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执法谁普法 | 【周末普法】执行问答:公司欠钱,法院为什么不帮我扣公司老板的存款? 2018-11-11
编者按
近日,上海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谁执法谁普法”改变的不仅是普法责任主体,而且还将改变普法工作方式。
市法宣办指出:要把普法工作融入执法司法各环节和全过程,使每一个执法司法过程都成为普法过程,让全市数十万执法司法人员都成为普法宣传员。
很骄傲地举个手
咱们都是普法宣传员~~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从2018年起,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全新栏目——【周末普法】,用以案释法的形式,将大家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用生动的案例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这个周末,杨杨就和你说一说这样一起案件。
问
在执行程序中,很多申请执行人都会有这样的不解。被执行人是一家公司(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欠了我很多钱,明明他们老板天天住大房子、开豪车,但是法院就是跟我说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执行法官就是不帮我去扣被执行人公司老板的钱、不帮我封他的车和房子,到底是为什么?
答
谈到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公司制度了。我们平时看到的公司,都会在名称中加入有限责任四个字,这表明的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用咱们老百姓能听懂的话来说,甲和乙两个人每人拿出50万元来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这个公司就是就是一个独立的“人”——丙。丙对外欠钱了,那么是丙的责任,法院只能是执行丙的财产,不能去执行甲和乙的财产。
那么是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欠钱了,“老板”的财产就一定不能执行呢。其实是有两种例外情况的。
第一种情况
我们还是来看甲乙丙三个主体,甲乙都说每人拿50万出来成立公司丙,后来丙成立后其实甲和乙每人只拿了20万共计40万元,剩余的60万元双方都是认缴而不是实缴(即承诺出资但未实际出资),那么对于公司对外的债务,甲和乙是要在他们没有出资到位的限额内承担责任的(即甲和乙每人还要拿出30万共计60万元出来)。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即使有证据证明甲乙没有出资到位,执行法官也不能直接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或者公司再去打股东的官司,在该案胜诉后才能执行没有出资到位的股东。
第二种情况
揭开公司面纱,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再用老百姓能听懂的话来说,有证据证明虽然甲和乙开了公司丙,但是丙的财产和财务是和甲、乙混在一起的,比如该是公司收的账款进了股东的腰包。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进行公司人格否定之诉,胜诉后股东是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通过以上两种情形我们发现,要么是股东当时成立公司的时候出资没有到位(或是事后抽逃出资),要么是股东和公司的财产财务是混同在一起的,这两种情况股东是得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但是,这两种情况都需要先去再进行另一个诉讼。
有人要问了,为什么关于公司责任这块法律要这么规定,这不是保护“坏人”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想一想,我和你都想做生意赚钱,但是又害怕赔本影响自己和家里人的生活。那怎么办?刚好我和你手中都有50万的富余资金,那我们就每人拿50万出来成立公司做生意,就算生意不好赔光本了,最多也就每人赔了50万,不会影响到家庭生活。
所以在公司和我们 “外人”发生经济往来时,公司是法人,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个人,这个人欠钱了只能找这个人还钱,追求其他人责任是十分困难的。我们在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时候也一定要对公司的经济实力有一个评估和认识或是要求抵押、质押、担保等,降低经济风险。
(信息来源:上海杨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