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 2008-11-29

 

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地籍图(原件二份);

5. 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原件);

2)已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出让合同约定还应支付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则应出具受让人已付清动拆迁和配套费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租赁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正本原件);

划拨土地或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文件(原件)

二、办件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登记费:

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由申请人缴纳: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上述初始登记按一个项目、一个地块为一证,每件收费的上限为2万元。

*另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登记费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上海热线网址:http://www.shfdz.gov.cn(政务公开栏目)


二、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项目表)(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需视具体情况提交(原件)

6.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7.房屋勘测报告(原件);

8.建筑面积复核通知单(原件);

9.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复印件);

新建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9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2)新建商品房屋中如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还应提交有关共同共有情

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3)新建商品住宅需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原件);

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新建非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9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原件),个人自建房屋除外;

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个人自建房屋除外。

二、办件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登记费:

*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由申请人缴纳: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按每套80元收取.

上述初始登记按一个项目、一个地块为一证,每件收费的上限为4万元;土地、房屋合并登记的,每件收费的上限为6万元。

*另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登记费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上海热线网址:http://www.shfdz.gov.cn(政务公开栏目)


三、成片开发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5.地籍图(原件二份);

6.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7.记载出让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 (原件)

8.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交易手续费:由受让人按成交价的0.5%缴纳

登记费:300/ 由申请人缴纳

*另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登记费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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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建商品房(一手房)买卖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

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申请登记,应提交房地产登记证明及房屋交接书(原

件)。

5.办理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交: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

6.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7.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8.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1)外国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地区居民;

4)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办件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1.交易手续费:

非住房由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但按比例缴纳不足100元的,按100/件缴纳。

住房由转让方按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缴纳。

2.登记费:

*住房 80/ 由申请人缴纳

*非住房 300/ 由申请人缴纳

*另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及《登记证明》。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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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量房地产(二手房)买卖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件);

5.办理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交: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

6. 房地产权证(原件);

7.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8.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下列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1)外国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地区居民;

4)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以房地产抵债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35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以房地产抵债的合同(原件)

以房地产作价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35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合资、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企业章程(复印件);

2)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1. 交易手续费:

非住房由受让人按成交价的0.5%缴纳。

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缴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 登记费:

*住房 80/ 由申请人缴纳

*非住房 300/ 由申请人缴纳

*另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及《登记证明》。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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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原件);

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1)外国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地区居民;

4)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项目表(原件);

6.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出具的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证明文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提交预售许可证即可)(原件);

7.记载出让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8.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9地籍图(原件二份)。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1.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2.登记费:

*住房 80/ 由申请人缴纳

*非住房 300/ 由申请人缴纳

*另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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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有住房出售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

5.购房付款凭证(原件);

6.购房人缴付费用计算表(原件);

7. 公有住房价格出售计算表(原件);

8.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1. 登记费: 50/(含电脑制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费) 由购房人缴纳

*另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图纸费、土地收益金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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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房地产交换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地产交换合同(原件);

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1)外国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地区居民;

4)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5.房地产权证(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7.平面图(原件各二份)、地籍图(原件各二份)。

二、办件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3. 交易手续费:

存量非住房交换由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按差额部分的0.5%缴纳。

2. 登记费:

*住房 80/ 由申请人缴纳

*非住房 300/ 由申请人缴纳

*另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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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6.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赠与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经公证的赠与书及受赠书、赠与合同(原件)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

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

外交部或 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继承、遗赠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嘱公证书(原件)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登记费:

*住房 80/ 由申请人缴纳

*非住房 300/ 由申请人缴纳

*另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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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房地产拍卖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 房地产权证(原件);

*房屋建设工程拍卖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预购商品房拍卖需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及购房款发票。

5.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7.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自愿委托拍卖的,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委托拍卖合同(原件)

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1)外国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地区居民;

4)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拍卖的,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委托拍卖公函(原件);

2)生效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决定文件(原件);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房地产期权拍卖

房屋建设工程拍卖参照“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过户登记”费用标准。

商品房预购人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拍卖参照“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费用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预售的房地产期权拍卖参照“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费用标准。

新建商品房(一手房)拍卖参照“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费用标准

存量房地产拍卖参照“存量房地产(二手)转让过户登记”税费标准。

*另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上海热线网址:http://www.shfdz.gov.cn(政务公开栏目)

十一、其他转移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下列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1)外国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地区居民;

4)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6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因共有人发生增减,使得房地产权属转移的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因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使得房地产权属转移的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房地产按份共有份额转让的合同(原件)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使得房地产权属转移的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6资料外还需提交: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原件)

*如不能提供房地产权证的,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因企业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企业兼并、合并的批准及证明文件(原件)、企业章程(复印件)

二、办件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1. 交易手续费:

*存量非住房由受让人按成交价的0.5%缴纳。

*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缴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费:

*住房 80/ 由申请人缴纳

*非住房 300/ 由申请人缴纳

*另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上海热线网址:http://www.shfdz.gov.cn(政务公开栏目)

十二、变更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土地用途变更的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原件);

2)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3)地籍图(原件二份)。

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2)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 由公安、工商、民政、技监等部门出具的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2)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房地产面积发生增、减变更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3)房屋测绘报告和土地勘报告(原件);

4)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房地产分割、合并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证明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文件(原件);

2)房屋测绘报告和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3)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因配偶关系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变化的变更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婚姻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婚姻证明需公证:

