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路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020-06-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安委会”)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由街道有关部门组成。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及《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街道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自觉服从街道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街道平安办(安监部门),承担街道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街道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督促街道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街道派出所、交警大队、城管中队执法中队、市场监督管理所等依法负有相关行业、领域、事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相关行业、领域、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社区平安办公室、司法所、社区管理办公室、社区自治办公室、总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原镇属公司负责做好系统内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市、区和街道的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单位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六)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七)负责将街道办事处街道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层层落实。

(八)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社区平安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综合监督管理本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辖区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立足综治工作职能要求,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社会面防控体系建设,努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三)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助上级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

(四)承担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数据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出监督检查意见书,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整改。

(五)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六)按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七)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辖区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八)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回复举报者,并为举报者保密。

(九)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

(十)承担街道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安委办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工作。

(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有针对性开展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积极参与辖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  社区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城市建设、水务、绿化市容、环保、拆违、防台防汛、旧区改造、物业管理、爱国卫生等工作中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的安全运营管理。

(三)负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本辖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地下空间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社区自治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调居委会、物业和街道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居民用气、用电、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居民小区事故隐患,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二)指导、督促、检查各类民政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从业人员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  派出所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经营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法行使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对本辖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方,督促其至杨浦公安分局开展行政审批;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四)组织制订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火灾事故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  交警四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组织制订处置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上报。

第十三条  长海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二)依法对本辖区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获得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证后监督。

(四)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项目进行审查,对未取得批准文件、证件的,不予登记;配合区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五)配合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六)及时上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依法协助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中队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区域实际,研究制订有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拆迁拆违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加强对拆违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适时组织相关队伍、人员开展安全业务知识培训,规范拆迁拆违现场施工行为,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巡查、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定期组织社会评议。

第十五条  房屋管理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对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服务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消防设施等重点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对群租整治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群租治理的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和整治等工作。

(三)负责辖区房屋拆除、住宅修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及房屋征收基地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

(二)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三)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原镇属公司工作职责

(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指导、检查本公司内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公司安全管理对策和措施,落实公司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