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0年度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的通知 2021-06-30

202171日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凡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和标准的,可至就近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或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2020年度医保综合减负业务。

一、适用条件

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保综合减负,具体如下: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5%以上的部分;

(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25%以上的部分;

(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

(四)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

(五)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

(六)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25%以上的部分;

(七)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25%以上的部分;

(八)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

二、综合减负标准及范围

 (一)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90%

(二)年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其中包括诊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等病房分类自负的床位费,以及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类自负的药品费用。

(三)年累计自负医疗费,不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1、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其他减负规定减负的医疗费。

2、按照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补助的医疗费。

3、按照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规定报销的医疗费。

三、申请减负程序

(一)参保人员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和标准的,可到就近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或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领《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二)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后,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盖章证明,未重新就业的协保人员及其他无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审核后盖章证明。退休人员无需盖章证明。

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本年度已享受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并由单位盖章证。

(三)参保人员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身份证、银行卡,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至就近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或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综合减负。

 

  

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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