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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8-06
索引号:-2013-00003
发文字号:杨新江〔2013〕50号
发布机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信息分类:部门公文
杨新江〔2013〕50号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有关单位:
《新江湾城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社区(街道)党工委会议、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2013年8月6日
新江湾城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街道所属各单位(部门)履行职责,根据《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杨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杨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杨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街道所属民办非企、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或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街道国有资产,是指由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委及街道所属民办非企、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或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街道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入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行政办、财审科是负责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本街道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其他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组织科、地区工会、社发科、社保科、综治办、劳动科、市政科、经济科等部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街道下属事业、企业、居委、民办非企、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的资产保管、使用情况,加强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市、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街道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街道国有资产的配置、产权登记变动、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街道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盘点、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六)负责本街道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按规定应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并管理国有资产实物账,及时调整更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负责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接受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报告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负责每年进行一次本街道固定资产盘点,汇总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情况,向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
第八条 财审科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街道国有资产年度采购预算;
(二)负责根据街道国有资产年度采购预算对国有资产申购进行初审;
(三)负责对街道国有资产统一建立国有资产财务账;
(四)配合行政办进行国有资产的盘点、清查和统计;
(五)配合行政办汇总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情况,向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
第九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职责包括:
(一)使用部门负责人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资产,以保证国有财产的完整无缺;
(二)定期与行政办核对资产,提供资产使用、变动情况,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年度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使用部门负责人离任时按规定填写部门国有资产情况表,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街道国有资产情况表一式三份(移交者、接收者、行政办各执一份)。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与各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对有配置标准规定的资产,资产配置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配置标准规定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效益。国有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购置资产程序:
(一)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由各部门编制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额度,报财审科。财审科汇总后经街道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各部门的资产购置计划可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有规定配置标准或规定限额以上资产购置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上述规定限额将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年下达;
(四)购置资产由请购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采购审核表》,一式二份,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街道行政负责人审批。凡因特殊原因确需添置预算外的资产,应由请购部门在《固定资产采购审核表》上注明追加预算金额,并报分管领导审核,街道行政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再由财审科根据审批意见调整预算。
(五)资产购入后,由行政办会同请购部门共同验收,验收人员在《固定资产采购审核表》验收栏目共同签阅;
(六)请购部门填报《固定资产登记卡》行政办将有关信息录入“区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七)财审科凭固定资产发票和固定资产登记卡入账。
第十四条 行政办负责对新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审科负责进行账务处理。
(一)资产购入后,由行政办会同请购部门共同验收,验收人员在《固定资产采购审核表》验收栏目共同签阅;
(二)凡购入外单位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单件在2万元以上的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金额作为购入和入账的依据;
(三)凡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部门应及时到行政办填报《固定资产登记卡》,一式二份,报分管领导和街道行政负责人审核后,一份交财审科入账,一份交行政办备案。接收捐赠固定资产的金额评估,由行政办会同接收捐赠固定资产的部门共同核价,核价的金额作为登账的依据。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认真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不当损失、浪费和流失。
第十六条 本街道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按照“谁使用,谁保管”原则,街道资产分三级保管:
(一)个人保管:台式电脑、手提电脑、移动硬盘、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刻录机、刻绘机、保险箱、办公桌椅等个人办公用的国有资产;
(二)部门保管: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点钞机、对讲机、家电、办公家具等部门内公用的国有资产;
(三)单位统一保管:车辆、复印机、服务器、防火墙、不间断电源、音响设备、家电、家具和房屋等单位公用的国有资产。
部门保管的资产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街道下属事业、企业、居委、民办非企、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的资产由上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资产使用部门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街道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予以调剂、使用和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街道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条 本街道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其他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市、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街道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街道资产处置由行政办会同财审科、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报街道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一)资产使用部门需对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的,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交行政办审核,报街道行政负责人批准,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批复后由行政办统一进行资产处置,财审科凭批复文件做账务处理。残料出售款项由财审科按财务制度办理;
(二)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街道行政负责人批准,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本街道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街道下属事业、企业、居委、民办非企、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上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同行政办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街道行政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处置,并由财审科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本街道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市和区有关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街道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区财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选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本街道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行政办会同财审科负责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八条 本街道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行政办会同财审科负责向区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法定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区编办核定编制、编制内的实有人数;
(四)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条 本街道与其他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行政办牵头负责协商解决,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区财政局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裁定。
第三十一条 本街道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街道实行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街道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办会同财审科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资产占有、使用等情况。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本街道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由行政办、财审科会同街道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由个人保管使用的资产,因使用不慎造成资产损坏、缺失、遗失的,应书面写明情况报行政办,原则上按以下方法承担赔偿责任:购置期在2年以内的,按30%赔偿;购置期在2至3年的,按20%赔偿;购置期在3至5年的,按10%赔偿;购置期在5年以上的,按5%赔偿;
由部门保管使用的资产,因使用不慎造成资产损坏、缺失、遗失的,应由部门负责人查明责任并书面报行政办,原则上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个人赔偿责任执行;
由单位保管使用的资产,因使用不慎造成资产损坏、缺失、遗失的,由行政办查明责任并书面报街道办事处,原则上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个人赔偿责任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街道所属事业、企业、居委、民办非企、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财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街道颁布的有关街道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