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21-10-21

第一章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局实际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五条(工作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对外公布,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推进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

(二)具体承办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

第七条(重大决策预公开)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络征集、政府开放日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会议公开)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

第九条(执行全过程公开)

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第十条(财政信息公开)

根据区财政局关于财政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本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工作。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项目情况。

第十二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情况公开)

对于抚恤优待等项目,相关职能科室应定期提供项目运作和分配情况,办公室应依法公开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政策落实情况公开)

应主动公开本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并重点公开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审计结果公开)

应根据审计相关结果落实整改,并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权责清单公开)

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第十八条(监管情况公开)

应加强本局相关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政务服务公开)

应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政务大厅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按照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工作的要求,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

第二十条(办事指南公开)

应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

应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服务事项公开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

第三章  政民互动

第二十二条(政策解读)

应依据《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杨浦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杨府办发〔20199号),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应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发布重要信息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新闻发布会)

部门负责同志应根据相关安排出席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四条(回应关切)

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应承担第一责任主体相关公开义务。

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若本局作为负责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应作为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要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媒体发布事件情况。首次信息发布时限不超过5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众参与)

应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市民寻访团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第二十六条(数据共享开放)

根据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实现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应重点推进民生保障服务领域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第四章  公开机制

第二十七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部分内容暂不宜公开的应删减后公开;拟确定为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主动公开目录)

须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结合区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要求,制定主动公开目录,实现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应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

第二十九条(保密审查机制)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局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十条(发布协调机制)

相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部门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部门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部门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机关协调决定,发生争议的部门应当书面报送有关材料、请示或情况说明。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限不得违反《条例》、《规定》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三十一条(发布渠道)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是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开设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首先在“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三十二条(公共查阅点)

在区档案馆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送交区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三十三条(年度报告)

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及时通过“上海杨浦”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重点领域工作推进情况,政策解读情况等;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可以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进行解读。

第三十四条(依申请公开)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流程的具体工作要求,并按照《杨浦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及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法制部门。

第三十五条(考核监督)

接受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

第三十六条(社会评议)

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包括邀请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评议,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评估,接受公正监督,适时将第三方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培训)

不定期组织对本区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性培训。

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

本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规定》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违反《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或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未征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同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五)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六)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杨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开展动态更新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