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执法规范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办法(试行)》等32项制度的通知 2017-06-01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杨市监办〔2017〕65号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加强执法规范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办法(试行)》等32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为规范统一本局内务、队伍管理要求,现将《加强执法规范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的工作意见(试行)》、《
关于健全法制员与应诉员队伍的工作制度(试行)》、《
关于建立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法治小组的工作制度(试行)》、《
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工作意见(试行)》、《
空白证照管理规定(试行)》、《
窗口工作行为规范准则(试行)》、《
注册许可科业务指导联络员制度(试行)》、《
关于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工作意见(试行)》、《
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和移出工作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类企业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
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规定(试行)》、《
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
关于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使用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专项经费的操作意见(试行)》、《
“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整合公众诉求热线、规范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意见(试行)》、《
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杨浦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试行)》、《
杨浦区住宅电梯突出问题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试行)》、《
食品快检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食品快检实验室快速检测工作流程(试行)》、《
食品快检实验室卫生制度(试行)》、《
食品快检仪器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食品快检试剂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食品快检实验室对外开放工作制度(试行)》、《
杨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试行)》、《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约谈管理制度(试行)》等32项制度(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执法规范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有效提升执法工作水平,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不断提高全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服务杨浦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制定。
三、规范执法
(一)从事市场监管执法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市场监管执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识别服装,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权力清单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市场监管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依法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市场监管执法,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市场监管执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并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有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四、过错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本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五、追究范围
实施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时,因行政执法人员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等监督职责的;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等职责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而不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的情形。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主要事实认定不实;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正确履行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责任承担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承担。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
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二)审核人变更或者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变更或者未采纳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承担责任。
(三)派出机构受本机关委托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派出机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七、责任形式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一)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综合考量过错情节、危害后果、影响大小等因素,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应当依法作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其职务、级别和工资按规定处理。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二)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本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还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因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下列情形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 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隐瞒事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致使行政执法人员事实认定错误的;
2. 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不一致,经请示、汇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业务指导部门的意见、建议办理的;
3. 上级行政机关改变、撤销本机关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4. 对错误决定持反对意见并有书面记录或有充分证据证明的;
5. 其他规定不予追究的情形。
八、追究程序
发生被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被审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等情形,认为需要自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需要由监察机关进行处理的,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在局党委、局长室的领导下开展。由局监察室、政策法规科、人事科、办公室以及相关业务科室联合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过错责任。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执法过错调查处理工作应在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局长室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政策法规科会同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认定。监察室负责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由监察室干部人事科按规定程序处理。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复核、申诉。
复核决定应在30日内做出,复核、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处理情况应纳入其所在部门的考核,作为对该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九、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试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
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深化执法监督,加大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力,提高案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下列案件,政策法规科应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1.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需要报市局审批的案件;
3.罚没金额或罚没物品价值30万元以上的案件;
4.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
5.分管局长认为需要提出审查意见的案件。
二、审查依据
政策法规科提出审查意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执法程序以及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三、审查方式
政策法规科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办案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办案部门应当对案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审查程序
案卷材料由办案部门送交法规科。
法规科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连同案卷材料退还办案部门。
五、审查内容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特别是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是否均符合规定;
2.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特别是当事人认定及相关信息是否准确,有无遗漏当事人的情形;
3.是否在法定追责期限内。特别是有无超过追责期限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特别是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证据之间是否一致,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裁量事实是否清楚;
5.定性是否准确。特别是违法行为法定主观、客观要件是否已经认定,是否存在共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6.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特别是有无依据上位法律规定或者特别法律规定,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否现行有效;
7.处罚是否适当。特别是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是否经过论证和说明理由,是否存在畸轻畸重的情形;
8.程序是否合法。
六、审查意见
法规科审查后,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部门意见,建议报分管局长批准或者按规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部门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部门补正;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部门纠正;
5.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6.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7.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部门按有关规定移送;
8.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科与办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经充分商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按规定提交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其他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听证、复议程序,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健全法制员与应诉员队伍的工作制度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区局法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区局行政应诉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任职条件)
法制员、应诉员需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热爱法制工作,品行良好,工作勤奋,责任心强;
2.熟悉市场监督管理业务,系本部门的业务骨干;
3.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第三条(选任程序)
区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设法制员1至2名,应诉员1名,应诉员可由法制员兼任。各部门按任职条件提出拟任名单,填写《杨浦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员(应诉员)推荐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政策法规科核定,报分管局长批准。法规科负责将法制员、应诉员人员名单公布。
法制员、应诉员任职期限2年,期满或因人事调动需重新选任的应按照推荐、核定、批准的程序选任。
第四条(岗位培训)
培训方式:参加相关市局与区局组织的各类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且参与市局与区局的执法监督检查及有关课题调研等法制工作。
培训内容:参加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核、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修订及相关案件的讨论和法律文书的审核。
第五条(职责范围)
法制员工作职责:
法制员职责是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开展法制工作,主要任务包括:
1.对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参与部门工作制度建立,为部门领导提供法律、法规等咨询;
2.落实本部门的行政处罚复核、听证、行政复议工作;
3.做好本部门行政行为的情况分析,参与讨论本部门行政执法中的疑难、重大或有争议的行政行为,并做好记录;
4.组织开展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宣传,根据相关部门普法的“五年计划”,开展社会法制宣传和培训;
5.负责本部门与法规科的沟通、联系。
应诉员工作职责:
应诉员是受区局或部门的委托,从事行政诉讼工作的代理人。主要任务包括:
1.代理区局或部门出庭应诉;
2.代理区局或部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3.代理区局或部门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办理答复;
4.代理区局或部门办理行政赔偿事务;
5.其他需由应诉员承办的工作。
第六条(工作关系)
法制员、应诉员在业务上接受法规科指导、培训和监督。法规科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区局范围内,对应诉员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法制员、应诉员接受本部门的领导和工作考核,法规科应向其所在部门予以工作反馈。
各部门应支持、关心法制员、应诉员队伍建设,保持法制员、应诉员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积极为法制员、应诉员的法制工作和学习培训创造条件。
第七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员(应诉员)推荐表
附件: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员(应诉员)推荐表
部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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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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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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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为( )法制员 ( )应诉员
部门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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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科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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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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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
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法治小组
的工作制度
为加强区局法制工作,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监督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人员组成
区局在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成立法治小组。
法治小组由市场所、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分管所、队长,本部门法制员以及业务骨干等六人组成。市场所、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法治小组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二、工作职责
法治小组对本部门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执法事项进行集体讨论,提出具体意见。
法治小组对本部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督,进行评议,并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执法事项
法治小组应当对本部门下列事项进行集体讨论:
(一)行政救济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已经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
(二)信访事项
1.已经或者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5人以上集体访或联名信;
2.重复来信、来访的;
3.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的;
4.其它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三)行政处罚事项
1.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2.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
3.拟作出销案处理或终止执行的;
4.对案件的处理存在重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5.其他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行政许可事项
1.就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合法性问题难以把握的;
2.其他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六)当事人申请听证、复核案件的答辩意见;
(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答辩意见;
(八)法治小组组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四、集体讨论程序
法治小组集体讨论会议由过半数的法治小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名分管所、队长主持。法制员、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承办人以及组长指定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
承办人应当将提交集体讨论的事项先行形成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书面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焦点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三)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理由;
(四)需要集体讨论解决的问题。
