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杨浦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7-14

各成员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等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杨浦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各单位,请按照执行。

 

附件:杨浦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杨浦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代章)       

2020年4月27日             

        

 

 

杨浦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下文简称《意见》和《办法》)的总体要求,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按全市统一部署,加强本区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并重、行业管理与行为监管并重、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并重原则,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管理格局。

二、工作原则

1.全面覆盖。全面梳理各类培训机构的服务类型,将各类培训市场业务纳入管理范围,杜绝管理盲区。

2.依法规范。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管理的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依法保护培训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3.综合治理。明确部门分工和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力度,创新优化管理举措,提升管理实效。            

4. 社会共治。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治理,鼓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提升治理水平。

三、工作机制

(一)形成区级统筹机制

参照市级层面的主要做法,区层面成立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为区委分管副书记,召集人为区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局副区长和分管教育副区长,成员单位包括: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消防救援支队、金融服务办公室、税务局、公安分局、新闻办、城市综合管理中心、大数据中心、区委政法委、各街道。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根据《意见》和《办法》的要求和“教育总牵、市场执法、部门把守、信息互联”的总体思路,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明确区内各职能部门责任。

1.教育局: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工作。根据市教委等部门制定的设置细则,落实实施行政审批、登记备案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分别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从事文化教育培训的,由教育局依法实施;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或者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的,由教育局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实施。依法实施对涉及教师资格证的监督管理。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教委等部门制定的设置细则,落实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对培训机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对涉及教师资格证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对培训机构各类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的监督管理。

3.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负责牵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实施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无需许可的相关营利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培训机构规范收费的监督管理;实施对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对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实施对培训机构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基于投诉、举报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依法行使培训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应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与公安部门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无缝对接,优化完善培训机构违法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

4.民政局:牵头做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5.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教育局依法实施对培训机构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或者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

6.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实施对培训机构从事文化艺术辅导的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对涉及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7.体育局:依法实施对培训机构从事体育指导的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

8.科学技术委员会:依法实施对培训机构从事科技创新培训的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对聘用外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实施涉及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等事项的监管。

9.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做好房屋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对用于培训活动的房屋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业主查验培训机构资质、房屋用途是否符合规划或产权登记用途。

10.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依法实施对培训场地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消防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11.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实施对培训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12.金融服务办公室:配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依法实施对金融机构贷款办理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牵头对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监管责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培训贷”(“校园贷”)等进行监管。

13.税务局:依法实施对培训机构的税收监督管理。

14.公安分局:依法对聘用人员(包括外籍人员)涉及出入境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依法实施对培训机构的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无缝对接,优化完善培训机构违法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信访部门以及属地街道开展矛盾化解维稳工作;依法查处培训机构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15.新闻办公室:监督管理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或者线上培训内容涉及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者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建立宣传联动机制,指导相关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处置联动工作机制,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发现、妥善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舆情平稳可控。

16.城市综合管理中心:做好对接城运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将培训机构纳入网格化管理。依据《意见》和《办法》所规定的部门职责,细化和完善分类处置派单和反馈规则,细化派单时限、方向、要求和结案规范,确保及时有效处置风险和信用预警。

17.大数据中心:配合区教育局做好区培训市场信息化平台数据交换标准制定及数据归集工作,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和数据的综合应用。

18.区政法委:对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等政法机关办理涉及培训机构的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涉及培训机构的集访等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信访维稳、案件办理、矛盾化解等工作。

19.各街道:依托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培训机构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具有典型特征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街道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相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排摸调研、矛盾化解、协调整治、维护稳定等属地化综合行政管理。

20.其他:由法律法规确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实施对于本方案未尽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四、监管工作的实施

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工作流程应落实发现机制、核查机制、处理机制和信息采集及公示机制。

(一)发现机制

1.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区和街镇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

街镇依托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组成培训机构监管类专业巡查员队伍和信息员,开展所在区域培训机构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具有典型特征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培训机构问题的,按照职责分工,分派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2.各职能部门落实检查发现职责。

各职能部门通过定期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系统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全方位获取培训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或者其他问题的线索。督促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学员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学员各类投诉举报,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学员投诉维权的第三方平台。

(二)核查机制

各职能部门在获取线索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分析处理。

(三)处理机制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对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基于投诉、举报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依法行使培训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应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对其中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等职能部门,积极探索依托监管平台的部门间的线索移交与协作事宜,加强各平台之间数据的对接、推送、处置和反馈。

(四)信息采集及公示

各职能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培训机构相关监督管理信息采集、公示工作,并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完善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并统一向社会公示,加大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力度。

(五)工作考核与责任

由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将对培训机构的监管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