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04-18
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加强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杨浦区安监局 上海市杨浦区编办
上海市杨浦区人社局 上海市杨浦区社建办
2016年4月18日
关于加强街道镇安全生产
监管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当前,杨浦正处于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的关键时期,各街道镇所担负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任务日趋繁重,现有的监管力量已不能满足全覆盖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强化街道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根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配备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配备原则
各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配备,以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具备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条件为前提,按照“配齐配强”的原则配备监管人员。
为保证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稳定性,街道镇应尽快建立一支由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组成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各街道镇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同时保证监管人员总数以及监管人员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数、社区工作者人数均能满足监管工作需求。
二、配备标准
(一)监管人员总数配备标准
各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区域大小、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以及行业分布来确定。按照不同企业生产状况的监管要求,各街道镇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可分为Ⅰ类生产经营单位和Ⅱ类生产经营单位。其中,Ⅰ类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生产型实体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筑工地等监管难度和危险性较大、需多频次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Ⅱ类生产经营单位指批发零售行业、商务楼宇等监管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小、需常规监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各街道镇需配备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总数(包含部门负责人、队员、内勤),从区域面积、生产经营单位总数、Ⅰ类生产经营单位数三个方面确定:
1.区域面积大于7km2,生产经营单位总数大于1500家,且Ⅰ类生产经营单位数大于150家或Ⅱ类生产经营单位数大于1500家的,应配备监管人员总数不少于13人(定海、殷行、五角场街道和五角场镇)。
2.区域面积小于7km2,生产经营单位总数小于1500家,且Ⅰ类生产经营单位数小于150家或Ⅱ类生产经营单位数小于1500家的,应配备监管人员总数不少于9人(大桥、平凉、江浦、控江、延吉、长白、四平、新江湾城街道)。
(二)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配备标准
已取得行政执法证的街道镇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具备开展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资格。因开展委托执法、两人执法、案件审核的需求,各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需配备5人以上,由各街道镇按要求尽快配备,不足部分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到位。
(三)社区工作者人员数配备标准
定海、殷行、五角场街道和五角场镇配备社工人数不少于8人,大桥、平凉、江浦、控江、延吉、长白、四平、新江湾城街道配备社工人数不少于4人,且在2年内逐步配备到位,替代现有外聘人员。
三、具体要求
(一)各街道镇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配备工作,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一项基础性重要工作来抓;要紧密结合本街道镇的实际情况,配备充足、专业、精干的安监人员。
(二)各街道镇在社区平安办公室内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简称安监站),以安监站名义对外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监站负责人由平安办副主任兼任,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日常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招录和调整,根据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由各街道镇做好具体工作安排落实,并报区安监局备案。其中,社区工作者招录由区统一安排,各街道镇在总额度中予以优先配置。
(四)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配备,作为基层安监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将纳入区综合考核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