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街坊征收决定 2022-11-03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2]3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为:隆昌路331号(杨浦区隆昌托儿所除外)、331弄(即隆昌路335弄、355弄)(全弄)。包括范围内的公厕等公共设施。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