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1-10-15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所:

现将《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25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工作意见

 

为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按照要求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公示途径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上海(一网通办)”门户网站、“上海司法行政”网站、市市场监管局网站等公示。

逐步探索“杨浦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公示方式,不断提升公众知晓行政执法信息的便利化程度。

按规定在政务服务窗口提供便利化查询设施、设备以及资料等,及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

三、公示内容

(一)事前公示

按照要求,通过单独录入、数据导入等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包括种类、依据)、程序(流程)、救济渠道等,在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办事指南、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受委托许可事项等,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二)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依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要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陈述、申辩、听证、回避、配合执法等依法应告知的事项。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三)事后公示

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四、公示职能分工

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牵头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务信息的公示;

法规科牵头负责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权责清单、办事指南的公示;

注册科牵头负责行政许可信息的公示;

竞争科牵头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

信用科牵头负责市场主体双随机监管、异常经营名录等信息的公示;

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

五、信息更新、更正及撤销

各科室按照职责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等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予以更新、更正和撤销。

六、工作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要及时、准确、全面,坚持“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与“一网通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权责清单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公示等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七、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