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5-19

 



杨人社20221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杨浦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海路街道办事处、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杨浦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519

杨浦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杨府办发〔2022〕4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为有效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稳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保障水平,确保区域和谐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养老保障待遇)

(一)生活费;

(二)医疗费;

(三)节日补助费;

(四)遗属待遇;

(五)原养老协议或既有规定明确的其他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经区政府发文确认的待遇。

第五条(生活费)

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与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由经办机构按时足额通过银行发放。

第六条(医疗费)

本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区统筹资金承担。

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费在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后,其自负部分由区统筹资金予以报销,经所在养老管理单位审核后,于次月通过银行划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节日补助费)

本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节日补助费,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区的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死亡后的遗属待遇)

本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停止发放生活费,其遗属应当在30日内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可以领取遗属待遇。遗属待遇的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其他待遇)

长海路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额外享有的其他待遇,按原养老协议或既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预算资金管理)

区管征地养老费统一纳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长海路街道办事处分别按时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相关资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管理职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进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市有关部门指导性意见,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发放项目和标准的调整。

区财政局负责征地养老人员资金的保障、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信息的审核、提供和保障。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区级集中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协调、服务和审核。

长海路街道办事处负责原五角场镇镇级集中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协调、服务和审核,并平衡征地养老人员的各类福利待遇,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5月31日发生的参照此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