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审批制度 2022-02-14
为进一步规范长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审批操作流程,促进案件办理工作,现制定《长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审批制度》。
一、审核、审批权限范围
(一)普通程序(重大执法决定案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属需要听证程序及拆除违法建筑案件。其中听证程序指对个人5000元(含)以上,对单位50000元(含)以上罚没款的,适用听证程序。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需经过听证程序的。
3.减轻行政处罚、对已完成的违法搭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等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6.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二)普通程序(除重大执法决定案件外)
属除需要听证程序及拆除违法建筑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对个人5000元以下,对单位处罚50000元以下罚没款的案件)。
(三)简易程序
属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核、审批内容
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的裁量基准以及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审核、审批流程
(一)简易程序
综合行政执法队承办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打印当场处罚决定书,无需进行审核审批。
(二)普通程序(除重大执法决定案件外)
案件调查终结,综合行政执法队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审核审批:
1.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员审核有关证据材料及《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并签名。
2.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审核有关证据材料及《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并签名。
3.街道分管主任审批有关证据材料及《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并签名。
4.街道分管主任审批通过后,综合行政执法队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普通程序(重大执法决定案件除拆除违法建筑案件外)
1.案件调查终结,综合行政执法队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及《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以及文字、音频、视频材料等证据材料),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审核审批:
(1)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员审核有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及《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并签名。
(2)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审核有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及《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并签名。
(3)司法所负责人或法制负责人审核有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及《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并签名。
(4)街道分管主任审批有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及《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并签名。
(5)街道主任审批有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及《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并签名。
2.司法所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报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由司法所审核人员审核并签名,再由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并签名。
(2)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综合行政执法队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核。
(3)不符合法制审核内容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综合行政执法队,同时说明理由。
(4)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出改正意见,并退回。
3.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后,报街道进行集体讨论。
(1)对个人5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对单位5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没款的案件,报街道上书记会、主任会集体讨论。
(2)对个人50000元(含)以上,对单位100000元(含)以上罚没款的案件,报街道上书记会、主任会、党工委会集体讨论。
(3)由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会议记录,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4)集体讨论通过后,由综合行政执法队承办人员制作《听证告知书》。
(5)如符合听证程序条件的,当事人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受理,并组织听证。
(6)如经过听证后,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变更,报请街道上书记会、主任会、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复核。
(7)如当事人放弃听证或经过听证后行政处罚决定无需变更,综合行政执法队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普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案件)
1.案件调查终结,综合行政执法队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审批表》(在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审批表》(已建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及《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以及文字、音频、视频材料等证据材料),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审核审批:
(1)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员审核有关证据材料、《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审批表》(在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审批表》(已建成)及《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并签名。
(2)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审核有关证据材料、《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审批表》(在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审批表》(已建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及《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并签名。
(3)司法所负责人或法制负责人审核有关证据材料、《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审批表》(在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审批表》(已建成)及《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并签名。
(4)街道分管主任审批有关证据材料、《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审批表》(在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审批表》(已建成)及《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并签名。
(5)街道主任审批有关证据材料、《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审批表》(在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审批表》(已建成)及《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表》,并签名。
2.司法所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报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由司法所审核人员审核并签名,再由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并签名。
(2)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综合行政执法队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核。
(3)不符合法制审核内容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综合行政执法队,同时说明理由。
(4)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出改正意见,并退回。
3.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后,报街道进行集体讨论。
(1)对违法建筑案件,报街道上书记会、主任会、党工委会集体讨论。
(2)由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会议记录,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3)集体讨论通过后,由综合行政执法队承办人员制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在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已建成)并张贴《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在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已建成)。
(4)针对在建违法建筑,如当事人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制作《限期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催告书》,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5)针对已建成违法建筑,如当事人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在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诉讼时效届满(6个月)后制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6)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后制作《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在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已建成),提供申请表、强拆预案等送审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长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