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房屋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2-01
杨延办〔2023〕4号
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房屋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街道各办公室、部门,各相关单位,各居民区:
《延吉新村街道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3年1月18日
延吉新村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印发
(共印3份)
延吉新村街道房屋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街道各类房屋资产管理,根据《杨浦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杨府办发【2017】2号)和杨浦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资产包括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产权房、使用权房、公建配套调拨使用的房屋、历史遗留的搭建房屋、租赁取得的房屋等各种来源取得的房屋。
第二章 房屋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街道的房屋资产首先满足街道开展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需要,由党政办公室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统一进行调配。街道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和各居委会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出借或有偿出租。
第四条 管理职责和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作为街道房屋资产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对街道产权房、使用权房、公建配套调拨使用的房屋、历史遗留的搭建房屋等各种来源取得的房屋进行定期清查、排摸及管理工作。按照房屋不同来源分别设立房屋明细账和备查簿。
2.街道房屋出租、出借事项,及时完善各项出租、出借管理手续,并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房屋出租租金。
3.对空置房屋定期查验、及时维护和保养。
4.会同社区管理办公室、社区自治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本街道辖区内新建住宅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配置工作,并负责进行相应的产权登记、办理产权证明。
(二)社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
1.组织实施与街道有关的房屋征收以及办理各类公建配套用房的划拨手续;
2.指导协助党政办办理公共设施产证;
3.拆除经审批的各类违章搭建房屋;
4.做好启动基地待征收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牵头负责需拆除房屋的人员清退工作,防止非法侵占现象;
5.依照区有关规定,负责房屋资产的价值评估和补偿签约事宜。
(三)街道房屋资产的具体管理,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1.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和居民活动室、党群站点、睦邻中心用房由社区自治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居委会负责;
2.阳光睦邻中心、日托所、老年助餐点、孤儿(老)住房等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用房的日常管理由社区服务办公室负责;
3.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卫生站点等相关的公共设施用房的日常管理由社区宣传文化办公室负责。
(四)街道各办公室(部门)、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和性质。如确需变更用途和使用性质的,须报党政办,经行政办公会议或党工委会议决定,方可变更。
(五)各部门要对使用的房屋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使用用途负责,尤其要对房屋使用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街道房产日常使用中需要进行维修的,须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组织维修。如需装修的,须由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根据经费审批权限,报审批通过后按照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有关资金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所有的房屋必须建立“一房一档”,其中包含房屋基本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等所有与该房屋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三章 房屋资产的租赁管理
第七条 凡用于出租、出借的房屋,全部收归街道办事处集中进行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租借协议履约,与承租人签订租借合同并收缴有关费用,租借收益上缴区财政。
第八条 街道房屋资产的租赁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九条 审批权限
(一)租赁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以下,由街道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租赁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下,经街道行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租赁房屋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经街道行政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审核研究后,报区公共设施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条 房屋出租流程
(一)成立房屋出租专项工作小组,由分管街道资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街道党政办公室、社区管理办公室、社区服务办公室、社区自治办公室、社区优化营商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的负责人为组员,具体负责街道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定期由第三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所有用于经营性的出租房屋租金进行市场价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市场租赁价值评估报告,同时为今后每年租金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三)房屋出租专项工作小组制定房屋出租实施方案,经街道行政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实施。
(四)街道房屋出租合同由延吉新村街道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允许和限制的使用及经营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方式和时限、资产维护、安全责任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五)房屋资产的出租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街道行政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批准,租赁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年。
(六)所有出租房屋的租金收缴必须按照合同款项先打入街道财政账户后再开具发票的流程进行操作,而且每一笔租金收入必须都要开具发票。
(七)每年度租期结束后,所有出租和承租房屋的信息资料都必须装订成册作为档案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的底价应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后确定。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由房屋出租专项工作小组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经街道行政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二条 合同即将到期,视情况需要续签的,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参照首次出租、出借流程重新办理出租、出借手续,否则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街道党政办公室应定期对出租房产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立即治理排查出的隐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定期牵头组织对各科室(部门)使用管理的房屋资产开展检查,并向党工委、办事处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房屋资产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