*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

*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

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

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上述登记包括三种情形:

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增加配偶另一方为共有人;

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地产变更为配偶一方所有。

因共有关系的变化,使得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 房地产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合同,或房地产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合同(原件)。

(2) 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变更为其项目公司的变更登记,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原件)。

(2)地籍图(原件二份)。

因申请将已购公有住房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变更为购房时全体成年人的,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的查阅证明(原件)

2)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二、办件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登记费:

*住房 80/ 由申请人缴纳

*非住房 300/ 由申请人缴纳

*另需缴纳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登记费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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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换发、补发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遗失或灭失补证(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除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房地产登记册的查阅证明(原件)

  (2)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换发房地产权证或登记证明(含房地产权证破损换证、两证合一等)除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

  (2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产权证工本费:25/ 由申请人缴纳

*另需缴纳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登记费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

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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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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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

房屋灭失注销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倒塌、拆除灭失等证明(原件)

土地使用权终止注销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因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抛弃注销登记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

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终止的注销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对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而终止房地产权利的文件(原件)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权证作废。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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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借款合同或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6.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他项权利转移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房地产登记证明(原件);

2)证明他项权利转让的文件(原件)。

他项权利变更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房地产登记证明(原件);

2)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利变更的文件(原件)。

*上述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1)外国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地区居民;

4)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登记费:

*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申请人缴纳: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4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分 0.01

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个人住房抵押: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100/ 由申请人缴纳

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200/ 由申请人缴纳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登记费收据、收件收据。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登记证明》。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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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设典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地产设典合同(原件);

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1)外国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地区居民;

4)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登记费:按登记的典当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申请人缴纳: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4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分 0.01

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登记费收据、收件收据。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登记证明》。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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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地产登记证明(原件);

5.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利发生终止的文件(原件)。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地产登记证明作废。

三.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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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预告登记(期房)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下列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1)外国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地区居民;

4)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预购商品房权益转让书或预购商品房转让、抵债等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2)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3)抵押合同(原件)。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预告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2)主债权转让合同(原件);

3)抵押权转让合同(原件)。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记载土地使用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原件);

4)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预告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2)主债权转让合同(原件);

3)抵押权转让合同(原件)。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登记费: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的预告登记: 50/ 由申请人缴纳

*以预购商品房(个人住房除外)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等预告登记,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申请人缴纳: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4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分 0.01

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以预购商品房(个人住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100/ 由申请人缴纳

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200/ 由申请人缴纳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登记费收据、收件收据。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登记证明》。

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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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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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预告登记(期房)的注销登记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因开发商和预购人约定终止原预售合同的,可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该项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需提交: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1)外国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地区居民;

4)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原件)。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抵押终止的,可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该项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需提交: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同第一项第3条;

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5.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三.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抵押终止的,可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该项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需提交: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同第一项第3条;

4.房屋建设工程抵押的登记证明(原件);

5.房屋建设工程抵押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登记证明作废。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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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单方预告登记

一、提交资料: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一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证明房地产权利变动的法律关系已经形成的文件(原件)。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登记费:50/ 由申请人缴纳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登记费收据、收件收据。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登记证明》。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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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单方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由一方当事人申请的预告登记,在有效期内,原登记申请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该项预告登记。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登记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

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原预告登记的房地产登记证明(原件)。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登记证明作废。

三、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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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异议登记

房地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可以持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文件,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异议。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证明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

的有关文件(原件)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异议申请的当日。

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构将异议人姓名或名称、异议事项、异议依据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构在受理异议申请的当日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该登记满3个月后失效。

三、应缴费用:

登记费:50/ 由申请人缴纳

四、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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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国家机关文件备案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5地籍图(原件二份)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文件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文件(原件)

批准建设用地文件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批准建设用地文件(原件)

房屋拆迁许可证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批准拆迁范围的蓝线图及门牌号(原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需提交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限制房地产文件的备案登记需提交:

(1)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公务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

制措施的文件(原件)。

二、办件期限限制房地产文件的备案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其他文件登记备案自受理登记申请后即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

三、应缴费用:

登记费:50/ 由申请人缴纳

四、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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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当事人申请的文件登记备案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前办理房屋单元预售时放弃抵押权的承诺书,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人同意商品房转让时注销相应部

位抵押权的承诺书(原件)

房屋租赁合同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出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或交换、预租合同等

(原件);

2)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其他权属证明或租用公房凭证(原件)。

房屋使用公约、物业管理等文件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房屋使用公约、物业管理等文件(原件)

房地产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已受理权属争议和行政机关已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原件)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后即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其中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备案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登记费:50/ 由申请人缴纳

四、领证须知:即时领取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备案的,请携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收件收据。领证时请仔细核对《登记备案证明》。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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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更正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登记证明;

5.证明房地产登记册记载错误的有关文件。

*如原登记申请文件中已有,则不需提交

二、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

三、应缴费用:

登记费:

*住房 80/ 由申请人缴纳

*非住房 300/ 由申请人缴纳

*另需缴纳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收件收据。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或《登记证明》。

五、联系方式:

声讯电话:68604570 投诉电话:58827699(市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xxxxxxxx(区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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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登记的撤回

当事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查阅房地产登记册,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未在登记册上记载的,应当准予撤回,终止登记审核,并在3日内将有关申请登记文件退还当事人;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已在登记册上记载和公示的,应当不予撤回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需提交:

  1.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

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

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

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 原登记申请的收件收据(原件)。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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