承办人对提交讨论事项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集体讨论应当及时作出决定。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为最终决定;意见不一致的,由组长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记录员由组长指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情况报告统一由法制员装订保管。法规科将根据考核办法予以抽查、考核、监督。集体讨论材料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附于相关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卷宗。
集体讨论参加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事项和具体讨论的决定。
五、沟通汇报
(一)市场所对行政执法事项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所长应及时与分局法规科、相关职能科室沟通联系。
(二)市场所对行政执法事项已经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根据有关复议、诉讼工作规则的要求,所长应于当日向区局法规科、相关职能科室汇报,并及时向本部门分管局长报告。
(三)市场所对行政执法事项已经或可能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引起媒体关注或产生危害后果的事件,所长应于当日向区局相关职能科室和本部门分管局长汇报。
六、执法检查
法治小组应当对本部门下列事项开展执法检查:
(一)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
(三)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四)罚没物资保管和处理情况;
(五)执法文书领用、签发、保管和登记情况;
(六)许可登记情况;
(七)消费者申(投)诉处理情况;
(八)法治小组组长认为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方式
法治小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前制定本部门执法检查计划,确定当年度各项检查任务、工作要求、时间进度和人员分工等具体内容。
执法检查采取普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
除本意见第五点(二)、(三)、(四)项所列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以采取抽查方式检查。采取抽查方式检查的,抽查比例不少于该事项全年办结数的10%,且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
执法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事项的承办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八、评议提高
法治小组组长负责执法检查计划落实工作。
法治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并在完成当年度全部检查计划后撰写执法检查小结,按照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能力建设和执法效果评价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法治小组组长负责通报。
法治小组应当认真分析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需要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由法治小组组长向区局法规科、相关职能科室和分管局长汇报后按规定执行。
九、材料保管
法治小组在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由本部门保管:
(一)集体讨论材料,包括:
1. 承办人提交讨论事项的书面报告;
2. 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二)执法检查材料,包括:
1. 当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2. 执法检查汇总表和执法检查明细表;
3. 学习通报、评议提高的书面材料;
4. 当年度执法检查小结。
(三)其他法制工作材料,包括:
1.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听证和复核的台帐资料;
2. 法制学习和宣传的台帐资料;
3.执法交流稿件,法制工作制度措施建议。
十、附则
法治小组使用的工作文书样式,由区局法规科制定。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工作意见
第一条
为了提升区局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区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复核,是指区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后,依法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的程序。
当事人对有权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放弃听证,仅要求陈述、申辩的,适用本意见进行复核。
第三条
复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区局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复核。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复核。
第五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载明接受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部门为区局政策法规科,并且载明政策法规科的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接受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当事人向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应当于当日告知政策法规科,并将收到的陈述、申辩材料转交政策法规科。
当事人以口头方式当面陈述、申辩的,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确认。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时,提交证据材料的,政策法规科应当出具收件清单,注明证据的名称、页数、件数、种类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由提交材料人及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签名。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告知后,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接受陈述、申辩后,应于当日通知办案机构,办案机构在收到通知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将装订完整的案卷材料送交政策法规科。
政策法规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复核审查:
(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以及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人员在复核工作中可以分别听取办案机构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二个工作日内填写《复核会审表》,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简易程序案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场复核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转为适用一般程序。
第八条
复核意见采用《复核意见书》的形式,《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案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三)政策法规科的复核意见。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案情,及时作出如下复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建议维持;
(二)对事实清楚,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处罚不当的,建议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建议纠正;
(五)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建议予以销案;
(七)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八)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者因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移送相关机关;
(九)依法作出的其他复核意见。
第十条
《复核意见书》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长阅签后,连同案卷材料退还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
复核意见与拟处罚意见一致的,办案机构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核意见与拟处罚意见有分歧的,由区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长作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复核意见书》或者根据分管局长、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需要改变拟处罚意见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并且再次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复核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应当将《复核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案件材料归入案件卷宗。
法制部门应当对经过复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建立签收制度和工作台帐。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工作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 行政处罚案件复核意见书
2. 收件清单
3. 复核会审表
附件1
行政处罚案件复核意见书
杨市监案核字()第号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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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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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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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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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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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 件 清 单
:
本局现收到你(单位)在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时提交的下列材料:
编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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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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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人签字: 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 核 会 审 表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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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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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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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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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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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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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陈述申辩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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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核 会 审意 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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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部门负 责 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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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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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空白证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空白证照的日常管理,保证各类证照入库、领用、保管及使用工作的规范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证照范围
本办法所指证照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二、管理职责
注册许可科(以下简称注册科)负责各类证照的入库、领用、保管及使用的管理。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各所)负责领用的各类证照的保管及使用。
三、证照入库
对印制完毕的各类空白证照,注册科应及时清点入库,并建立台帐。
注册科和各所应设专门的证照存放用柜,各类证照需分门别类、摆放有序。证照存放用柜应符合存放安全的要求。
注册科和各所应落实专人负责空白证照的储存保管,并实行谁保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四、证照领用
各所对空白证照的领用,应填写 “证照领用单”(见附件1),按需领取。领取时注册科发放人及各所领用人应核对空白证照数量,并在“证照领用单”上签字确认。“证照领用单”一式两份,注册科及市场监督管理所各留一份。
五、证照使用
注册科和各所应对空白证照的使用情况每月进行统计,形成报表,报表样张见(见附件2)。证照使用报表由证照保管人统计并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各所应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的证照使用报表报注册科。对打印过程中出现的错照、废照应予以登记,并注明出错原因。产生的错照、废照作保密销毁处理。
注册科应定期对各所的空白证照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空白证照使用情况计入考核。
六、空白证照遗失的责任追究
各类空白证照应妥善保管,若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被盗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由注册科负责解释并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附件:1. 证照领用单样张
2.证照使用报表样张
附件1
证照领用单
证照类型及数量(大写):
分管所长(签字):
领取人(签字):
发放人(签字):
领取日期:
附件2
证照使用报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使用)
制表单位 年 月
证照类型 |
上月底 库存数量 |
本月使用数量 (其中错、废证照数量) |
本月 入库数量 |
当月底 库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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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当月底库存数量=上月底库存数量-本月使用数量+本月入库数量)
证照保管人(签字):____________
分管所长(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 : ____________
证照使用报表(注册科使用)
年 月
证照类型 |
上月底 库存数量 |
本月使用数量 (其中错、废证照数量) |
各所 领用数量 |
本月 入库数量 |
当月底 库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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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当月底库存数量=上月底库存数量-本月使用数量-各所领用数量+本月入库数量)
证照保管人(签字):____________
分管科长(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 : ____________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工作行为规范准则
为进一步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提升窗口形象、提高服务效能,根据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特制订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工作行为规范准则。
一、工作岗位纪律规范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要把党的思想建设放在首位,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进一步树立清风正气,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勇于担当作为。
(二)加强廉政纪律教育,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始终坚持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牢固筑立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建立窗口党员团员挂牌上岗、亮明身份制度。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坚持锐意进取、敬业奉献。要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锤炼忠诚、公正、宽容、敬畏的职业品质,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立足窗口为人民、提升服务促发展。
二、服务大厅设施规范
(一)服务大厅宽敞整洁,窗口规划科学生态。岗位设置清晰合理,方便申请人证照全流程申请。设置等候区域,并配置符合需求的座椅,供休息等待。大厅整体环境整洁大方,配备一定比例的绿化,控烟举措到位,张贴有禁烟标识。
(二)各类服务标识简洁明朗,功能一目了然。窗口岗位标志功能明确;窗口服务台牌放置规范、醒目,公示工作人员工号或姓名;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咨询电话以及大厅对外受理时间。
(三)各类服务设施配置合理,使用简单方便。配备桌椅及书写工具,方便现场填写表格;配备专用电脑,提供可选用名称查询服务功能;专设区域放置政策宣传材料;提供查询、下载媒介;提供手机充电、免费上网、茶水等服务措施。
(四)各类政务公开内容齐全,满足公共服务需求。醒目位置摆放全市统一的《办事指南》、各类政策宣传资料,供办事对象免费取阅。醒目位置设置显示屏或公告牌,公示法定依据、办事程序、材料目录、办理时限等内容。
三、窗口行为规范
(一)遵守岗位纪律。提前五分钟到岗,做好接待服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刻开始接待服务,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确需暂时离岗的,应告知相邻窗口工作人员,并放置“暂停服务”标牌或进行相应的提示。服务时不得随意拨打电话,浏览上网。如确需接听电话的,应向申请人表示歉意,接听电话应简洁迅速。
(二)注意仪容仪表。着装规范统一,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端庄整洁,不穿凉鞋、拖鞋,不化浓妆,不留、染奇形怪发,不染有色指甲,不佩戴夸张首饰。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
(三)接待热情得体。工作时间应当使用普通话,接待咨询耐心细致、口齿清晰、措辞得当、举止得体,做到不拒绝、不急躁、不敷衍、不歧视。工作时间应当专心,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不接听与工作无关电话,不聊与工作无关内容。发生分歧时,应克制冷静,不卑不亢,并及时向窗口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带离窗口处理,保证窗口正常接待秩序。
四、岗位业务能力规范
(一)服务制度认真落实。切实履行窗口受理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不推、不拖、不卡,服务效能高速便捷。
(二)业务能力全面扎实。窗口干部应当熟悉登记注册许可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操作业务系统;应主动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应认真参加市局组织的各类轮训、培训和考试。
(三)岗位职权明确到位。窗口工作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登记事权受理审核,不错位、不越权、不推诿。
(四)受理审核规范高效。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时做到不冷落、不轻慢、不拖延。材料审查要仔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
(五)疑难问题处理娴熟。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归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通过讨论、合议等方式依法快速处理有关问题,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服务大厅监督规范
