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新村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4-07-02
延吉新村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街道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合理使用资金,根据《杨浦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实施意见》(杨建委[2020]148号)、《延吉新村街道采购管理办法》(杨延办[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街道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加固、综合整治等各类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招标、发包和建设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原则,应主动接受街道纪检、审计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街道成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分管社区管理的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党群办、管理办、服务办、平安办、社工办、宣文办、监察办、综合执法队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办。
第五条 按照“谁立项、谁监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各自建设工程的项目立项、合同审批、竣工验收、结算支付工作等,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管理办总体牵头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实施部门根据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党政办负责指导项目实施部门做好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有关工作。
平安办(安监站)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责任。
监察办对街道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开展专项监督,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项目全过程、全链条进行监督执纪,对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追责、查处。
综合执法队根据建设管理、物业管理职责、规划管理等负责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执法。
第六条 街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用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负责街道小型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招投代理、投资控制和审价等工作;聘用第三方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质量安全和功能要求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项目分类和确认
第七条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续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一)续建项目是指本年度已经实施,需要第二年继续执行的项目,该类项目只报预算。如果需要调整项目预算,应说明调整的内容和影响预算的数额及其原因。
(二)新建项目是指按照区政府文件规定可以由街道实施的项目以及根据街道年度工作安排需要实施的项目。新建项目的立项需要提供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主要功能、预算总额、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项目来源和确定
(一)根据市、区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街道实施的小型建设工程。
(二)社区代表大会确立的街道年度便民实事项目中小型建设工程。
(三)各职能部门结合预算安排,于每年9-10月份上报下年度需要立项实施的小型建设工程,按照“三重一大”相关制度要求确定年度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四)未纳入年度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根据相关工作要求需要实施的当年新增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出具书面请示(含资金来源),按街道“三重一大”相关制度要求,确定必须实施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章 方案编制与项目审议
第九条 方案编制与深化
根据项目性质由项目实施部门编制初步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并会同管理办和第三方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工程投资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预算建议;必要时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或党政班子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项目审议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先报行政办公会审议,再报党工委会议审定,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同时向区财政局报批。
(二)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行政办公会审定,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三)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
1、金额在500元(不含)以下的报科室(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2、金额在500元(含)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的,报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3、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50000元(不含)以下的,经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科室(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经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选定
依据《延吉新村街道采购管理办法》采购流程的要求,不得将必须进行整体发包的项目肢解为不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小型建设工程,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一)工程投资额在40万元(不含)以下的,根据具体投资额分别按以下三类程序实施:
1、工程投资额在3 万元(不含)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由管理办牵头组织召开比选会,按归类批量原则择优确定2—3家施工单位承担次年零星工程建设。
2、工程投资额在 3 万元(含)至 5 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由管理办与项目实施部门通过询价方式共同确定 1 家施工单位。
3、工程投资额在 5 万元(含)至 40 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由管理办与项目实施部门共同组织召开比选会,根据资质经验、施工方案、工程报价和过往合作情况等综合择优确定施工单位。由项目实施部门编制请示报告(附选定的施工单位资质和比选会会议记录),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审议通过后实施。
比选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需求,邀请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3 家或以上施工单位参加竞争。
(2)施工单位根据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方案、工程概算等书面文件,提交至项目实施部门,任何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的比选文件皆视为无效,取消比选资格。
(3)比选会由管理办、项目实施部门、党政办(财审)等共同组织,必要时也可以邀请街道法律顾问、专业代表参加。会上可要求比选单位对其中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分别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书面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通过对比选单位的方案和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4)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会议签到、编写会议记录、汇总整理比选单位的方案和报价等相关材料。
(二) 工程投资额在 4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申请通过“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相应程序选定施工单位。
(三)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遇突发情况必须先行进行应急抢险、维修的情况,应先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刻实施。待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履行相关报审程序。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
(一)工程投资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应采用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以及商务谈判的承诺相一致。
(二)招标文件和合同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理措施等方面内容,并经审定后签约。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程科目、工程概算、安全质量风险评估、防护措施、工程周期、质量保修等。资金的支付按照签订的合同办理。
(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工程廉洁协议》,明确做出承诺和保证。
第十三条 安全质量监管
(一)报建备案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一般类装修工程,应在签订合同后工程施工前报管理办备案登记。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般类装修工程,应向区建管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居住类房屋修缮和拆除工程、民防工程按规定应向区房管局、区民防办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绿化园林、景观灯光、市容环境整治等建设工程,应向区绿化市容局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二)合同备案
工程项目应在签订合同后报党政办备案。其中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含)以上的一般类装修工程还需向区建管中心等部门备案;园林绿化、景观灯光、市容环境整治等项目向区绿化市容局备案。
(三)工程报监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含)以上的一般类装修工程应在开工前准备相应材料向区建管中心等部门办理相关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四)施工许可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含)以上的一般类装修工程,应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区建管中心等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管理
(一)管理办及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各科室互相配合,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同时委托第三方专业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并在项目中安排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费用。
(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应邀请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负责项目的跟踪审价。
(三)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量原则上不作调整(即项目的审定价原则上不超出所签订合同价)。确需调整的,要按原审批程序严格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说明调整的原因、费用的增减等。凡变更工程造价未履行审核、批准等程序的,在竣工结(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与项目交接
(一)项目竣工后,由管理办及项目实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决算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其中零星工程半年结算)由施工单位出具结(决)算报告送专业审价单位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
(二)根据结(决)算报告审计结果,党政办、管理办与项目实施部门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零星工程,由管理办每半年进行汇总(根据财务支付情况,一般为每年10月份和次年4月份),经第三方审价单位审定后形成零星工程报告,按“三重一大”程序审批后支付相关费用。
(三)项目竣工后交由使用部门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归档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依据街道制度规范做好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留存及归档工作。
第六章 施工评估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及时填写《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评估表》并报社区管理办备案。从工程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功能(技术)要求、组织协调、资料管理等方面对施工单位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完工后一月内完成评估。发生以下情况应酌情扣分:
1、因施工单位原因未按时完工的。
2、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
3、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尚未造成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4、因施工单位不文明施工,造成周边居民反复投诉的。
5、发生明显质量问题如墙体变形、出现裂缝、做工粗糙等。
6、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造成投资超过概算的。
7、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
项目实施期间,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要求承担施工项目或存在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八条 党工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起草抄告单,经主要领导分别根据职责权限签发后,下发有关项目实施部门执行。党政办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工委、办事处汇报。
第十九条 党政办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相关审计。监察办发现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附件:1、施工单位的参选基准
2、延吉新村街道小型建设工程比选会会议记录
3、延吉新村街道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评估表
附件1
施工单位的参选基准
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四、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上海市企业需在上海市完成备案。
附件2
延吉新村街道小型建设工程比选会会议记录
职能办公室(部门): 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 |
会议名称 | |
会议签到 | |
记录人 | |
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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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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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科室(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附件3
延吉新村街道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评估表
工程名称 | |||||
评分说明 | 该表由项目实施部门填写,工程完成情况评价可采用合格制,填完报管理办备案。 | ||||
职能单位 | 施工单位 | ||||
合同金额 | 合同签订日期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评估内容 | 评估情况 | 备注 | |||
协调配合 | |||||
施工工期 | |||||
工程质量 | |||||
施工安全 | |||||
投诉举报 | |||||
总体评价 | □好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
职能科室(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评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