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关于加强对本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05-22
索引号:YC8301000-2009-01398
发文字号:杨民发〔2009〕39号
发布机构: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信息分类:行政事务
杨民发〔2009〕39号
关于加强对本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27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便函(沪府办秘[2009]003939号)精神,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工作,规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迁移审批工作要求
政府驻地迁移是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区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要高度重视政府驻地迁移工作,充分认识政府驻地迁移工作的重要性。
区民政局要切实担负和履行起管理职能,负责本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协调、受理、初审和上报工作,基层政权建设科为职能科室。区地区办、区机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规划土地局及有关街道、镇依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协同工作。
在办理政府驻地迁移具体事项时,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循相应的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程序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的迁移须由街道、镇逐级上报,经区民政局初审、区政府审核后,以请示形式报市政府审批。
以上审批程序应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迁移方案确定后立即启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迁移工作应在市政府审批下达后实施。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迁移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迁移在上报审批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区机管局同意调整办公用房的核批文件;办公场所属于新建的,需有区发改委立项批复、区规土局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区财政局对新址建设所需经费落实情况的说明;办公场所属于调配或租赁的,需有区国资委的调配函,或办公用房租赁协议;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等。上述材料需一式五份。
四、有关问题的整改要求
经检查未履行驻地迁移报批手续的控江路街道办事处和四平路街道办事处于5月30日前补办驻地迁移相关材料,并依有关程序补报市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另外,请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和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在驻地迁移方案确定后,立即启动审批程序,上报相关材料,待市政府审批下达后方可实施驻地迁移工作。
杨浦区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注:区民政局联系人:任正国;联系方式:25032422,55211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