(一)虚心接受群众监督。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待批评戒骄戒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及时汇总意见建议。服务大厅应设置群众意见箱,定期归纳整理,及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投诉方式社会公开。服务大厅应公示投诉方式,接受群众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投诉。应在醒目位置公布违纪举报电话。
(四)投诉举报专人处理。投诉举报应由专人处理。情况属实的要对当事工作人员批评教育,依法依规处理;情况不属实的,应向投诉人解释说明。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许可科业务指导联络员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对市场监督管理所注册许可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促进科所间的沟通和交流,统一注册许可口径,规范注册许可流程,特制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专人联络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制度。
一、联络员制度含义
专人联络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制度,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明确专人为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络员,全权负责该市场监督管理所与注册许可科间的注册许可业务联系,了解市场监督管理所个体登记及许可工作的基本情况、传达相关市局的工作部署,对市场监督管理所个体登记及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联络员定期将对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情况向注册许可科科长室汇报。
二、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对口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日常业务工作联系。联络员应当主动、及时、系统地了解对口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个体登记及许可工作情况。
(二)传达市局、区局注册许可工作要求。联络员应当及时向对口市场监督管理所传达相关市局及区局的工作要求及业务口径。
(三)收集、整理对口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信息。联络员应当注意收集、整理对口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个体登记及许可工作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等信息,并至少每季度到对口市场监督管理所走访一次。
(四)做好对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问题的答复反馈工作。对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来电、来邮咨询的,联络员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需要研究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科领导汇报,并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答复对口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向注册许可科科长室汇报对口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情况。市场监督管理所反映的重要、紧急问题,联络员应当第一时间向科长室汇报;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基本工作情况,联络员应当每季度向科长室汇报。
三、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应联络员
注册许可科定期把对口所的联络员名单通过公务邮箱下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工作意见
为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工作,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市工商局相关业务专刊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工作意见:
一、公示信息抽查内容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方案制定和名单抽取,且名单应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抽取。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监管所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公示信息抽查的具体内容由市工商局在每次制定抽查方案时明确。
二、公示信息抽查方式
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的方式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能达到实质检查目的即可。
1. 书面检查。
开展书面检查的,检查人员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场配合检查。实施检查时,被检查企业应填写《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检查人员应制作《市场主体综合检查随机抽查记录表》,均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字和企业盖章确认。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收取相关情况说明或者制作询问笔录。
2. 实地核查。
实施实地核查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市场主体综合检查随机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和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实地核查主要是针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和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情况开展。
3. 网络监测。
(1)对于没有许可审批且零报表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一般只需通过网络监测,如无特殊情况,检查人员制作《市场主体综合检查随机抽查记录表》,直接记录检查结果。
(2)对于其他类型企业,可以根据对企业开展委托审计、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核查后获得的相关信息与内网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包括登记信息的变更、经营范围是否涉及相关许可、相关处罚信息、对外投资信息等。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对企业是否依法公示信息进行检查。如检查发现其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应启动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并制发《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
4. 委托审计。
被抽查的企业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均应委托审计,每次抽查任务开始前市场监管所应与被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市场监管所须先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企业是我们此次抽查的对象,我们拟对其开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可通过电话通知、电子邮件和邮寄抽查通知等方式,抽查时可采取监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共同上门或统一接待等方式从被抽查企业处获取相关材料信息,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相同材料,建议可以采取分批次抽查企业带好材料统一至市场监管所接受监管所和审计机构检查的集中抽查方式。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一律不开展委托第三方审计。
三、公示信息抽查材料收集
1. 开展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应当取得的企业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出资凭证(银行进账单或验资报告等);公司章程;财务资料(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财务账册、纳税总表等);如企业发生股权变更的,还应当取得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上述材料有任何缺失的,都应当要有企业的情况说明。对于委托审计企业的材料可由会计师事务所收集后一并装订在审计复核报告中,监管所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做好衔接。未委托审计企业的材料由监管所向企业直接收取,收取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 抽查结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必须制作询问笔录,注明相关事项,详见我局《关于规范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和移出的工作意见》要求和询问笔录模板。
3. 抽查结果为“无法联系”的,需通过实地核查或者两次发函确认。详见我局《关于规范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和移出的工作意见》要求和现场笔录模板。
4. 抽查结果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当至少有三次以上的联系记录,其中一次必须是有相关内容提醒的短信记录,同时还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特殊情况的需制作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如果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的,必须由见证人见证(建议由委托的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
5. 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信息的,应当制发《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并按要求送达。
6. 检查中发现企业注册资金应到位而实际未到位的,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要求送达。
7. 检查发现企业经营范围有许可事项的,应当收取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8. 企业受过处罚的,应当收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9. 每份抽查材料,不管是网络监测、书面检查还是实地核查,都应附一份企业被查年度的年度报告。完成更正的,还应附更正后企业年度报告。
10. 各类抽查材料所有卷面严禁涂改。
四、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判定
检查人员根据对企业实际检查情况结合委托审计结果判定其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包括:(1)正常;(2)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3)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不予配合情节严重;(6)其他。
1. 检查中未发现企业有问题的,直接认定抽查结果为“正常”。
2. 检查中发现企业因疏忽大意在年报填报过程中出现错漏的,应当授权更正,指导其准确完整地填报年报信息。企业能够及时更正的,抽查结果认定为“正常”。
3. 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直接认定抽查结果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
4. 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应当向企业制发《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10日后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抽查结果认定为“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
5. 检查中发现企业公示的股东实缴资金与实际不符、财务报表与实际严重不符、对外投资未填报和对外担保未填报等情况,抽查结果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6. 抽查期间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应当对其住所地开展实地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或者两次发函确认,抽查结果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7. 抽查期间企业拒不配合情节严重的,应当取得多次联系不配合的相关证据材料,抽查结果认定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8. 检查中发现企业已注销、已迁移或者有正当理由且已更正相关信息的情形,抽查结果认定为“其他”,同时需明确注明相关情况。
9. 抽查时发现企业注册资金未到位或未如期到位,应按照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满,如企业修改公司章程认缴时间并备案或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则检查正常,如注册资金未能全部到位且逾期未修改公司章程,检查结果应为其他:未如期实缴注册资本。
10. 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企业对于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能够出具合理解释或证明的,应当予以采信。检查中企业无法提交股东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营业收入明细、纳税总表等资料的,必须由企业出具相应证明或情况说明。
五、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处理
被抽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的记录和复核均在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上完成,如果抽查结果判定需要列异的,还须在现有的工商门户-综合监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系统中走列入审批程序,所有程序必须在下列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且要求列入公示在前,抽查结果公示在后。
1. 经检查企业正常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2. 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如已经列入的,无需重复列入,只需在抽查系统中记录检查结果公示即可。
3. 检查发现企业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应当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4. 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5. 检查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通过实地核查或者两次发函确认,确实无法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如曾已因该原因被列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则无须重复列入。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6. 检查中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7. 抽查结果为“其他”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六、公示信息抽查材料归档
对于委托审计的企业若抽查材料较多的可每户单独装订,若材料较少的可多户合并装订,并制作企业名称目录;对于未委托审计的抽查结果为正常和其他类型情况,可按局长审批时间顺序,按抽查结果分别装订成册,并制作企业名称目录。如有其他项目同时开展抽查的,材料可合并装订。
装订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无某类材料的按序顺延:
1.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附件1);
2. 市场主体综合检查随机抽查记录表(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
3.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附件2);
4. 现场检查笔录(附件3)、询问笔录;
5. 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 相关许可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8. 抄告相关部门、企业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9.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复核报告;
10. 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附件4)、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5)及其送达回证,上述两类通知书我局均有一式两份的套印材料;
11. 年报更正申请表(附件6);
12. 企业年度报告(有更正的,还须附更正后的企业年度报告);
13. 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凭证(银行进账单或验资报告等);财务资料(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财务账册、纳税总表等)和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
14. 其他相关材料
七、关于“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认定
《条例》规定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1. 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 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4. 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附:相关文书样张
附件1: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
企业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或经营场所 |
|
登记机关 |
|
列入事由 |
□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送达时间 |
年 月 日 |
地址核查函第一次寄送时间 |
年 月 日 |
地址核查函第二次寄送时间 |
年 月 日 |
申请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初审意见 |
初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机关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地址核查等相关材料附后。
附件2: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
企业名称 |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工商联络员 |
|
联系电话 |
|
|
企 业 信 息 |
企业应当依法公示以下即时信息 |
是否存在应当公示的信息(请在□上打√) |
||
是否有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
□是 □否 |
|||
是否有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是 □否 |
|||
是否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
□是 □否 |
|||
是否有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
□是 □否 |
|||
是否有受到行政处罚信息 |
□是 □否 |
|||
本企业承诺:上述自查内容属实,如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签字: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无法联系”现场笔录模板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 场 笔 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地点:
执法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码: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注册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住址(住所): 经营者姓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陪同检查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
见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
(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 无 )
告知情况:
□已向 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调查并不得阻挠的义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无
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因企业年报事宜至当事人登记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路 号 室联系当事人,但在上述现场未查见被检查人在此经营。执法人员随后联系到 工作人员 ,向其出示执法证件,由其对上述现场情况予以见证。同时,据向该见证人了解,已超过6个月以上时间未见该当事人在此经营。
当 事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 证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页 共1页
附件4: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
杨市监责改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未依法履行 信息公示义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
送达方式 |
|
|
收 件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 证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送 达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5: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杨市监责改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从事
的行为 ,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现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
□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
2、
3、
如你(单位)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卷。
