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浦路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规定 2022-11-30


 

杨江办发2022〕11        签发人:蒋勤

 

 

江浦路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及

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行政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上海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消防工作的意见》、《杨浦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消防委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自觉服从街道消防委的领导和协调,并接受街道消防委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街道消防委成员单位职责

第三条街道消防委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地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定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制定对策措施,部署推进消防工作,针对突出风险隐患研提治理意见,辅助区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决策;

(三)协调落实本地区消防应急力量、监管力量人员配置和消防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建设、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

(四)部署并牵头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重点消防隐患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协同清零,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五)研究确定本级挂牌督办单位或区域,提请上级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排查本地区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方面或区域并跟踪督改;

(六)完善对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居委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落实工作督导检查、警示约谈、重大问题督办等工作制度;督促辖区物业公司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履职不力的单位,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警示约谈、信用扣分、责令退出等工作措施;

(七)协助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协调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八)根据区政府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指导、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志愿者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三)根据季节变换及区域火灾特点,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四)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积极推进社区消防建设,探索建立社区场所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

(一)具体负责实施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落实本地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制度体系建立、动员部署、沟通协调、情况汇总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及时向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

(三)结合各类安全专项工作,实时掌握本地区消防工作动态,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提出对策,辅助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决策;

(四)实体化运作城运中心“一网统管”平台,健全完善火灾隐患处置流程,实现火灾隐患闭环管理,推广应用“互联网+基层治理”智慧消防设施,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五)检查、指导、督促居委、住宅物业、社会单位等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分级分类将规模型生产经营单位、高层民用建筑、自建房、“三合一”场所、厂库房、规模型租赁用房、建筑工地、易燃易爆场所、文物古建、地下空间、园区、沿街商铺等各类监管对象纳入城市网格化巡查、治理范围,落实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督促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七)组织、发动网格员、居委干部、物业管理人员、消防志愿者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社区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科普推广内容,广泛普及消防知识;

(八)根据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

第六条江浦路派出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消防监督工作制度,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按照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对象的数量及区域性、季节性特点,确定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工作目标和计划。

(二)督促辖区内符合《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依法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四)根据辖区火灾规律和特点,并结合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依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指导、督促辖区内除市、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社会单位主动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夯实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四个基础”。

(七)结合辖区特点,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八)受理群众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开展有关火灾调查或者协助区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十)配合区消防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江浦市场监督管理所所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本区域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中有关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未取得前置审批批准文件、证件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市场经营行为,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三)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以及涉及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商品质量进行监管,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吊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建材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查处。

第八条江浦路街道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配合做好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配合街道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

(三)负责物业管理的社会物业公司的行业安全监管,督促物业加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

(四)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并将履行职责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体系。

(五)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指导业主委员会(业主)按规定动用维修资金,更新、改造、修缮公共消防设施、设备。

(六)将消防安全管理业务培训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培训、指导内容。

(七)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灾害事故现场危房的支撑、加固及抢修工作;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受灾居民的临时安置工作。(八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类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提升公共安全保障服务。

第九条江浦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职责:

(一)按照工作要求,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城市管理问题实行专业监管。

(二)根据街道消防委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参与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

第十条江浦路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应急处置现场垃圾清除工作,参与灾害事故现场道路洗消工作。

(二)根据街道消防委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参与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职责:

(一)自觉接受街道消防委和上级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积极做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三)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重要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落实各小区保安的每天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五)加强住房管理,加大违章搭建的查处、整改力度。

(六)在管辖范围内建立适量的永久性消防宣传牌,进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单位、居民和租赁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止不安全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管辖范围内单位职员、居民进行灭火和火场逃生的消防演练。

(八)加强物业管理人员的消防培训并持证上岗,做到“五会”,即会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会报“119”火警、会使用固定和移动消防设备、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九)按规定配置配足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保证管辖范围内消防车道、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十)落实通道、水电等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等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居民消防法制观 念和消防安全意识,督促居民自觉遵守《居民防火公约》;

(二)按标准配强、配齐小区微型消防站人员、装备,充分发挥 微型消防站在扑救初起火灾、发现火灾隐患、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处置简易问题等辅助作用;

(三)对住宅小区及及其内部出租房等场所区域组织开展检查, 确保每月全覆盖一次,针对需特殊关爱的重点人群开展上门宣传防火提示。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江浦路街道消防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