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9-29

关于落实《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各旅游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市旅游局和区文明办有关文明旅游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旅游行业实际,通知如下: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信息采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信息采集方式主要通过社会主流媒体、投诉举报以及其它有关方式。其中,“旅游不文明行为”指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二、信息应用与保存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由相应旅游主管部门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旅游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三、信息核实与上报

区旅游局采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后将信息通报游客本人,如当事游客认为信息错误的,可以向区旅游局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旅游局经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经核实不文明信息无误的,上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并纳入市级“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四、工作要求

区旅游局旅游市场管理科负责此项工作的操作和实施,明确专人负责办理,按照程序及时采集和核实相关信息,按时上报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区各旅游企业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对旅游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旅行社要严格落实文明旅游行前教育、行中引导和行后总结等相关文明旅游制度,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把好组团关、出境关、交通关、落地关、行程关,扎实推进本区文明旅游工作。

  

海市杨浦区旅游局 

                            2018年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