附件6:
年报更正申请表
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企业名称 |
|
|
注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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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更正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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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经列异 (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异的) |
□是 □否 |
||
更正原因 (不可复选) |
□抽查 |
抽查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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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
检查事由 |
|
|
□核查 |
核查事由 |
□举报核查 □其他: |
|
企业申请 |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经办 |
经办意见: 拟同意更正。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核 |
经办意见: □同意更正 □驳回 审批人: 年 月 日 |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和移出工作意见
为规范我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工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及异常名录管理案卷评分标准(2016版)》的要求和市工商局的相关业务专刊指导,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作
(一)列入的几种情形和方式
1.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系统将在每年6月30日结束报送后的10个工作日内自动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即时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监管所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监管所应当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监管所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监管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上述四种情形,不同情形可多次列入,在不同的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种情形只需列入一次,无需重复列入。
(二)列入的证据材料收集
除上述第一种情形是系统自动列入无需收集证据材料外,另外有其他三种情形发生,需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均应当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属抽查企业可以与抽查材料共用一份证明材料。
1.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而需列异的,证据材料中必须要有10日前发放的《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
2.检查时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确实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需列异的,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如下:
(1)如果是年报抽查中发现的,一般都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需做审计的除外)、公司章程、会计报表、验资报告或者实缴资金银行凭证(无实缴到位的除外)、企业自查表、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同时还必须要有列异告知事项的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2)如果是举报核查中发现的,首先要有相关举报材料的复印件;其次要有公示信息内容核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公示的虚假信息材料;最后必须要有列异告知事项的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笔录制作过程中必须注意:一是应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进行询问,且对方必须要有明确回答;二是在笔录中还需明确告知企业:我们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我们将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三是在笔录中应当告知企业相应的解决途径,企业可通过更正虚假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原有列异情况将在企业名下永久记载;四是在笔录中还应当告知企业相对应的救济途径,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而需列异的,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如下:
(1)通过现场检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内实际不存在该企业亦无法取得联系的,需取得由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经济园区、街道或者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由见证人签字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明材料可以合二为一,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载明相关事项,并由见证人签字和见证人所在的单位盖章(产权所有人为个人的只需签字即可)。
(2)通过现场检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场地灭失),除需实地核查记录表和现场检查笔录外,还需取得所辖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实际不存在的证明,经济园区由于情况复杂不适用本条。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视为无法联系。需将两次退回的信函作为证据材料,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三)列入审批流程和期限
除第一种列异情形是系统自动作出列入决定无需审批流程外,另外三种列异情形,均应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情况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人列入申请、分管所长初核、监管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经办人公示共五个环节的系统流程,要求每个环节的签署时间需系统与纸质材料同步。
(四)列入材料装订和归档
1.抽查企业被列异的材料由于已装订在抽查归档材料内,因此无需重复归档。
2.其他原因列异的材料和移出材料应分别装订,可一季度或半年装订一次,根据材料的数量来确定,要求以分管领导审批时间为序装订,每卷材料需制作企业名称目录,因涉及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相关行政行为均属可复议可诉讼范围,故此类材料必须长期保存,目前尚不能归入企业登记档案(此要求必须全市统一),由监管所单独立卷归档。
装订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没有的按序顺延:
(1)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附件1);
(2) 投诉、举报等事由证明材料;
(3) 现场检查笔录(附件2)或者询问笔录;
(4) 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附件3)及其送达回证;
(5) 其他证明材料
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作
企业必须向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列入机关申请移出,即使企业登记的住所发生变更导致登记机关变更,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也须由原列入机关在核实后做出移出决定。例如:某企业曾被虹口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该企业迁入杨浦,企业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必须向虹口市场监管局监管科提出。
(一)移出的几种情形和方式
1.企业因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上一年度年报而被列异的,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监管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2.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而被列异的,可以在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监管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3. 企业因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异的,可以在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监管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4. 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而被列异的,可以在其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监管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二)移出的证据材料收集
1.申请移出时,如果企业多次被列异的,企业可递交一份《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也可递交多份《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无论企业递交一份还是多份申请表,所里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必须一事一报,有几项移出申请就应该有几份审批表,在系统移出程序上也不允许复选移出理由。且所有申请表中“载入日期”项必须正确填写,与“列入异常名录原因”项一一对应,不可错填、漏填,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签字(不允许签章代替)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回执必须送达企业,不可留在申请表上。
2.企业提交移出申请时,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如果是补年报移出的,应附已补报的年度报告;如果是履行公示义务移出的,应附已公示的内容;如果是更正后移出的,应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如果是已取得联系移出的,应附变更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重新取得联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园区证明或者有效期内的租赁协议等。
(三)移出审批流程和期限
移出审批相对简单,但时间限制较紧,各类情形均是要求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人移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和经办人公示三个环节的系统流程,要求经办人移出和分管领导审批的签署时间需系统和纸质材料同步。
(四)移出材料装订和归档
移出材料装订和归档基本要求同列入的材料。
装订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没有的按序顺延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附件4);
2.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附件5),如果一户企业有两个或者三个申请表,可一并装订,按列入的时间排序;
3.年报更正申请表(附件6) ;
4.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证明材料:如未年报移出的,提交补报的年报;未履行公示义务移出的,提交补报的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移出的,提交更正后的年度报告;无法联系移出的,提交场地证明材料等。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相关文书样张
附件1: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
企业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或经营场所 |
|
登记机关 |
|
列入事由 |
□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送达时间 |
年 月 日 |
地址核查函第一次寄送时间 |
年 月 日 |
地址核查函第二次寄送时间 |
年 月 日 |
申请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初审意见 |
初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机关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地址核查函》等相关材料附后。
附件2: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
杨市监责改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未依法履行 信息公示义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
送达方式 |
|
|
收 件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 证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送 达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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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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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3:“无法联系”现场笔录模板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 场 笔 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地点:
执法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码: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注册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住址(住所): 经营者姓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陪同检查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
见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
(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 无 )
告知情况:
□已向 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调查并不得阻挠的义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无
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因提示企业年报事宜至当事人登记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路 号 室联系当事人,但在上述现场未查见被检查人在此经营。执法人员随后联系到 工作人员 ,向其出示执法证件,由其对上述现场情况予以见证。同时,据向该见证人了解,已超过6个月以上时间未见该当事人在此经营。
当 事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 证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页 共1页
附件4: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
企业基本 情况 |
企业名称 |
|
||
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住所(经营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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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异常名录原因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载入日期 |
|
|
移出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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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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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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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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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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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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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住所(经营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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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列入异常名录原因 |
□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载入日期 |
|
|
申请移出的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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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信息
|
姓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委托事项 |
□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签收受理回执 |
|||
申请企业签字盖章 |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签章无效 年 月 日 |
|||
企业前来提交申请表,还须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提交申请表的,不需要填写被委托人信息。
span>
受理申请回执
:
你单位提交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已受理,你单位须在签收本回执15日内完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变更注册地址或提供注册地址能够找寻的证明 □公示即时信息 □信息更正。逾期无法完成的,你单位须重新提交申请。
受理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
或被委托人签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年报更正申请表
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企业名称 |
|
||
注册号 |
|
|||
联系电话 |
|
|||
更正年度 |
|
|||
是否已经列异(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异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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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原因 (不可复选) |
□抽查 |
抽查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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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
检查事由 |
|
||
□核查 |
核查事由 |
□举报核查 □其他: |
||
企业申请 |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经办 |
经办意见: 拟同意更正。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核 |
经办意见: □同意更正 □驳回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管的工作意见
为深刻吸取多次危险化学品仓库火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平安实事”项目,提高监管效能,降低履职风险,按照局长室对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要求,根据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的相关职能,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底数清、动态明
各监管所要熟悉掌握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要求:一是根据已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监管科将定期从区安监局获得最新名单后下发给各所)理清非实地经营(园区注册型)和实地经营以及是否实际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情况,建立基础台帐。二是通过路段日常检查,要求在1个月内发现并记录辖区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但实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户的情况,建立基础台帐。三是加强日常巡查和台帐管理,确保台帐信息和路段实际保持一致。
二、分类处置,留下工作痕迹
通过巡查,切实了解管辖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建立一户一档,留下有效工作痕迹。
(一)对于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要求:每3个月巡查一次,巡查情况必须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在3日内录入综合监管系统监管记录中。
