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区政府残工委制订的《杨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2-24

杨府办发〔2017〕3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政府残工委制订的《杨浦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政府残工委制订的《杨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124日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217

 

杨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对困难残疾人实施精准救助,切实提高民生保障水平,让残疾人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更具获得感,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生活救助

(一)以下四种对象可申请粮油补贴,标准为300//户:

1、低保残疾人家庭(阳光基地全日制学员除外);

2、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人员除外);

3无业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家庭;

4、持有《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失独残疾人家庭。

(二)以下四种对象可申请水、电、煤补贴,标准为100//户:

1、低保残疾人家庭(阳光基地全日制学员除外);

2、低收入残疾人家庭;

3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4、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三)对享受廉租房政策的残疾人家庭,发放住房补贴。以租金配租的,低保残疾人家庭每户每月给予政府补贴金额25%的补贴,其他残疾人家庭每户每月给予政府补贴金额15%的补贴;以实物配租的,低保残疾人家庭每户每月给予政府补贴金额25%的补贴,其他残疾人家庭每户每月给予政府补贴金额15%的补贴(实物配租补贴资金不足45元的,补足45元)。

(四)对经区非机动车管理所查验合格的残疾人机动轮椅专用车车主,发放停车费补贴,标准为30//车。

(五)对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每年参照重残居保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对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给予个人缴费标准50%的补贴。

(六)凡参加重残无业养老补助的人员,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标准为25//人。

二、医疗救助

(七)对低保、低收入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家庭,残疾人本人患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及自费医疗费(指在医保定点机构内、由上海市医疗住院、门急诊收费票据列出的自负及自费金额),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及各类帮困措施后,对剩余部分分别给予60%40%20%的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

(八)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享受民政生活救助的人员除外),其起付段给予全额救助。门诊大病或住院的,自负部分给予50%的救助,全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九)对无业精神残疾人、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中的精神残疾人,发放药物补贴,标准分别为:50//人、100//人。

(十)以下三种对象,残疾人本人住院(长期入住精神病院、养老、养护机构的除外),可以申请住院护理费,标准为50//人,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

1、孤残人员;

2、夫妻双方均年满60周岁的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患大重病的残疾老人;

3、父母双方均年满60周岁的单身残疾人。

(十一)为全区持证残疾人每年购买一份意外险和住院险。

三、康复救助

(十二)以下七种对象可申请享受残疾人居家养护服务:

1、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重度残疾人;

2、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单身重度残疾人;

3、孤残人员;

4、一户多残且至少有2人为重度残疾的家庭;

5、肢体残疾人中,患运动神经元疾病的“渐冻人”;

6、夫妻双方有一方为重度肢体残疾人,且有一方年满60周岁,无子女;

7、荣获全国、市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残疾人。

(十三)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享受机构养护服务。

(十四)对有训练需求、需在专业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发放康复券,标准为1800//人。

(十五)对经评估后,符合安装假肢矫形器条件的非低保、低收入肢体残疾人,给予自付部分60%的补贴;符合电动类、补贴类辅具(指在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目录内的产品)适配条件的对象,给予自付部分30%的补贴。

四、教育救助

(十六)对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进入全日制高等院校(含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习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入学奖励;进入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入学奖励。

(十七)对残疾学生进入全日制高等院校(含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习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入学奖励;进入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入学奖励。

(十八)对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参加残联组织的成人学历教育学习、技能培训的,成绩合格者,学费给予全免。自行选择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学习的,成绩合格者,每学年给予自付部分90%的补贴,累计不超过500元。参加技能培训(驾照、出国前语言等各类培训项目除外),取得证书的,给予自付部分90%的补贴,一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

五、就业援助

(十九)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为:

1、对录用应届或首次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的单位,且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每录用一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对续签两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每续签一名,再给予8000元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

2、对录用成人高等院校(电大、夜大、业余大学、网络、函授)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且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每录用一名,给予3000元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对续签两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每续签一名,再给予5000元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

(二十)对成功推荐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该社会组织或机构一次性就业奖励3000/人。

(二十一)对阳光基地注册学员实现社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该学员每年6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给予该基地一次性就业奖励3000/人。

(二十二)阳光基地引进新的劳动产品,且半年内使学员劳动收入与前半年相比增加10%的,分别给予该阳光基地及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一次性奖励10000元;增加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二十三)对在本区开办盲人按摩场所的业主,录用本区盲人的(经区残联评估确认),且录用时间满一年的,每录用一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

(二十四)对残疾人自己创办社会组织并担任法人代表的,承接市、区公益招投标项目的,按其承接项目标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运作补贴。

(二十五)工龄(1992年底前)加缴费年限(19931月以后)满十年不满十五年或缴费年限(19931月以后)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残疾人,在灵活就业期间,给予自付部分50%的补贴,直至满足最低职工退休条件为止。

六、其它事项

本意见所需资金由区残保金承担。

本意见如与上级文件相悖,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意见由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71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工委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府办〔201254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残工委关于调整〈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府办〔20145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7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