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硬八条、严格十不准”暨加强本区建筑工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5-14
杨建委﹝2025﹞18号
关于“落实硬八条、严格十不准”暨加强本区建筑工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施工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近日,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八条硬措施”》(杨安委会〔2025〕4号)文件,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八条硬措施”。为切实加强本区建筑工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夯实主体责任,以严格管理举措确保作业安全
各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针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办公区域、员工宿舍等重点部位,开展消防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此次开展的加强建筑工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明确主体责任。场所的产权方、统一管理单位是动火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督促建筑工程项目的产权方、统一管理单位严格贯彻落实区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八条硬措施”》的各项要求。
(二)强化现场管控。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责任,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强化动火作业全过程安全风险管控,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动火作业要严把“五关”:
一是要严把证件管理关。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杜绝无证和假证动火作业现象发生。
二是要严把审批备案关。建立规范的动火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建筑工程动火作业“十不准”(详见附件1)。
三是要严把作业管控关。加强动火作业现场监管,做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四是要严把现场清理关。动火作业结束进行检查、清理后,监护人员应落实到现场复查的工作制度,防止残留火星阴燃引发火灾。
五是要严把器具管理关。建立动火作业器具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做好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三)加强基层指导。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动火作业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帮扶指导,指导街道管理部门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动火作业管理以及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街道管理部门应强化巡查检查和日常管理,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动火作业检查、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制止并收集证据,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开展警示教育。一是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事故处置和应急逃生能力。二是定期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开展针对性宣传。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施工作业监督执法
一是加强部门工作联动。采取信息通报共享、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等措施,强化多部门联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大对无证操作、违规作业的检查和查处力度,坚决落实“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震慑一批”,对于因违规动火作业造成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是开展重点巡查。将人员密集场所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督导巡查重点内容。坚决杜绝、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工程项目违章动火作业。
三是严格行政刑事处罚。对人员密集场所工程项目违规动火作业,情节严重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或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详见附件 2)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三、加强工作指导,以严谨工作作风务求取得实效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建筑工程动火作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做到思想认识统一、行动目标一致。
特此通知
附件:1.建筑工程动火作业“十不准”
2.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条文
联系人:张军,电话:25033255、ypqjgb@126.com(邮箱)
杨浦区建设安全专业委员会
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代章)
2025年5月13日
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印发
(共印4份)
附件1
建筑工程动火作业“十不准”
为深入贯彻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八条硬措施”》(沪安委会〔2025〕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做到以下“十不准”。
1.未经审批或审批超时不准动火;
2.焊割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不准动火;
3.无安全交底不准动火;
4.无监护人员不准动火;
5.未清理周边易燃、可燃物不准动火;
6.未落实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不准动火;
7.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准动火;
8.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受大风天气影响部位不准动火;
9.未落实初期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逃生措施不准动火;
10.未落实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检查、防止复燃措施不准动火。
根据建筑工程动火作业场所具体情况,其他禁止事项应另行明确。
附件 2
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