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若干规定 2020-07-07
杨城执〔2020〕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等要求,规范区局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提升区局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局法制部门是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承办机构,负责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二条 因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机动执法中队、各街道中队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承办部门,承担具体事务,配合局法制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涉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案件,按照“谁办理、谁跟进”的原则,由行政诉讼(复议)具体承办部门承担收集证据、组织行政复议答复或者应诉答辩材料等工作。
第四条 各行政诉讼(复议)具体承办部门自收到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局法制部门提交草拟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证据、材料;自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局法制部门提交草拟的《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材料。配合局法制部门做好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由局法制部门统一收件,并及时转交行政诉讼(复议)具体承办部门。
第六条 行政诉讼(复议)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初稿,内容应当围绕行政主体的合法性、违法事实、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进行书面说明,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诉讼(复议)具体承办部门 在完成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初稿后,应立即将其连同作出被诉(复议)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材料,报局法制部门审查。
局法制部门在收到行政诉讼(复议)具体承办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2日内会同局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局法制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行政诉讼(复议)具体承办部门应按要求补充调查完善。
第八条 局法制部门收到行政诉讼(复议)具体承办部门报送的应诉(复议)答辩材料,应当在2日内报局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提交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
第九条 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局负责人(包括局法定代表人、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庭应诉。同时,可以委托局法制部门、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局法制部门应组织相关中队负责人、法制员等参加庭审旁听。
第十条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报局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局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或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或复议决定书向局负责人报告,并报存档。
第十二条 原告或者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作出被诉(复议)行政行为的部门应当向局法制部门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法的建议。
对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的判决或者裁定,作出被诉(复议)行政行为的部门应当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原告或者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作出被诉(复议)行政行为的部门为上诉案件的应诉具体承办部门,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一审应诉程序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局负责人,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建议和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2020年7月6日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