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8-11-29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杨房征补(2003)第 00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据沪府土用 [2003]35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 本次征用土地的范围是:

1、军工路1701号原中心村,征用非耕地6387平方米。

2、政民路301号原国定村,征用非耕地427平方米。

3、淞沪路180弄1号原国定村,征用非耕地811平方米。

地上附着物主要有厂房和附属设施等。合计征地面积为7625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本市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常年蔬菜乡镇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沪价(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执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由征地单位通过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属物按现行的财物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附属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由征地单位通过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杨浦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视作无意见。联系人:朱贺荣;联系地址:上海市周家嘴路3215号403室。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杨浦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〇〇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