1. 对于非实地经营(园区注册型)的该类企业。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的形式每3个月了解一次企业动态变化情况,并将相关情况记录进系统的管理记录中。对于该类企业必须掌握其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以及是否实际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实际经营项目等基本信息,必须做到100%可控。
2. 对于在实地实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在巡查中需重点注意:一是检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否一致,若不一致的,请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企业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手续,若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可按违反登记事项事由立案查处。二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存放的,应督促指导经营户按规定要求存放,并及时抄告区安监局。三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检查经营户是否建立采购台帐,并审验供货方资质,对进货主体实行验证供货,从源头上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采购行为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如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及时抄报区安监局。四是要求经营户的采购凭证统一装订保存至少两年,检查是否按要求装订和保存。
3. 对于有许可证但目前实际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实地经营企业。巡查时重点检查经营户是否开始危险化学品经营,若未开始,请在巡查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实际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若有开始危险化学品经营,请按照下述(二)的巡查要求进行巡查。
4. 对于原名单中曾经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但目前已失效且未领取新的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企业。通过巡查了解企业目前是否实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若实际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必须将该企业及时登记入台帐,并列入本意见分类处置2的工作范围,同时应尽快将其实际经营情况抄告区安监局。若经过一年(不少于四次)的巡查,均未发现该企业在实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经分管所长确认后可不再进行定期巡查。(请重点关注此类企业,风险较大)
(二)对于路段上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但实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经营户。
1. 要求在1个月内及时发现该类经营户的新增和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录入台账。
2. 要求在1个月内抄告区安监局,如未及时改正的,隔半年抄告一次区安监局,留下有效工作痕迹。
3. 对于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实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经营户,以及其违反登记事项的其他情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个体户条例》的相关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立案查处,留下有效工作痕迹。
4. 对于无证无照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户,还须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局公平交易科,并联合街道、镇综治办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案件审核、审批工作流程,确保案件质量,强化执法监督,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工作规则》等规定,按照“内部程序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我局审核部门,对办案机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提交审批之前,进行书面核实审查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审核部门是指公平交易科。会审部门是指承担具体业务指导职能的各业务科室。
审核部门应对我局案件审核工作全面负责,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审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委托审核的检查。
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及我局各业务科室均应配备法制员,负责案件审核工作。
第四条 案件涉及物品先行处理、物品销毁、物品收购拍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强制(终止)执行、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延长办案期限、案件中止办理期限等审批事项的,上报审核、审批。
第二章 委托审核
第五条 我局委托各办案机构审核以下以我局名义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综合执法大队承办以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类和物价监督管理类行政处罚,罚没款(包括物品价值)合计在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以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类和物价监督管理类行政处罚,罚没款(包括物品价值)合计在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
我局可以根据情况对委托审核的案件范围进行调整。
第六条 我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委托审核案件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办案机构及时整改;对无法整改的,我局将视情况通报。办案机构未认真履行案件审核职责,发生错案并造成后果的,我局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办案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章 案件审核
第七条 由审核部门审核的工商行政管理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类和物价监督管理类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处罚建议书,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提出意见后,连同案卷送交审核部门审核。需要会审的由审核部门送交会审部门。
由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法制员审核的工商行政管理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类和物价监督管理类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交法制员审核。需要会审的,由办案机构自行送交会审部门。
第八条 送交审核的案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齐全,简装成卷,并用铅笔简编页码;
(二)有案卷材料目录并标明所在页码;
(三)证据材料按证据类别排列,案卷中需粘贴的票据等有关书证材料按规定粘贴在《证据卷页》上;
(四)案卷中统一使用我局下发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九条 送交审核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正文部分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违法事实、证明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在案卷材料中的页码数、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十条 审核部门收到送审案卷后,对符合本规则第七、八条要求的,由审核部门内勤人员办妥案卷移交签收手续,并在《案件审核登记簿》上登记、编号,交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办。
审核部门认为送审案卷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将案卷退回办案机构补正。当场能补正的由送交机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退回补正。
第十一条 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违法行为是否在追责期限内;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七)处罚是否适当;
(八)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二条 送交审核的案件,案件审核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不包含会审时间、审查时间)审核完毕,并由审核人员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案件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因案件疑难、复杂或者送审核案件数量较多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汇总案件会审部门的会审意见,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并由审核部门报分管局长批准。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或者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管辖有关规定移送。
第十四条 案件审核部门同意办案机构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案卷连同《案件审核表》呈报分管局长审批;建议办案机构补正的,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五条 案卷退回办案机构补正的,办案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补正完毕,并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报送案件审核部门审核。
因案件补正的工作量大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上报的,补正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办案机构对案件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充分商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案件审核部门提交分管局长决定。
第十七条 案件审核部门将案卷呈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批准处罚建议、撤销案件、不予处罚、移送、退回补正等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 办案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后,当事人如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复核、听证的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会审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的会审,是指业务科室运用承担指导责任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据以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具体条款和已查证的证据、事实等进行审核,将已查证的客观事实界定为法律事实的过程。
第二十条 案件会审部门应在收到案卷后5个工作日内会审完毕并填写《案件会审表》。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二十一条 案件会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会审程序中,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宗旨及其具体条款要件进行审核,明确作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属性的意见,并对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案件管辖、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的正确运用和量罚恰当等作出会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可采用以下方法解决:
(一)提请分管局长组织讨论。
(二)提请上级机关的业务主管处室给予指导意见。
(三)经批准以我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
第二十三条 以上会审期间,收达之日和提请局长讨论、上级机关指导或请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下列案件,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对个人罚没金额或者罚没物品价值在2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
(二)对单位罚没金额或者罚没物品价值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
(三)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案件;
(四)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案件,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作减轻处罚的物价监督管理类案件除外;
(五)决定终止执行时,凡属市级机关审批的案件或者属我局审批的终止执行50%以上罚没金额的案件;
(六)分管局长认为需要上报讨论的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分管局长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讨论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需上报市级机关审批的案件,在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市级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罚没款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案件审核部门应送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本规定有不同的,依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我局公平交易科负责解释。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线索管理试行办法》等具体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线索(以下简称案件线索)是指我局收到或者发现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类和物价监督管理类的法律规范,且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案源信息。
第三条 案件线索按照来源一般可以分为:
(一)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二)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的;
(三)处理信访、市民服务热线过程中发现的;
(四)通过受理举报获取的;
(五)上级机关及其他机关交办、移送、转办的;
(六)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舆情反映的;
(七)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案件线索的。
第四条 公平交易科负责组织拟定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制度,牵头协调处理案件线索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负责登记、转办、跟踪、监督本部门发现的本业务条线的案件线索。
业务科室负责登记、转办、跟踪、监督本部门发现的本业务条线的案件线索,配合公平交易科做好与本业务条线案件线索管理有关的工作。上级机关有关专项业务系统对案件线索登记录入和转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业务部门和各办案机构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监察。
信息中心负责为案件线索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方面的支持。
第五条 案件线索管理遵循保密的原则,相关材料应参照保密件的要求进行保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向被举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或其他身份资料。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情况和造成的后果,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办案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将案件线索录入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系统、稽查办案系统或者金质工程系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上述系统之外处理案件线索。
第二章 登记与分派
第七条 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坚持谁发现谁登记、谁主管谁(转)分派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八条 办案机构经办人员对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在首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录入,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后,报机构负责人分派并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核查。
业务科室获得的案件线索,应由科室工作人员在首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报批准后分派给具体的办案机构。办案机构收到案件线索后,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派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核查。
第九条 线索登记人员应在《案件来源登记表》上如实填写“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
第十条 市工商局业务部门通过“12315”系统、广告监督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系统等专项业务系统转交我局办理的案件线索,按照已有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案件线索的登记、分派应当同步录入案件处理系统。特殊情况下,可以在2个工作日内补录。
第三章 核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部门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员,不得私自对线索进行核查或实施调查。案件线索核查或案件调查期间,承办人员不得与当事人私下接触。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收到分派的案件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核查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是否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是否有应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的初步证据;
(三)办案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是否在法定的追溯期限内。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根据线索核查的情况,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处理:
(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核查的证据材料交公平交易科审核。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或者违法行为已超出追溯期限的;或者当事人已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予以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连同核查的证据材料交公平交易科审核。
第十五条 公平交易科应当全面审核办案机构送交的案卷材料,并按照规定上报分管局长,由其作出准予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及专业类型的不予立案线索,公平交易科应当将不予立案材料送交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会审;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法规科一同会审。参与会审的科室均应出具明确的会审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类重复登记的在后线索,在“案件处理系统”中按照不予立案的方式处理,并在《不予立案审批表》的备注中注明在先登记的线索号;对于反映同一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等情况而需要一并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的多条案件线索,在“案件处理系统”中按照立案的方式处理,并在提出立案建议时选择在先的案件。
第十七条 对案件线索应当自获得线索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其中,接到违法广告行为的投诉、举报后,我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其他行政机关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期限。
第十八条 案件线索核查或者审核中发现超出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按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决定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立案决定告知当事人。
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员也要与具名的投诉人
或者举报人做好沟通工作,使其了解案件的办理状态,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投诉、举报的处理及告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我局业务科室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予以立案的案件线索材料,办案机关应当归入立案的案卷进行归档。
