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1-07-21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所:

现将《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25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工作意见

 

为积极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工作”),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行为。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情形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种类的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意见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

在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前,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部门

法制审核工作由法制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负责实施。

法规科、竞争科、注册科等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一)报市局审批或者罚没款(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之和。下同)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科室案件审核、会审后,由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二)罚没款30万元以下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科室案件会审后,由竞争科进行法制审核;

(三)行政强制、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中止或者终结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决定,由竞争科进行法制审核;

(四)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由注册科进行法制审核;

(五)属于国家、本市、上级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法制审核。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

(二)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四)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根据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可能需要撤回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查;

(五)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对变更、撤回行政许可造成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者对撤销行政许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被许可人予以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六)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委托本局实施情况;

(七)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公正的原则。法制审核人员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制审核工作依法执行清单管理制度。

法制审核采取书面方式,必要时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会商;可以要求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补充材料;向其他部门或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向上级请示;要求外部门协办。

法制审核应在收到送审材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退回送审材料。情况复杂的,经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法制审核期限可以延长。补充材料、征询意见、请示、协办等期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对法制审核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法制审核部门的询问,相关部门要如实反映情况。法制审核部门对送审材料是否满足形式要件,书面反映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通过后,仍需要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报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制审核部门会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部门报请分管该执法事项的局领导处理或者报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归档。

法制审核可以听取本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五、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本局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六、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及范围

1           

行政许可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

2           

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           

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上级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4           

行政处罚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5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6           

不予行政处罚;

7           

销案;

8           

中止或者终结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决定;

9           

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上级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0       

行政强制

拟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

11       

拟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

12       

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上级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类决定;

13       

其他

上述执法类别以及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或者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