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经常性检查、督查机制的通知 2014-12-12
区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推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杨浦城区不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平稳受控状态,根据区委、区政府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经常性检查、督查机制,特作如下通知:
一、安全生产经常性检查、督查的重点内容
经常性检查、督查的重点内容包括:重大政治活动;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建筑施工、市政和拆房工地安全检查;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地下民防设施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季节性(梅雨季节、高温季节和冬季)安全生产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交通安全检查等。
二、制定计划,落实力量,建立安全生产经常性检查早发现机制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工作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经常性检查计划。要落实专门力量,保证资金投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各街道镇、相关委办局要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机制,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安全措施早落实”。
三、实行抄告督查制,加强对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建立安全生产经常性检查督查机制。区安监局、区建交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区文化执法大队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街道镇依法、依职能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区安委办对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街道镇抄报的问题实行督查。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镇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抄告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不能确定管辖部门的,应直接报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以函告的形式移交管辖部门处理。负责查处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查处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问题发现部门。区安委办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查处结果进行复核。
四、安全生产经常性检查、督查的责任追究
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杨浦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尽心尽责,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并指导、监督企业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推诿、贻误工作的,区安委办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请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具体开展安全检查督查的责任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2014年11月30日前报区安委办。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