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线索材料,办案机关应当参照立案案卷的要求进行归档。案卷可以按照办案机构和办理年(季)度合卷装订。
第四章 业务指导与监察
第二十一条 业务科室应加强对线索的跟踪、指导,加大对转办的案件线索办理情况的督办和抽查力度。
第二十二条 公平交易科应加强对大要案线索的跟踪。承办的办案机构应在办理过程中及时将进展上报公平交易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室会同公平交易科、法规科、人事科等依照公务员法、党政纪处分条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或者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发现案件线索,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录入、转办分派或者核查的;
(二)未经办案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私自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或者调查的;
(三)私自或者暗地里接触案件线索的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透露自己非办公联系方式的;
(四)以案件线索的核查或者调查为名,为自己谋取私利的;
(五)案件线索核查后,应当立案而不按照规定报请立案的;
(六)在办案系统或者其他专项业务系统之外处理案件线索的;
(七)违反案件线索管理工作保密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案件线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办案机构是指具体承办案件的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办案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案件线索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本规定有不同的,依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平交易科解释。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的处置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案物品含义)
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包括我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的物品、作出行政处罚予以没收的物品以及解除扣押强制措施后无人认领的物品。
第三条(工作原则)
办案机构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或者变价处理涉案物品。
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办案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条(专用仓库)
办案机构应单独设立涉案物品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设置两道以上锁具及报警装置等防盗措施,具有与物品贮存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涉案物品专用仓库中不得存放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第五条(专人管理)
涉案物品专用仓库应由办案机构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涉案物品登记台账》。仓库管理员一般由内勤兼任,不得由执法办案人员兼任。
专用仓库钥匙应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和仓库管理员分别持有。未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和仓库管理员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出入专用仓库。
第六条(及时入库)
扣押、没收物品应及时入库,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案件承办人暂无法提供完整手续的,物品可先行入库。案件承办人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手续。
第七条(入库查验)
仓库管理员应按照下列要求对需入库的涉案物品及相关手续予以查验:
(一)对扣押物品,仓库管理员应查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
(二)对没收物品,仓库管理员应查验《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统一收据》。
仓库管理员应核对入库物品与文书、单据上载明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一致。经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入库。
第八条(入库登记)
经查验无误,仓库管理员应在《财务清单》或者《没收物品统一收据》上相应位置签署全名,并在《涉案物品登记台帐》上进行入库登记。扣押物品,应特别注明扣押期限届满的日期。
第九条(物品存放要求)
涉案物品应按下列要求摆放整齐:
(一)以案件为单位,并区分扣押、没收两类分别存放,不得混放。
(二)仓库管理员应制作标签,标明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案件承办人姓名、入库日期等信息,并摆放于扣押、没收物品处予以标识。
(三)按照涉案物品本身的存储要求存放。金银等贵重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的保险箱内。
第十条(管理提示)
入库涉案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仓库管理员应及时向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发出提示,并在《涉案物品登记台帐》上记录提示情况:
(一)扣押、没收物品已出现腐烂、变质现象;
(二)扣押期限七日后届满的;
(三)没收物品存放超过六个月。
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接到提示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出库查验)
仓库管理员应按照下列要求对需出库的物品及相关手续予以查验:
(一)对扣押物品的发还出库,仓库管理员应查验审批完毕的《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
(二)扣押物品需送鉴定(检验、检测、检定)出库的,仓库管理员应查验审批完毕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鉴定(检验)(检测)(检定)委托书》。
(三)扣押物品易腐烂、变质或者有保质期限,需先行处理出库的,仓库管理员应查验审批完毕的《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
(四)没收物品或扣押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后无人认领需出库处理的,仓库管理员应查验审批完毕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第十二条(出库登记)
经查验无误,仓库管理员应在《涉案物品登记台帐》上进行出库登记。
扣押物品送检验(检测、检定、鉴定)以及物品作收购、拍卖处理的,仓库管理员应填制《物品移交清单》,由仓库管理员、案件承办人、检验、收购或者拍卖单位接收人签字后,一份归入案卷,一份留存。
第十三条(委托保管)
因涉案物品数量多、体积大,有特殊存储要求,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等情况,办案机构无保管条件而需存放外单位保管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制《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公平交易科审核和分管局长审批。
公平交易科确定保管单位后,以我局名义与保管单位订立《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管单位的责任及出入库查验、交接等事项。
案件承办人将扣押物品交保管单位后,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委托保管书》,一份交保管单位,一份归入案卷,一份由仓库管理员留存。
第十四条(岗位交替)
仓库管理员遇调动或者退休,应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工作移交手续。移交时,交接双方应认真清点核对涉案物品和《涉案物品登记台帐》。交接完毕,双方应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名,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办案机构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物品处理时限)
对没收物品,办案机构应在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提出物品处理申请。办案机构能够自行销毁的,应在报批后及时作出物品处理;办案机构自行销毁存在困难的,应在报批后填写《统一销毁物品清单》报至公平交易科。
对下列特殊物品,办案机构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立即提出物品处理申请:
(一)易腐烂、变质的物品;
(二)已超过保质期、有效期的食品、化妆品、药品等物品;
(三)其他特殊物品。
第十六条(物品处理方式)
涉案物品的处理方式包括销毁、拍卖和变卖。
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对特殊物品的处理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销毁的物品)
下列物品应采取销毁方式: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技术处理不经济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根据有关规定必须销毁的违禁物品;
(三)失效、变质的物品;
(四)已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或者价值较小的物品;
(五)不能消除有关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物品;
(六)其他不销毁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物品。
第十八条(拍卖、变卖的物品)
除应予以销毁的物品外,涉案物品应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物品价值较大的,原则上采取拍卖方式。
下列物品由指定的单位拍卖或者收购:
(一)金银(不包括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有历史文物价值的出土金银),由金银管理部门予以收购;
(二)古玩、文物,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后,属于应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由文物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三)珠宝、首饰,经有关部门估价,由指定的经营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四)烟、酒等专卖商品,经烟、酒专卖部门鉴定后,有利用价值的,由指定的经营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五)粮、油商品和鲜活商品,由所在地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销毁程序)
在制发《处罚决定书》的6个月后,即过诉讼时效后,才可申请销毁没收物品。
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注明拟销毁物品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式等,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公平交易科审核和分管局长审批。
质监类案件罚没物品的销毁,根据市质监局《罚没物品管理的处置办法》规定,需“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后,报质量技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故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公平交易科,经法制员审核和案审会成员讨论批准。
销毁方式包括自行销毁和委托销毁。
自行销毁物品的,应遵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可以视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填埋以及其他改变物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案件承办人应制作《物品处理记录》,记录销毁过程。两名案件承办人执行销毁,办案机构负责人作为见证人参加。执行人和见证人应在《物品处理记录》上签字。销毁过程应进行现场拍照,并将照片附在《物品处理记录》后归档。
自行销毁有困难或者按规定必须委托销毁的(如易产生污染的化学品、药品、化妆品、电子电器产品等,或大批量、大体积、大质量的普通物品),应采取委托销毁方式。
委托其他单位销毁物品的,由公平交易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定期组织统一销毁,负责联系销毁单位;应对销毁单位资质进行审核,要求销毁单位提供自身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作为证明文件,并对销毁费用予以评估,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实施;办案机构将涉案物品送销毁单位执行销毁,由销毁单位在销毁物品清单和《物品处理记录》上签章确认;销毁单位在销毁物品完毕后,应向办案机构提供销毁凭证。办案人员应将审批表及销毁凭证或者《物品处理记录》等材料归入卷宗,复印件交物品保管人员作记账凭证。
自行销毁或委托销毁时,应由公平交易部门(涉及假冒侵权商品通知商标广告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销毁,并进行现场摄影或摄像,在《物品处理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拍卖程序)
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注明拟拍卖物品名称、数量等,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公平交易科审核和分管局长审批。
公平交易科应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确定的公物罚没物资指定拍卖企业中合理选择拍卖单位,报分管局长批准后,以我局名义与拍卖单位订立《拍卖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
(二)拍卖物品的价格确定原则及拍卖保留价;
(三)拍卖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物品交付的时间、方式;
(五)拍卖费用负担及价款结算方式、期限;
(六)法律、法规对拍卖物品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七)拍卖公告应在主要报刊媒体的显著位置发布;拍卖单位未按约定刊登拍卖公告的,取消拍卖委托;
(八)其他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次拍卖流拍的,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前次保留价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二十。第二次拍卖流拍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或者转为变卖。
物品拍卖成交后,拍卖单位应将物品拍卖价款直接解入我局上缴财政专户。办案机构应将拍卖委托合同、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价款结算凭证附入案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变卖程序)
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注明拟变卖物品名称、数量等,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公平交易科审核和分管局长审批。
公平交易科确定收购单位后,办案机构将涉案物品送收购单位或者由收购单位上门收取。收购单位应将物品收购价款直接解入我局上缴财政专户。办案机构应将收购价款结算凭证附入案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纠错处置)
经行政复议、诉讼后应予纠正的案件,被处罚对象原被错误没收的物品,应予退还。原物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作变价处理的,则以变价款退还;已上缴国库的,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变价款处理)
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对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置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列为办案支出费用。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后无人认领的物品,采取拍卖或者变卖方式所得的变价款保存在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
我局对各办案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公平交易科会同监察室、办公室、财务科共同进行。
对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置的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涉案物品入库、管理和处置情况;
(二)没收物品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三)有无隐匿、转移、挪用、截留涉案物品的情况;
(四)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办案机构负责人或者仓库管理员因疏忽大意、管理不严等原因造成库存物品损毁、缺失的,监察室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案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挪用、调换、截留、私分、变相私分、内部变价处理或者自行拍卖涉案物品等行为的,责令改正,监察室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公平交易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名单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含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一般程序)
当事人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对该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对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分别立案调查。(对责任人员的立案调查仅限“法院未在刑事判决中对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责任人员作出禁业限制处罚的,市场监管局应当另行立案,依法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这一情形。)
案件调查终结时,由办案部门填写《杨浦区市场局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责任人员信息报送与审核流转单》(附件7)(以下简称《区局审核流转单》(附件7)),提出拟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随案卷报送职能科室和拟采取措施的实施科室进行审核,各科室依次在《区局审核流转单》(附件7)上审核签字,最终由公平交易科汇总审核情况,报分管局长审批。
办案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依法应当禁止或限制其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予以告知。同时向拟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制发和送达《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附件2)。
办案部门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禁止或限制其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一并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期限。
办案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责任人员信息报送与审核流转单》(附件4)(以下简称《市局审核流转单》(附件4))与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公平交易科,由公平交易科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案件稽查处,由市食药监局决定是否将当事人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
第三条 (公布原则)
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四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经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的程序,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重点监控措施:
(一)在申请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审核科室:注册许可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二)在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伪造生产记录、购销记录且情节严重的,或者伪造检验报告、国家机关批准的证明文件的;(审核科室:食品监督管理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三)生产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审核科室:食品监督管理科)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审核科室:食品监督管理科)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且情节严重的;(审核科室:食品监督管理科)
(六)生产经营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且情节严重的;(审核科室:食品监督管理科)
(七)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审核科室:食品监督管理科)
(八)在药品的生产过程中,违法改变生产工艺、药品处方,违法添加违禁物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核科室: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九)在化妆品的生产过程中,违反化妆品卫生规范,使用禁用物质或者超过限量使用限用物质的,并造成人体严重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审核科室: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审核科室: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十一)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且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审核科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十二)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许可证的;(审核科室:食品监督管理科)
(十三)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审核科室:公平交易科)
