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海路街道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定海路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制度》的通知 2017-07-11

街道河长办各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推进本街道各项工作的落实,贯彻落实水利部河长制“实施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到位、制度措施到位和监督考核到位”的要求,我办制定了《定海路街道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定海路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制度》,经街道河长办三季度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定海路街道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2、定海路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制度

 

定海路街道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全面、及时掌握我街道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关于定海路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街道级督察。

第三条 (督查主体及对象)

街道二级河长、河长办主任、河长办副主任对街道河长办各成员单位落实河长制工作进行督查。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查内容)

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根据《关于定海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街道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实施河长制的主要目标、组织体系、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的情况。

组织体系建立情况。包括二级河长、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工作职责、配套制度制订以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湖管理巡逻管控、宣传发动人员队伍落实情况;社区河道管理参与情况;河道管理监督电话的畅通情况等。

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关于定海路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责任书中明确的各项任务推进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街道二级河长、河长办主任、河长办副主任批办事项;街道河长会议、街道河长办工作例会、街道河长办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的推进实施情况;中央、市级、区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察形式)

督察形式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例行督察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察,主要督察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制度建立和执行、主要任务实施等。区河长制办公室采用抽查形式进行督察。督查时间定于每年5月、10月。

专项督查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主要督查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应自收到督查通知单之日起1周内,制定督察事项实施计划,报送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并应每月15日前向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报送督察事项进展情况。

第六条 (例行督察程序)

督察通知。抽查确定督察对象,采用书面“督察通知单”通知督察事项。

督察过程。在听取督察对象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具体检查辖区内有代表性的河道。

督察完结。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形成督查报告反馈督察对象,并报送街道二级河长、河长办主任、河长办副主任。

办结归档。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督察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条 (专项督察程序)

任务交办。主要采用书面“督察通知单”交办任务。“督察通知单”由街道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督察文件明确督察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察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承办单位履行牵头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应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承办单位应当报请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应每月将督察事项推进情况报送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督察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形成督查事项书面总结,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总结应全面客观、准确无误地反映工作落实情况。涉及多个单位的,由承办单位汇总后统一上报。

跟踪督察。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察事项的跟踪督察。对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说明存在的问题,拟定下一步安排。对办理结果不符合督察任务的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办。

办结归档。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督查事项通报)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每半年对督查事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定海路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制度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做好本街道河长制工作,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实,推进河长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根据《关于定海路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

街道二级河长对街道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主体)

河长制管理考核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条 (考核内容)

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并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街道河长办制订年度考核办法,经街道河长会议研究确定后下发至街道河长办各成员单位。

第六条 (考核时间)

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定于每年11-12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七条 (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评分法。考核总分由指标考核和工作考核两部分组成,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优秀,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评为合格。考核得分未达到60分的评委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程序)

街道河长办应按照年度考核要求,将本街道落实河长制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区河长制办公室。

第九条 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成员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奖惩措施)

对年度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街道二级河长或街道河长办主任进行约谈直至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