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2022-08-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9]15号)、《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沪城管执[2021]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街道办事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所负责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承办部门负责法制审核初审。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二)减轻行政处罚、对已完成的违法搭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等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类别、事项名称、管理依据、执法依据,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在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审核规范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承办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对于符合集体讨论情形的案件,应按照集体讨论程序进行。

集体讨论程序采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会的形式进行。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司法所、承办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参加,案件审核人员、案件承办人等列席会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会,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由集体讨论参加人、记录人签名。

第九条  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司法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主要事实、法律依据(包括适用裁量基准)、法律文书以及文字、音频、视频材料等证据材料;

(三)进行法制审核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司法所在收到承办部门的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且报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但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部门补齐相关材料,或将相关材料退回,承办部门在指定期间内补齐材料后重新提交,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核;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承办部门,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注重发挥法律顾问的协助审查作用,共同进行研究和法律论证,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

(二)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司法所应在7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于情况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司法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 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根据下列情况,司法所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其中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的,提出通过的审核意见;

(二)执法主体不合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适用依据不准确、执法文书不齐备不规范、拟作出执法决定内容明显不当或者错误的,出具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要对司法所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司法所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部门提请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法制审核人员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司法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