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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规定,你都清楚吗? 2019-02-12
索引号:-2019-00013
发布机构:人社局
信息分类:回应关切
答: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