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4-09-25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杨浦区民政局

                                   2024年9月25日

 

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要求落实民政部“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座谈会”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中的枢纽平台功能,提升我区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感,现就加强我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拓展居家助老服务发展社区便民服务工作举措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深刻理解杨浦“三篇大文章”精神内核,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围绕杨浦“幸福养老”主线及“暖杨惠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全面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体阵地作用,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增进民生福祉水平,努力实现杨浦老年人老有颐养、原居安老。

二、总体目标

2024年末,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完成功能升级,所有街道完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社会服务机构设置,其宗旨应登记为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在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中的枢纽功能,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保障能力,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居家养老生活环境。”业务范围应登记为“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全服务队伍,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照护服务和管理,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承接相关政府委托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鼓励老年人口基数较大、区域面积较大的街道,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十五五”期间持续纵深发力,建成区、街道、社区1+12+N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基本原则

(二)规范建设

现有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根据本实施意见,2024年底前,完成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还未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街道,要在2024年底前完成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议事规则等各项制度,严格依法办事、按章理事、依规行事不断推进规范化建设。各中心应有独立的资金账户,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规范实施财务管理。各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必须确保专人专岗,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工作。

四、功能定位

各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全面支持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特色工作和其他为老服务项目,优化社区基本养老服务的融合能力,提升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特别是要聚焦实现核心“五站功能”,即:居家养老服务的枢纽站、特殊困难老人的关爱站、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的培育站、家庭照护床位的联络站、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的服务站

)居家养老服务的枢纽

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料等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形成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清单,为社区老人提供多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助餐、助洁、助急、助浴、助行、助医、康复辅助、相谈、洗涤、生活护理等“十助”服务;康复辅具支持适老化改造;沪助养老时光汇等服务。开展各类家庭照料支持服务,以照护服务、健康养护、心理疏导为核心内容,提供家庭增能服务,支持家庭更好承担养老功能,帮助老年人在熟悉的环境和亲情陪伴下原居安养。

)特殊困难老人的关爱站

根据各街道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常态化落实特殊困难老人关心关爱,依托辖区内社区关爱队伍持续开展为老服务老伙伴计划等工作,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人居家生活情况,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居家安全、精神慰藉、政策资源链接、需求转介和紧急援助等服务。

(三)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的培育

发挥社区养老人才服务基地功能社区养老顾问作用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和资源供需对接服务培育家庭支持力量,充分发挥养老护理技能大师工作室、老吾老家庭支持项目作用,为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的照护人员提供护理、康复、照顾服务技术指导和帮助增能社区为老志愿者统筹挖掘辖区内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不断提高各类为老服务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家庭照护床位的联络站

在社区推进家庭照护床位“类机构”专业照护服务模式,为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开展联络、服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以提高需求响应能力,扩大建设覆盖范围。充分调动老年人床边、身边、周边的养老服务资源,鼓励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智能辅助手段,线上线下联动,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个性化和可及性。

(五)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链接的服务站

为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培训实践等一站式服务。为处于发展期的涉老服务机构,做好供需对接试点实践、扶持申报等工作,激发社会领域参与社区养老的意愿。

五、设置要求

)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指导全区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序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做好全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源统筹、服务调配、业务指导培训、经费结算、评估监管等事务性统筹管理工作。

1、人员队伍。根据全区老年人人口数及核心业务内容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5名

2、办公场地。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并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网络(外网)等日常工作所需办公设备。

)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核心功能的组织实施、任务落地等融合工作对辖区内开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提供指导,对辖区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业务调配、业务指导评估监管等工作。

1、人员队伍。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辖区内老年人的人口基数、承担的主要功能等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至少配备专职人员2至3名。户籍老年人口规模特别大的街道,可根据需要增配居家养老服务站和相应的工作人员。配备的工作人员鼓励引进专业社工。本意见实施后,区民政局不再集中采购街道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2、服务场所。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或其他老人相对聚集的养老服务场所设有明确服务标识服务场地,开展业务工作。办公面积一般不少于20平方米街道社区为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综合使用),并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网络(外网)等日常工作所需设备。

3、经费保障。由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统筹安排,负责片区各类养老服务和生活照料的实施,围绕社区老人生活照料帮办、政策咨询,社会交往、精神慰藉等基本需求,提供灵活多变的“微服务”。

1、人员队伍。各服务站应结合服务功能配备相应资质的服务人员。可依托家门口的服务站或各类为老服务项目实现人员共享,融合设立。

2、服务场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应设置在居民区内方便老年人出入的活动场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无电梯建筑物的三楼以上楼层。

3、经费保障。由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

六、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区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指导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序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及资金监管。

各街道是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实施主体,负责建设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核心“五站”功能的融合,合理布局居家养老服务站,形成居家服务网络体系,积极回应辖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各类服务供应方负责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实际需求优化拓展服务内容,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品质及质量。

七、扶持与监管

)加大扶持力度。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对街道的保障经费。

纳入建设规划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要纳入街道整体养老服务建设规划,发挥其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核心枢纽功能,实现服务供给、专业指导、咨询转介、孵化培育等平台作用。

(三)完善工作机制。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当落实法人单位自主权,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定期会商、情况专报、列席会议等方式,建立与街道、居委会协同机制,建立与各类社区养老资源平台的协作机制。

)加强考评监督。上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下级中心(站)的工作指导,完善由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为主的评价机制,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

八、附则

本意见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