (1)转出本街道转入外区、外街道(单位)凭本街道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党员卡去新接受街道(单位)办理手续。

 (2)转出本市转入外省()单位的,应先持本街道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党员卡到杨浦区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再去新接受单位办理手续。

3、辞职党员转入()组织关系

转入:辞职党员应先到街道劳动服务所(平凉路1730) 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和领取(劳动手册)手续,再凭原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劳动手册)来组织科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转入流动党员支部。

转出:与离、退休党员办理程序相同。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五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407

联系电话:65397539

监督电话:65432398


征兵工作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武装部

二、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和当年的征兵命令。

三、受理对象:凡本地区常住户口,男性年满十八至二十周岁、女性十八至十九周岁,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好的优秀青年。

四、办理程序:

1、报名。凡符合上述条件,可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和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街道武装部报名,

2、审核。街道武装部会同有关部门经过目测、体检、政审合格后上报区兵役机关。

3、审批。区兵役机关接到街道上报材料审核结束后,对批准入伍者,书面通知街道武装部,由街道武装部通知本人。

接待时间:每年十月至十二月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406

联系电话:65435420

监督电话:65432398


兵役登记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武装部

二、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和当年的兵役登记通知。

三、受理对象:凡本地区常住户口,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

四、办理时间:在校生每年3月下旬的两个双休日;职工、个体经营者和待业青年每年815831的周一至周五进行兵役登记(具体时间按上级兵役机关通知为准)

五、办理程序:按规定时间,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和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街道兵役登记站报名。

六、收费标准:收取《兵役证》工本费叁元整。

七、收费依据:市物价局核准。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号兵役登记站

联系电话:65435420

监督电话:65432398


办理因婚嫁来本区的少数民族配偶

申报户口的工作须知

  一、受理部门:街道统战科

二、受理范围:

凡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区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的或本区少数民族居民与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成婚的公民。

三、文件依据:《关于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投靠本市配偶申报户口规定的通知》(96)沪公()8号;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具体政策规定:

1、女方系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 与本区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并已长期居住7年,可准予随带未成年子女(未满16周岁或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本区其配偶处落户。

  2、男方系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 与本区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并已长期居住10年,可准予在本区其配偶处落户。

  3、农业人口的人员按农婚户口政策办理。

  4、本区少数民族居民,与外省市()人员成婚的, 参照上述规

定办理。

  5、须提供结婚证书,所在地民族成份证明, 连续居住的年限证明和本人的申请书。

四、工作流程:

民政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当地县以上民族

机关民族身份证明

本区户籍部门或街道出具连续居住证明

区公安分局

拟入户公安派出所初审

区宗教民族办

出具证明

市公安审批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事地点:眉州路871404

联系电话:35120201

监督电话:65432398


办理出境探亲、定居眷属证明的工作须知

  一、受理部门:市属单位——市侨办

         区属单位——区侨办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精神,经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协商决定,市、区、县侨办为归侨侨眷出具的眷属证明可代替公证部门的亲属关系证明,作为申办出国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出国:归侨侨眷申请出国探亲,可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区、县侨办)进行咨询,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出具眷属身份证明登记表,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经侨政处领导(或区、县侨办领导)审核后,出具眷属证明,再往出入境管理处(吴淞路333)申办护照。归侨侨眷申请去泰国探亲,须由市侨办出具眷属证明,手续同上。

  2、申请去港澳:归侨侨眷申请去港澳探亲,可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进行咨询,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出具眷属身份证明登记表,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经市侨办侨政处领导审核后出具眷属证明,再往户口所在区、县公安分局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需要提供的材料:

1、邀请人定居国外的身份证明(香港居民、澳门同胞需提交身份证和回乡证)的复印件。

  2、邀请信和信封的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证明邀请人与被邀请人的亲属关系的材料。

五、市、区职能部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侨政处

  联系电话:62490880*81235

  地  址:延安西路1291211

  邮  编:20004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65151408

  地  址:江浦路1515

  邮  编:200092


办理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工作须知

  一、受理部门:街道统战科

二、受理范围: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并持有常住本区的户籍身份的各族公民。

三、文件依据:

1、《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1990]217号,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颁发。

  2、《关于转发国家民委、国普领导小组和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沪人普组(1990)17号,市民委、市人口普组、市公安局发文。

  3、《关于转发国家民委办公厅<对广西民委( 关于民族成份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沪族办发字(1990)4号,市民委发文。

四、具体政策规定:

1、申请人必须提供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书及户籍资料。

  2、申请书必须经所在街道()审核。

  3、不满十八岁的所提交的申请书,必须由父母双方签字()

  4、十八岁至二十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书,可予受理;年满二十岁的,父母一方为汉族者不再受理更改民族成份。

五、工作流程:

提交申请书及户籍资料

所在街道审核

区宗教民族办审核

户籍管理部门

办理手续

区宗教民族办

出具证明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事地点:眉州路871404

联系电话:35120201

监督电话:65432398


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金申领服务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大桥街道社区工会

二、受理依据:《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三、受理对象:

1、具有本街道常住户籍并已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即已交50元的退休职工。

2、已在本街道各居委投保参加《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在职职工,即已交35元人员。上述二种人员投保起始日应超过30天免责期,并在有效期内。被保障人应在医保局认可的医院开出医药费专用收据或区医保办出具医疗费用证明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保障责任范围:凡在上海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况治疗的:

1、住院治疗;

2、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指:重症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精神分裂症等);

4、家庭病床治疗。

五、申请须提供材料:

1 被保障人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药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或区医保办出具的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的出院小结复印件,门诊大病或家庭病床病人须提供“大病登记单”或由医院盖章认可的“家床建、撤床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被保障人领取养老金的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复印件,在职职工提供上海银行(医保户)活期储蓄存折有“户名”的复印件;

5、退休职工应把你单位的参保编码,参保日期提供给接待服务点。

六、申请次数限定:

1 门诊大病,每三个月或医疗费总额达6000元以上;家庭病

床,每六个月或医疗费用总额达2500元以上时,申请给付一次;

2、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待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后,即可申请给付。

接待时间:每星期二、四上午9451100

下午130430

接待地点:平凉路1730

联系电话:35080000


接转团组织关系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共青团杨浦区大桥街道工作委员会

二、办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三、受理对象:户口在本地区的失业团员。

四、受理内容:

1、接转团组织关系。

  2、收缴团费、年度注册。

五、受理程序:

1、失业团员带好团员证及劳动手册及时到团工委办理接转团组织关系,并进行登记。

  2、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团员注册登记。

  3、按《团章》规定,失业团员每人每月缴纳团费1元整。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周四除外)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403

联系电话:65435097

监督电话:65432398


妇女权益保护办事制度

  一、受理部门:街道妇女联合会

二、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三、受理对象:居住在本街道的女性公民

四、受理内容:

1、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受侵害。

  2、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侮辱、虐待的行为。

五、受理程序:

1、设咨询点,为广大妇女咨询、解答有关问题。

  2、设专人负责接待妇女来访来信。

  3、简单问题,当天解答处理。

  4、复杂问题,经调查核实,一星期内会同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5、疑难问题,经调查核实,十日内会同有关单位及司法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6、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协助起诉或调解处理,或移送法院、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接待时间:每周一上午8:30—11:00

接待地点:眉州路871403

联系电话:65435097

监督电话:65432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