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非连锁网吧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地址、企业名称申请) 2010-07-05

事项类型
审批类
受理机构
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局
申请条件
1.营业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且是完整的一间。营业场所应当进行必要的装潢,包括铺设地砖、粉刷墙面、安装足够的通风、冷暖设备和灯光照明设备; 2.中学、小学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开设网吧; 3.营业场地结构安全、合理,层高不低于2.7米,应设置2个(含)以上的安全出口; 4.平均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5.计算机数量不少于60台,并有与其相适应的附属设备,营业用的计算机应具备同时上网能力,上网速率每60台不低于l兆,增加计算机数量应按比例相应提高接入的上网速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8.有固定的公网网络地址; 9.必须配置专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合法的信息下载等服务; 10.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11.必须安装摄录像设备,摄像设备的分辨率不低于黑白250线;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审核申请设立网吧行政许可项目分为申请筹建阶段和申请最终审核两个阶段进行。 (一)变更经营地址:  申请筹建阶段:   申请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及申请书;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产权证复印件上加盖产权人公章或私章和签名并签署“与原件一致”和日期); 3、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内(10天公示期除外)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请人材料和《上海市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上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县文化行政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上述程序既终之后,申请人可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申请最终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者《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公安部门出具的《信息安全合格证》及复印件; 3、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4. “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书面材料。   (二)变更单位名称:   网吧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申请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及申请书;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书面材料。   除申请人所提交的以上材料外,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还应当将《上海市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公示程序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完成)与初审意见一并上报市文化行政部门。   (三)申请人提出两种(含)以上变更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变更申请项目提交相应的规定材料。

相关材料说明:   (一)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营业场所房屋属申请人所有的,应当提交产权证书;属租赁使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加盖出租人公章、承租方一级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出租人的产权证书(转租的需提供委托书或转租合同)。   营业场所的房屋如无房产证的,凭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或区县房地资源管理局的证明文件办理。证明文件须包含权利人、场所地址和用途等要素。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核对《意见书》应注意:单位全称、经营地址和楼层、面积、验收结果等基本情况的表述。其中,文化行政部门实际勘测面积大于消防部门在《意见书》中所列面积的,文化行政部门应要求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或重新出具消防部门《意见书》。   (三)ISP接入意向书: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批准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上海市电信公司、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接入证明为有效,同时还应出具网吧的公网IP地址。接入意向书中上网速率每60台应不低于1兆,60台以上则按比例相应提高接入的上网速率。   (四)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和设备分布图,包括对营业场地进行监控的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五)“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书面材料,由申请人书写、打印提交。材料必须包括:1、场所内设置的服务器台数,各做何用途;2、计费系统版本;3、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台数;4、场所内的客户终端台数;5、落实“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要求的自查情况,包括:服务器是否与系统联通,终端是否全部安装文化部门专用软件(下载网址www.nbscreen.com:8080);计费系统是否与“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的数据传送接口配置成功。材料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法人公章。

收费标准与依据
办理程序
1.申请筹建阶段
2.许可申请受理阶段
3.市、区二级审批
4.制证、发证
办理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 16-2002)》〔文教科发(2002)53号〕 3.《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
其它
机构信息
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局
受理部门
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局
受理地址
黄兴路2022号(杨浦区招商服务中心企业办证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65189398
投诉机构
杨浦区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65188708
投诉地址
控江路1155号三楼
投诉信箱
ypqwhjscb@yaho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