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知 2008-11-29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办理机构: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四、办理地址:

长阳路1389751号楼一楼大厅,公交22路、137路、842路、843路、934路至兰州站下即可到达。

五、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上午8:3011:00,周六、周日830-1100,13301600

六、联系方式:

电话:65433672,邮编:200090

七、申请主体(申报资格):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游泳场()、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商场()、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申报材料:

①《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② 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③ 租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④ 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 单位:企业法人、业主或生产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个体:本市人员(劳动手册、待业证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外来人员(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⑥ 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复印件);

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预防性卫生审核批件。

九、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符合条件7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3:予以受理的现场审核及现场检验;

4、审查通过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①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② 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

      

十、收费标准:

卫生许可证有效凭证及评价费50元(有效凭证成本费20元另记)、卫生学评价含效果评价及产品卫生学质量鉴定:检验费<1000元按20%计算,检验费>10005000元按照15%计算,>5000元-10000元按10%计算,>10000元按8%计算。

十一、收费依据:

沪价行(1996)第221号《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十二、法定办理时: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十三、承诺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十四、下载表格:

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 http\\www.hs.sh.cn/outer/mainFram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