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湾城街道行政执法法治保障工作规定 2023-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街道行政执法的各项法治保障工作,推动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提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城管联〔2021〕4号)、《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沪城管规〔2021〕1号)、《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沪城管执〔2021〕56号)、《上海市杨浦区关于完善街道管理体制整合街道管理服务资源的实施方案》(杨委办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江湾城街道行政执法活动所涉及的法治保障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街道行政执法各责任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沪府规〔2021〕10号)、《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沪府规〔2022〕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街道共涉及行政执法事项419项,其中涉及城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406项,为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及行政强制权;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征收执法事项13项,责任部门为管理办、平安办、宣文办和城建中心,目录清单详见附件(附件1)。
对于行政执法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政检查
第五条 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法实施,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检查扰民。
第六条 行政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实施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事由,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损坏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装备,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行政检查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统一格式,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21版)》(沪城管执〔2021〕60号)要求执行,平安办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要求执行,其他责任部门按照附件格式(附件2)要求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第八条 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将检查记录及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按照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章 重大法制审核
第九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由司法所负责法制审核,必要时会商区城管执法部门法制机构。
(一)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二)减轻行政处罚、对已完成的违法搭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
(三)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等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法制审核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重大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
(二)对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应当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附件3);
(二)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包括适用裁量基准)、法律文书以及文字、音频、视频材料等证据材料;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司法所在收到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执法决定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审核;
(二)执法决定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综合行政执法队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核;
(三)执法决定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综合行政执法队,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司法所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后,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4)及相关材料反馈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四)对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不足的,建议撤销案件或者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案件审核主要采取书面审核方式,审核人员根据需要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有权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由法律顾问团提供专业指导,也可以组织召开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在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对于情况复杂的重大执法决定,经审核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台账,并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存档,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书归入档案。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听证范围,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司法所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参加听证,提前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需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提请召开集体讨论会。集体讨论会通常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主持,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审核部门的分管领导、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参加,案件审核人员、案件承办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陈述案件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过程、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建议处罚的内容等;
(二)案件审核人员发表审核意见,重点围绕案件的管辖权、证据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裁量的合理性等;
(三)参加会议人员向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员提问并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提出结论性意见,参加会议人员表决;
(五)主持人宣布集体讨论决定;
(六)其他相关事项。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由集体讨论参加人、记录人签名。
第四章 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街道行政复议工作由司法所负责牵头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接到区行政复议局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司法所应立即启动行政复议工作,报告街道有关领导,通报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以下简称“涉案部门”)。
对于情况复杂、专业性强,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应当成立行政复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可以根据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要求成立,也可以由司法所协调涉案部门建议成立。工作小组成员通常包括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涉案部门分管领导、涉案部门负责人、司法所所长、街道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相关经办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 涉案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自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5日内,形成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告,并完成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准备,情况报告及证据材料经涉案部门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送司法所审核;
(二)参加区行政复议局组织的听证会,或接受区行政复议局的情况调查,汇报情况,反映意见;
(三)根据案情提议召开工作小组会议,请求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
(四)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司法所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负责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文书的办理和送达;
(二)自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10日内,根据涉案部门提供的情况报告形成答复文书,指导涉案部门完善拟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区行政复议局;
(三)按照区行政复议局要求,组织召集涉案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或情况调查;
(四)根据街道领导要求或涉案部门提议,组织召集工作小组会议;
(五)安排和指导法律顾问(律师)参与行政复议工作;
(六)案件终结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列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五章 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街道行政应诉工作由司法所负责牵头办理。
第二十六条 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后,司法所应当立即启动行政应诉工作,报告街道有关领导,通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以下简称“涉诉部门”),并成立应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通常包括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涉诉部门分管领导、涉诉部门负责人、司法所所长、街道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相关经办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涉诉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自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形成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告,完成证据及其目录、依据及其他应诉材料的准备,经涉诉部门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送司法所审核;
(二)根据案情提议召开工作小组会议,请求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
(三)指派本部门一名业务熟练、熟悉案情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会同法律顾问完成代理词准备,参加出庭应诉;
(四)针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结果,提出是否上诉建议,确定上诉后,于5日内形成案件情况报告,经涉诉部门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送司法所审核;
(五)完成二审材料准备,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上诉或二审出庭应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司法所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自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涉诉部门提供的情况报告形成答辩状,指导涉诉部门完善拟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应诉材料,拟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书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人民法院;
(二)负责行政诉讼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负责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保障,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小组会议决定,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出庭应诉;
(三)根据街道领导要求或涉诉部门提议,组织召集工作小组会议;
(四)安排和指导法律顾问(律师)参与行政诉讼工作,指派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出庭应诉;
(五)针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结果确定上诉后,根据涉诉部门提供的案件情况报告形成上诉状,报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定后,于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六)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小组会议决定,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上诉或二审出庭应诉工作;
(七)案件终结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三合一”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能力和水平。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司法所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检查行政执法文书和证据是否真实、规范、完整,评判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检查人员通常包括分管领导、执法监督专项小组成员、法制审核人员、行政执法法律顾问。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严格落实“入职必训、专业调训、晋级应训”的要求,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管理办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证件管理按照区城管执法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部门的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第三十二条 加强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注重公职律师的培养、管理和使用,建立街道行政执法法律顾问制度,加大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以日计算的期间,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
本市街道乡镇实施的法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权类型 | 主要执法依据 | 实施主体 | 职能部门 |
1 | 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管理办 |
2 | 对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本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区域内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和监督。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管理办 |
3 | 对社区内有关场所使用锅炉情况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社区内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浴室、建筑工地等场所使用锅炉的情况,列入重点监控事项,并配置协管人员,加强日常检查和巡查。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管理办 |
4 | 对本区域内河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管理办 |
5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治理,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平安办 |
6 | 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危险化学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平安办 |
7 | 对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三)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城建中心 |
8 | 对防汛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管理办 |
9 | 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依托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平安办 |
10 | 受委托对区管河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管理办 |
11 | 对用人单位计划生育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宣文办 |
12 | 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动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并定期检查。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宣文办 |
13 | 受委托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宣文办 |
注:对于行政执法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检查地点: 天气: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被检查人: (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检查人: 记录人:
表明身份及告知记录:我们是 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现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执法人员少于2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有权拒绝调查;依法享有申请回避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单位)具有协助行政机关检查的义务。
现场检查情况:
附件:1、现场附图;
2、现场照片 张;
3、现场摄像 分钟。
被检查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第 页(共 页)
附件3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
沪(杨)新办法核申字〔 〕第 号
案件名称 | |||
案由 | |||
送审部门 | |||
送审时间 | 立案时间 | ||
送审材料 | 1、 ,共 页; 2、 ,共 页; 3、 ,共 页; 4、 ,共 页; 5、 ,共 页; …… | ||
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法律依据(包括裁量基准运用) | |||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 | 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经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审核部门存档,一份存卷)
附件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沪(杨)新办法核字〔 〕第 号
案件名称 | |||
案由 | |||
送审部门 | 立案时间 |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审核部门存档,一份存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