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计划生育程序 2008-11-29

 

办理机构:杨浦区人口计生委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上海市人口计生委、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收养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审核计划生育情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办理手续:

1、有生育能力但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患有不育症并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育症证明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3、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告知书》以及收养人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如无生育能力,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以及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的《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收养孩子的,凭《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以及收养人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有生育能力的单身收养人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办理材料:不同身份收养人除按上述要求准备材料外,还需携带: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证明;

4、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证明。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者可以当场办理。

办理须知:

如果是收养人是夫妻的,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投诉监督:

投诉电子信箱:bgsyprk.com

投诉电话:65129734

投诉部门:杨浦区人口计生委(榆林路7073号楼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