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17-12-08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主管部门市民政局

办理依据
《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沪府发〔2016〕109号);
《关于调整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沪民救〔2017〕25号)。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说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明;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居(村)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后受理。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照护等级评估,并在居(村)委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等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及主要社会关系人进行审查。经济状况核对,参照《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审核结果应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审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批准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自批准之月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按照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收入的差额补差,计发其日常生活供养金;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在做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复审
特困供养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复审一次,及时调整日常供养金发放金额,做出继续供养或退出供养的决定,对退出供养的人员给予书面通知。
(五)退出或终止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或终止供养:
1、特困人员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
2、特困人员提出退出政府供养申请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查同意的;
3、特困人员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居(村)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后,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4、特困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收费标准
免费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谢谢配合!

 

 

本政策信息来源:上海社区公共服务公众微信号(shsqggf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