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金融理财风险警示宣传(编号2024-015) 2024-09-02

为进一步防范非法集资和金融理财风险,杨浦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持续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金融理财风险警示的宣传教育。本期内容如下: 

 

金融领域常见的涉黑涉恶犯罪形式

 

涉黑涉恶概念

“涉黑涉恶”中的“黑”和“恶”分别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

(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组织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组织: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组织: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恶势力组织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金融领域常见的涉黑涉恶犯罪形式

涉黑涉恶犯罪有多种类型,金融领域常见的涉黑涉恶犯罪表现形式主要有: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以非法集资资金开展非法小额贷款业务。

2.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违规行为。

3.以无抵押快速房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强迫签订借款合同,以虚假转账、签空白合同、收取保证金等方式牟取利益的“套路贷”。

4.非法从事“校园贷”, 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

5.非法进行高利放贷, 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 实际收取高额利息( 费用) 变相放贷。

6.非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 组织实施金融诈骗。

7.利用黑恶势力或以暴力、威胁等不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以及追偿代偿资金的。

9.制造谣言、制造恐慌、煽动群众到银行挤兑, 以及寻衅挑事、非法聚众冲击金融机构。

10.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非法抵押贷款等金融业务。

11.有组织进行保险诈骗或与黑恶势力勾结骗取保护费。

1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或实际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

 

「典型案例」

某银行监测发现客户夏某某从事高利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某银行分行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发现该行客户夏某某涉嫌从事高利贷,且相关网贷平台涉嫌暴力催收。某分行监测发现,夏某某账户存在账户交易分散转入、分散转出特征、交易附言有网贷字样。该账户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累计交易5500余笔,交易金额合计1500余万元。上游资金主要通过网银、支付宝、财付通分散转入,涉及交易对手400余人,下游交易对手涉及 2800余人,客户每隔数日便会将账户资金划走,直至余额为 0。转入资金附言部分包括各网贷平台名称及“还款”“全额还清”等字样。某银行分行及时将相关线索上报。某市扫黑办已开展落地调查,并组织司法机关统一收网。

案件分析:

案例中客户的账户交易行为与“非法进行高利放贷,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 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 变相放贷”这一类金融领域涉黑涉恶犯罪形式有关联。银行通过大数据手段精准分析,准确判断,甄别出了账户可疑交易,进而对客户涉嫌网贷平台暴力催收的行为进行了上报,履行了银行机构发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为扫黑除恶工作营造了先机。

扫黑除恶工作对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有重要的意义,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可以为涉黑涉恶线索提供更多来源,人人有责,共同创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