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区建管委制订的《杨浦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11-03

杨府办发〔2017〕62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建管委制订的《杨浦区处置

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建管委制订的《杨浦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1791日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1026

 

杨浦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2.2相关单位及职责

3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3.2应急响应

3.3应急处置

3.4人员防护

3.5信息发布

4后期处置

4.1善后工作

4.2调查与评估

5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本区各类燃气事故,提高本区应对燃气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有序,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2016版)》、《上海市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1.3事故分级

按照燃气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燃气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级(Ⅳ级)。

1.3.1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Ⅰ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燃气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2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3.2重大燃气事故(Ⅱ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燃气事故(Ⅱ级):

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3.3较大燃气事故(Ⅲ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燃气事故(Ⅲ级):

1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3.4一般燃气事故(Ⅳ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燃气事故(Ⅳ级):

1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处置。

2组织体系

2.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般和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所在街道镇领导担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就近开设。

重大、特大燃气事故发生后,杨浦区政府配合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

2.2相关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本区各类燃气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

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或者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建管委:负责或者参与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协调组建处置燃气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燃气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区发改委:负责本区与其他区相关部门和有关上游供气方的天然气生产、调度、供应的组织协调。

区卫计委: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视情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区环保局: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区民防办:参与燃气事故现场的检测。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区新闻办:协助做好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因事故灾难造成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区商务委:负责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区科委:组织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安排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电力公司:对燃气事故现场实施断电或者根据需要提供现场临时用电,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

燃气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与有关区燃气管理部门完善安全协作网络和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做好燃气事故预防、预测、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事发地所在街道镇:负责区域范围内燃气事故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3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3.1.1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过“110”、“962777”报警或者其他燃气应急电话等报告。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区建管委、市燃气管理处报告。

3.1.2相关部门和单位接报燃气事故后,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燃气事故发生后,要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特大燃气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3.1.3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辖区的态势,区建管委应向市燃气管理处进行信息通报协调。

3.2应急响应

3.2.1燃气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燃气事故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3.2.2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办、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事发地所在街道镇等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等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措施,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力量,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3应急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所在地社区和街道镇应当在判定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立即指挥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联动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3.4人员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人员应当加强个人防护,落实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严格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和事态扩大。

3.5信息发布

3.5.1一般、较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新闻办负责。

3.5.2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新闻办负责。

4后期处置

4.1善后工作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和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

4.2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燃气管理处、区建管委、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事发地所在街道镇等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核实与评估。

5预案管理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小预案,是本区处置燃气突发事故的行动依据。

本预案由区建管委负责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后,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区建管委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报区应急办审核。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