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教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制度(2023修订版) 2023-06-0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广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转主动公开,是指将属于本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转化为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局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公开依据、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的审核和确定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应按照“谁制定,谁公开”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
(一)同一信息一年内被3名以上(含3名)申请人分别申请,且本机关已通过依申请渠道予以公开的;
(二)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请示”、“函”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已作出相应批复或复函,且批复、复函信息主要内容已向社会主动公开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将某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建议,本机关收到建议后认为信息内容与公共利益相关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
第七条 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信用等内容。
第八条 本机关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可启动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程序。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
(一)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将依申请公开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建议,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
行政机关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主动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请示”、“函”等公文类政府信息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办公室对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确定后,向公文拟稿部门提出“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建议;
(二)公文拟稿部门确认后重新起草发文单,并在发文单上注明“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属性和理由;
(三)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对该公文公开属性作最终确认,并重新签发发文单;
(四)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公文重新签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教育局专栏)向社会发布信息;
(五)对于重新签发前已归档的公文,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公开属性变更情况说明和重新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确定后,报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办公室在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教育局专栏)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 应按照统一格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集中公开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对“请示”、“函”等公文类政府信息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应在文件重新签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修改备案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四条 对“请示”、“函”等公文类政府信息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应在文件重新签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区档案馆送交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发文拟稿部门的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条例》、《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杨浦区教育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