(十四)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审核科室:食品监督管理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十五)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审核科室:食品监督管理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的和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而被禁业限制的,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审核科室:食品监督管理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第五条(对生产经营者的相关限制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经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的程序,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重点监控措施:
对于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尚未取得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该生产经营者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审核部门:注册许可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药品的临床试验申请。(审核部门: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对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已取得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除吊销或撤销其相关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外,该生产经营者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审核部门:注册许可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被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依法撤销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依法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或者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在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受理该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核部门: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注册许可科)
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或本市相关规定,限制该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审核科室:食品监督管理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第六条(对生产经营者的重点监控措施)
对于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五)项规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经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的程序,可实施以下重点监控措施:
(一)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的频次,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所应至少每两月进行一次以上检查,并追踪整改情况;
(二)增加产品监督抽验的频次;
(三)责令企业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四)根据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整改情况,加强复核检查的频次。
(审核科室:食品监督管理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第七条(对责任人员的相关限制措施与建议)
对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相关责任人员,经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的程序,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相关限制措施:
(一)对于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规定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其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人员的申报。(审核科室:注册许可科)
(二)对于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予受理其提出的执业药师的注册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审核科室: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注册许可科)
(三)对于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执业药师管理有关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予受理其提出的执业药师的注册申请。
对于本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作为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进行申报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将建议该生产经营者更换相关负责人。(审核科室:食品监督管理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注册许可科)
第八条(不得聘用重点监管名单人员的承诺与审查)
本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许可或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关于本单位未聘用重点监管名单人员的承诺书》(附件1),承诺其未聘用已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和国家药品安全“黑名单”,并被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的人员。(审核科室:注册许可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时,除要求申请人提供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外,应当同时对照国家及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外网的专栏信息进行审查,对已被纳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点监管名单或国家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审核科室:注册许可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或书面告知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许可证。(审核科室:<a href="Java&Scr&ipt:openDeptList(" _ewebeditor_ta_href=">食品监督管理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注册许可科)
第九条(拟重点监管名单的提出)
区市场局公平科负责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拟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条(事先告知)
办案部门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时,提出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处理意见,经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后,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向拟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送达《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附件2)。必要时,在需要补强证据后确定拟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相关责任人员的,可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及时向其相关责任人员送达《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附件2)。
当事人收到《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附件2)后,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陈述申辩的,办案部门和法制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
对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即可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将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与《市局审核流转单》(附件4)、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市食药监局。
当事人因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本区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刑事处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跟踪案件审判情况,并应在获悉刑事判决生效后及时送达《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附件3)。对于法院未在刑事判决中对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责任人员作出禁业限制处罚的,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另行立案,依法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对涉及我局移送并判决的刑事案件,移送的办案部门应当将案件审判信息及时告知一审刑事判决的法院所在地的区(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审核)
办案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向相关责任人员送达《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附件2)后2个工作日内,或者综合执法大队向刑事违法当事人送达《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附件3)后4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相关信息填入《市局审核流转单》(附件4)将其与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公平科,经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的程序,由公平科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案件稽查处。
在综合考虑生产经营者或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审核,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务会审议,作出是否纳入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名单的决定。
对于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拟采取的行为限制措施较重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办案部门在送达《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附件2)前,由公平交易科提请市食药监局案件稽查处组织召专题会议审议研究。
第十二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的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被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经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的程序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管理部门接到经审批的《市局审核流转单》(附件4)后,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政务网站主页的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告栏(www.shfda.gov.cn——信息公开——曝光台——重点监管名单)上予以公布。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后,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务会审议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
根据前款规定,重点监管名单公布的信息事项包括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性别、身份证号码(隐匿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相关限制措施、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与上述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被重点监管的起止期限一致。重点监管的起止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的,重点监管的起止期限为2年。
公布期限届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告栏中的信息转入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第十三条(重点监管名单的信息管理与报送)
纳入重点监管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名单的信息,由市局案件稽查处负责管理。
市局案件稽查处根据《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将药品重点监管名单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和本市对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有报送要求的,市局案件稽查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处室根据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与相关部门约定的形式与时限,定期将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名单相关信息报送给本市信用征信管理部门。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市财税、工商、质监、国土资源、出入境、金融、国资等有关部门传送相关信息。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采取重点监管、重点核查、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惩戒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管理部门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告栏,并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数据库,专人管理、及时公布、及时更新,供社会查询,并负责在行政审批系统中采集相关信息对受理、技术审评及行政审批人员进行提示,供行政审批人员查询。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举报。
第十五条(纳入执法检查与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直属执法单位和区(县)市场监管局就实施《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将纳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年组织的执法检查和绩效考核范围。对于应当纳入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名单,而不提出或故意隐瞒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行政责任追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关用语的界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责任人员,是指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受委托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责任人、伪造相关材料或代表企业对伪造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经办人、有证据证明应对该行为负责的其他人员。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食品。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实施意见由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4日。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贯彻落实《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所队主要职责分工》的主要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的重要文件精神,充实基层监管职责,积极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价格监管工作向系统化、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转变,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杨浦建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城区打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主要任务
1. 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关主体价格行为的日常检查。
2. 配合市物价局在辖区内开展价格执法、反垄断执法工作。
3. 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依法对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相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有关证据材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 依法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
5. 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
6. 监督检查辖区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7. 开展价格法律、政策宣传。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意识
进一步明确职能科室及基层所队的监管职责,落实分工责任,确保政令畅通。
1. 市场合同监管科
(1)制定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指导所、队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3)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4)参与价格违法案件会审。
(5)推进价格诚信建设。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 市场监督管理所
(1)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关主体价格行为的日常检查, 落实辖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营造辖区和谐稳定的价格环境。
(2)监督检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门诊部、私人诊所、养老机构(除区社会福利院外)以及幼儿园(含民办)、初中(含民办)、小学(含民办)的收费行为。
(3)依法查处辖区内价格违法行为。
(4)依法办理辖区内价格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5)做好辖区内价格法律、政策等宣传。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综合执法大队
(1)开展重大价格专项执法检查,在区局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配合机关科室对辖区相关行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督查。
(2)监督检查区属行政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负责辖区内重点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属事业单位中的二级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区社会福利院、高中(含民办)、职校)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3)做好突发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检查工作。
(4)依法查处辖区各类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根据工作需求和干部队伍实际情况,要通过以会代训、实践促训、难点会诊等形式和方法,及时对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培训,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提高干部应知应会的能力。
1.确保培训的时间:每年上半年安排组织业务培训,同时结合专项检查开展针对性培训。
2.丰富培训的方法:专家讲座、集中授课、实务培训、带教指导、典型案例剖析等。
3.突出培训的重点:一是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政策等基本知识;二是价格举报投诉处理要点;三是案件办理的实务要领。
(三)突出三个重点,加大查处力度
1. 重点监督检查经营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等情况,依法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2. 重点监督检查辖区内、区级管辖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和不经审批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3. 重点检查辖区内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加强信息沟通,发挥考核机制
1. 市场合同科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基层所队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2. 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加强信息沟通,切实做到辖区价格监督情况“重要事件当天报、专项行动专项报”,推动工作顺利完成。
3. 考核项目:节日市场检查情况、专项检查完成情况、投诉举报处置情况、案件办结情况。
(五)应对突发事件,落实价格应急措施
