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修订后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2024-10-12


杨府〔2024〕3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修订后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沪府办〔2024〕31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内的各制定主体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情况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杨府〔202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杨浦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杨浦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区政府

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工作部门

2

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

5

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6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7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上海市杨浦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8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局)

9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10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2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13

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水务局)

14

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杨浦区文物局)


 
 

15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杨浦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16

上海市杨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7

上海市杨浦区应急管理局

18

上海市杨浦区审计局

19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局)

20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

22

上海市杨浦区统计局

23

上海市杨浦区医疗保障局

24

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5

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6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

上海市杨浦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8

上海市杨浦区信访办公室

29

上海市杨浦区数据局

(上海市杨浦区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30

上海市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31

上海市杨浦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


其他区级部门

32

上海市杨浦区档案局

33

上海市杨浦区公务员局

3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35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36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保密局

37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38

上海市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街道办事处

39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定海路街道办事处

4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大桥街道办事处

4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平凉路街道办事处

4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江浦路街道办事处

43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控江路街道办事处

4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

45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长白新村街道办事处

46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四平路街道办事处

47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

48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五角场街道办事处

49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长海路街道办事处

5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