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居委会约请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0-10-30
关于建立居委会约请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管理力量和社会资源聚焦到基层,为基层排忧解难,构建解决问题“直通快办”机制,增强群众的获得感,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结合杨浦区实际,现就建立居委会约请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一切围着基层想、一切围着基层干、一切围着基层转,推动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将资源、服务和管理下沉到基层,与居民区实现共管共治。约请主体与被约请对象之间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共同解决社区群众普遍关心的“急、难、愁”等问题,并在基层逐步探索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条 约请主体
居委会作为约请主体,有权就居民区涉及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的事项,向区职能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提出具体约请,并有权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约请事项
(一)约请事项为居民区涉及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
安全的事项,重点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群众“急、难、愁”问题。
(二)街镇管理和执法力量可以就地解决的问题,普遍存
在的涉及体制机制的问题,重复反映正在解决之中或暂时不具
备解决条件的问题,一般不列入约请事项。
第四条 约请原则
(一)区有关责任主体实行首问责任制,被约请对象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请,约请事项不得推诿回流至居委会。
(二)居委会提出的约请事项应经 20 名以上居民代表通
过听证会程序进行民主协商。
(三)居委会应主动与“一线工作法”对口领导汇报约请
事项、进展等情况,取得相关领导的指导支持。
第五条 约请程序及时效
(一)约函。居委会发出约请应填写正式的约请函,事先
报街镇党政办备案,街镇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反馈。被约请对象自收到约请函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须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收函情况,并明确
责任主体。
(三)应约。被约请对象反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致函居委
会,确定办理约请事项的具体时间、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办理。被约请对象自应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应办理完毕具体约请事项;情况确实复杂的,应书面告知对方
延期理由,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于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约请事项,被约请部门应落实首问责任
制,召集有关单位专题讨论,予以解决。
(五)办结。被约请对象办结约请事项后应按要求填写《约
请事项办理情况表》,并送居委会。居委会应给予评议,并将
具体约请事项办理结果报街镇,街镇应将事由及办理结果报区
社建办备案。
第六条 协同机制
(一)区社建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总体协调和整体推进。
区相关职能部门约请事项办理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二)区民政局加强对居委会成员“全岗通”培训,努力
提升居委会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街镇加强对居委会约请工作的日常指导,属于居委
会职责的事项应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居民自治中的组织者、推动
者、实践者的作用;属于街镇职责的事项应充分发挥街镇网格
中心、综治中心等平台的作用;帮助居委会找准约请单位,促
进居委会对具体约请事项的处理结果开展评议。
(四)对受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制约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事项,被约请对象应积极与居委会协商沟通,取得理解,并报
区社建办备案。
第七条 约束机制
(一)公开。区社建办在有关工作专报上定期发布各居委
会约请事项受理及办结情况。
(二)评议。居委会应坚持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认真开展约请事项评议工作。有条件的居民区,可依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业机构等协助开展评议。
第八条 监督问责
对于具体约请事项不予办理或存在违规违纪的,区监察局据此启动效能监察程序。对于经调查确需实施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监察局或相关行政部门实施行政问责。
第九条 资料保存
区职能部门应将约请事项完成情况纳入工作资料予以保存。街镇要定期汇总和分析辖区约请事项,及时掌握推进情况,建立工作档案,并报送区社建办备案。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约请函
2.复函
3.约请事项办理情况表
- 关于建立居委会约请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