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知 2008-11-29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办理机构: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四、办理地址:
长阳路1389弄75号1号楼一楼大厅,公交22路、137路、842路、843路、934路至兰州站下即可到达。
五、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上午8:30-11:00,周六、周日8:30-11:00,13:30-16:00。
六、联系方式:
电话:65433672,邮编:200090。
七、申请主体(申报资格):
①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②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③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④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⑤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⑥ 商场(馆)、书店;
⑦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申报材料:
①《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② 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③ 租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④ 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 单位:企业法人、业主或生产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个体:本市人员(劳动手册、待业证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外来人员(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⑥ 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复印件);
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预防性卫生审核批件。
九、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符合条件7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3:予以受理的现场审核及现场检验;
4、审查通过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①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② 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
。
十、收费标准:
卫生许可证有效凭证及评价费50元(有效凭证成本费20元另记)、卫生学评价含效果评价及产品卫生学质量鉴定:检验费<1000元按20%计算,检验费>1000-5000元按照15%计算,>5000元-10000元按10%计算,>10000元按8%计算。
十一、收费依据:
沪价行(1996)第221号《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十二、法定办理时: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十三、承诺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十四、下载表格:
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 http:\\www.hs.sh.cn/outer/mainFram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