1. 建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担任总指挥兼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应急工作;根据价格形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认定价格异常波动状态。
2.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科,主要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报送价格动态,负责起草、拟订具体工作方案,提出相关对策建议。负责联络、协调基层所队及有关部门,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3.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综合执法大队四中队、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市场科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和传递价格信息,预测和分析价格走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状态级别。协调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对全区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开展价格应急检查和市场巡查。
4. 发现或接到价格异常波动信息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分析判断事态,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建立市场巡查制度。所队指定专人每天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情况进行巡查,密切监视市场动态。要确保监测信息渠道畅通,快速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发现可能引发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立即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准确处置事件,确保辖区价格和谐稳定。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专项经费规范操作意见
根据市工商局关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沪工商财〔2012〕332号)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意见。
一、联络点专项经费的经费来源
联络点专项经费是市工商局为加强和促进全市联络点建设而划拨的、列入市工商局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每年由市工商局上报预算后,由市财政局直接下拨至我局,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根据我区实际及各街道联络点分布状况提出分配方案,会同财务科制定当年度该专项经费使用方案,报党委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二、联络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根据市工商局规定,联络点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为:硬件建设费、宣传教育费、联络员培训费、联络点办公经费、联络员考核奖励及慰问费等五个方面。
其中,消保科根据年度工作方案,会同各相关科室,制定区局层面的使用计划,统一开展联络点的硬件、软件建设,适时开展宣传培训和送温暖送清凉活动,并对优秀联络点进行表彰奖励。
为增强各所与联络点的联系、互动,区局按上年度末各街镇维权点数量,按一定标准划拨部分联络员培训费、宣传教育费至各市场所,各市场所按各自年初消保维权工作计划,在划拨经费范围自主对联络员开展业务培训,向社会进行有关工商职能的宣传教育和向公众进行维权教育,费用仅限以下范围:组织宣传活动,举办展览,制作宣传手册,在媒体开设维权宣传栏等费用;购买、订阅维权工作必需的工具书、杂志、报刊和参考资料等相关业务资料的费用;举办或参与社区消费维权活动所需制作费;对联络员开展各种业务培训所需经费等。
三、联络点专项经费使用具体要求
1.各所须于年初制定本所年度维权点工作计划(含培训计划),其中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应不少于四次,各所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明确大致活动方式、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人数等,并于年终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
2.此项费用仅限用于以下方面:召开联络员培训座谈会而产生的场地租用费用、购买饮用水、文具、办公用品等材料费用;在宣传过程中制作相应宣传材料、宣传手册、宣传用品费用,购买宣传书籍,购买、订阅维权工作必需的工具书、杂志、报刊和参考资料等相关业务资料的费用。
3.各所在报销过程中同时附上以下材料:维权点活动记录(会议资料、信息、签到记录、会议照片资料);送温暖、送清凉活动签收记录;制发的各类宣传资料、会议资料、宣传品资料样张、经费使用明细(样品需留存)。
四、联络点专项经费的审批程序
联络点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采取“先申请后使用”的办法。由各市场所根据各自年度工作计划,在使用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消保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逐级审批通过。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款项的用途、数量、支付方式等内容。根据财务规定,在费用使用过程中,必须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进行物品发放时,应由各市场所应制定明细清单,由各联络点负责人或相关联络员签字确认,再经消保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核准通过。各市场所、财务部门应根据所有签字清单原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办理账务核算。
各市场所应严格执行上述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扩大联络点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局“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办理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力,进一步提升市民满意度,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件回访、督办规定》(沪工商办〔2017〕19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办〔2017〕2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及区消保委秘书处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负责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工作指导。
二、工作原则
“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受理、处置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把全心全意为市民服务的宗旨放在第一位。
(二)客观公正的工作立场: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根据。
(三)依法按政策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合法权益。
(四)及时高效的工作方法:承办单位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市民反映的问题,要第一时间先行联系、了解群众诉求,及时妥善处理。对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三、职责分工
局“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推进我局各12345热线承办工作,由组长牵头组织开展以下工作:贯彻落实各市局热线工作部署;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热线承办工作情况,研究协调重大复杂疑难、职责不清的事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副组长就各自分管的业务条线牵头对各承办单位面上的业务指导,加强上下之间的联动,对群发、疑难工单,牵头召开会商。
消保科根据各市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我局热线承办单位的承办工作,具体包括:负责集中接收分派、抄告、催办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件;分派“公众诉求综合处置平台”中的热线转办件和回访复核等事项;组织开展疑难复杂转办件会审;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制定完善我局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制度、对热线承办工作情况进行督办;负责回访、督办市民服务热线转交办的消费者投诉事项;向各市局热线中心反馈办理结果;定期汇总报送信息。对群体性、特别重大案件,报局长(组长)启动相应工作机制。
监察室负责市民服务热线满意度测评工作,督促热线承办单位整改落实不满意件;办理、回访、督办市民服务热线转交办的监察事项,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承办工作实施专项行政效能监察;负责通过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定期汇总分析、督办、通报系统热线承办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疑难案件及时报纪委书记启动相应工作机制。
局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办理、回访、督办市民服务热线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负责督办上级领导交办、批示的事项;负责市民服务热线相关事项的文书接收和发文;做好市工商局市民服务热线保障工作;协助做好重大事项的协调、督办工作。
法制科负责对热线承办过程中提出的疑难事项提供指导意见;负责市民服务热线知识库上传信息的审核。
各业务科室负责协调业务条线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事项,必要时指定主、协办单位;负责指导、回访、督办 “公众诉求综合处置平台”投诉类或举报类热各自对应业务条线线的转办件。对群发、疑难工单,报各自分管领导(副组长),牵头对相关业务口径进行明确,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区消保委秘书处负责分派、办理、指导、回访、督办“消费者投诉处理业务系统”中投诉类热线转办件。
各承办单位对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和办理的投(申)诉、举报、咨询、意见建议类等热线转办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配合消保科、监察室开展抽查、督办等相关工作。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应当成立由所(队)长任组长,分管所(队)长任副组长,受理分派人员、法制员、监管组长等为组员的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部门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对重大疑难、市民不满意的转交办件组织研究讨论,加强内部考核,确保承办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环节
1. 接收
消保科统一接收各市局和区府转派的市民服务热线工单,并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对工单是否属于我局管辖进行初步甄别。
2. 派单
对属于我局受理范围内的事项,消保科根据工单事项内容、涉及区域等因素,通过网络、传真、电话等形式,在1个工作日内将工单分派至相关科室或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对举报件同时抄告相关业务科室。工单内容涉及全区性的、重大复杂的事项,由消保科征求业务科室意见,必要时由相关业务科室指定一个市场监督管理所或综合执法大队统一处理。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关注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在消保科分派的当日接收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件,并立即分派给相关干部处理。
3. 退单
承办部门经核查,认为工单所涉及事项不属于工商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单申请”;若工商、食药监系统派发的工单所涉及事项不属于我局管辖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退回重派”申请。以上申请均需同时详细说明退单理由,并提供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和证据,报经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报由消保科在1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认为退单理由不成立的,消保科仍将工单转交原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不得再次退单。
对来电事项登记不够详细的工单,承办单位应通过“先行联系”向市民进一步了解诉求情况,不得以此为由退单。
我局对发生在我区的存有管辖争议的12345工单实行首派负责制,由首次接单部门负责处置,处置结束后,将结果书面及派单方向建议报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消保科备案,以明确处置部门。
(二)办理环节
1. 先行联系
对市民服务热线转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转交办事项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先行联系来电市民,进一步了解市民诉求,告知受理情况、办理程序和期限。能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市民的情况,不需先行联系。
2. 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按照下列时限要求办理市民服务热线转交办事项。
① 紧急、较为紧急求助事项,在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市民做好回复反馈工作;
② 复杂的咨询、求助、建议意见、投诉事项,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市民做好回复反馈工作;
③ 疑难的事项在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市民做好回复反馈工作;对疑难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应进行跟踪、指导和催办;
④ 回访复核事项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上报回访复核情况;
⑤ 督办事项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或按督办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3. 延期申请
工商系统派单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于收到工单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延期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消保科向市工商局热线办申请延期。经上级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经上级审核认为延期理由不成立的,承办部门仍应按照“1、5、10”期限办结上报。
延期申请的理由、期限等情况,市热线办将通过网站或手机APP等渠道向市民自动反馈,承办部门务必认真对待。
4. 办结
承办部门应按照以下标准,办结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1)市民诉求概括齐全;(2)事实认定全面清晰;(3)法律政策准确适用;(4)办理过程及时妥善;(5)办理结论合法公正;(6)回复解答明确到位;(7)反馈市民意见明确;(8)未发生其他负面影响。
承办部门办结工单时,应当详细说明市民反映的问题,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依据,答复市民的情况。工单上的所有选项、表格应如实勾选、填写,特殊情况做好备注。重大或者情况复杂的事项,应当附送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
5. 答复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电话、书面、约谈等形式答复来电市民。承办人员向市民答复处理结果时,应用词规范、语气亲切,可参考《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规范用语》(见附件6)。对未实际解决的转办件,应耐心地向市民说明情况,尽最大可能取得市民对承办工作的谅解和支持;应当提醒市民将有电话或短信回访,鼓励市民积极参与评价,努力确保市民对处理结果满意。同一市民多次诉求、多地诉求以及同一被诉主体多人诉求的,相关承办部门务必统一答复口径。
工单上填报的答复市民要点将作为市民服务热线话务员答复回访市民时的直接依据。工单来源为网站、手机APP的,答复要点将自动反馈给市民,此时要采用第二人称,注意条理清晰、内容规范严谨,并注明落款单位。回访情况以及敏感的、内部的信息不要出现在答复要点中,可在办结报告中说明。
(三)回访环节
回访环节是强化12345处置过程中自我监督、自行完善的一项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这一环节,及时查找、发现承办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疏漏,采取有效手段,切实提高市民满席度。我局对12345市场热线采取三级回访制,即承办单位办结前回访、业务科室抽查回访、监察室不满意情况回访,具体流程为:
1. 承办单位对于承办干部已经处置完毕,呈报部门领导审批,承办部门应由所领导或指派专人于1个工作日内对市民逐件进行回访,并填写《市民服务热线回访表》(见附件1)。回访主要内容为包括市民服务热线转交办件是否解决,市民对办理结果、承办干部工作态度是否满意,不满意的原因等。回访中发现市民不满意或履职不到位的,承办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各科室承办的咨询等类热线转办件由相关科室自行逐件回访。
2. 热线转办件属于投诉件的,承办单位回访后按规定予以办结;属于举报件的(包括含投诉内容的举报件),承办部门办结后应将办结情况、回访情况详细填写办结报告,通过系统报相关业务科室(所举报的主要违法行为对应条线的业务科室)进行办结审阅(科室认为需要举报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提供),办结审阅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各承办单位在提交办结审阅时应及时与相关科室做好沟通,以免超期。
消保科负责对市民热线转办件中的重大疑难工单加强提示,对发现的承办单位未及时处置的、处置流程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及时反馈承办单位,督促承办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妥善予以解决。对承办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加强指导。在已办结工单中对我局投诉类热线转办件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回访。
各业务科室负责对本科室办结审阅的举报类热线转办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回访。回访应重点针对事实认定为“属实”、“部分属实”和多次重复来电等事项。业务科室对市民进行抽查回访,应在办结审阅意见中说明说明回访情况,同时应填写《市民服务热线回访表》。回访时,发现市民反映的情况与承办单位反馈结果不符的、市民对处理结果不满但承办单位反馈结果满意的、转办事项有条件解决而未解决的,业务科室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符合督办条件的,启动督办程序。
3. 各部门每月将回访情况汇总,连同本月《市民服务热线回访表》一并汇总至监察室、消保科。监察室对各单位的承办情况和回访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对科室回访中市民反馈不满意的工单进行重点回访,符合督办条件的,启动督办程序。消保科每月对各部门承办和回访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四)督办环节
1. 以下事项列入我局“12345”市民服务热线督办工作范围:
(1)各热线中心督办、批示事项、舆论媒体披露或其他重大事项;
(2)未按“1、5、10”规定按时办结的事项;
(3)事实认定不实或存在瑕疵的事项;办理结果不实或办理程序存在瑕疵的事项;未按标准办结和不当退单的事项;
(4)市民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重复来电3次以上的事项;电话回访中市民明确对办理效率、办理态度、办理结果均不满意的事项;
(5)市民对市监察局短信测评反馈结果为不满意、承办单位未履职的转办件整改和落实情况;被列入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热线办联合效能督办,存在减分可能的情况;
(6)各科室进行回访时,发现回访市民结果与承办单位反馈结果不符,存在虚报、谎报、瞒报,或市民反映问题事实清楚,政策法规依据明确,承办单位未依法履职的事项。
(7)其他应予以督办的事项。
上述(1)-(3)项由消保科牵头督办,监察室、各相关科室配合。
上述第(4)、(5)项由监察室牵头督办,消保科、各相关处室配合。
上述第(6)项由各相关科室负责督办。
2. 对上述情况开展督办的,由各牵头科室填写《市民服务热线督办单》(见附件4),派原工单承办部门处理。
3. 收到督办单后,承办部门应当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公正合法、社会效果是否恰当等方面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或按督办规定时限内办结,并重新回复市民,承办单位调查核实承办工作情况,填写《市民服务热线不满意情况报告》(见附件5),报发起督办科室、监察室备案。
4. 承办部门将办理结果报发起督办的业务科室后,由业务科室根据承办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分析点评,撰写督办报告,随同督办单报监察室审批;同时将督办情况以邮件形式抄送消保科,消保科每月汇总督办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五)专项行政效能监察
1.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市民服务热线办理事项的职责中,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而影响行政效能及市民满意度的,将实行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及管辖权限的办理事项,因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粗暴冷漠、效率低下、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2)受理事项未在市民服务热线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经督办仍未办结,且无正当不履职理由的;
(3)对受理事项压制或掩盖问题、违反办理程序或工作纪律的;
(4) 在督办中发现违法违规行政行为的;
2. 上级组织或领导交办及其他需予以监察的事项。
3. 发现上述情形后,除上级组织或领导交办需开展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外,监察室认为需实施专项行政效能监察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五、工作考核
监察室、消保科负责对各承办部门的热线满意度情况、承办、回访、督办等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市民服务热线转接诉求的受理数量、先行联系情况(市局统一进行)、按时办结情况、诉求解决情况、市民满意情况,按照受理量、按时办结情况、诉求解决情况、市民满意情况等四项考核指标以1:2:2:5的比例,并结合加分、减分情况,计算得出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综合考评分。
加分项目主要包括对于政策空白、职责交叉的事项能够主动完善对策或跨前一步处理,且市民反响较好的。减分项目主要包括超期办结的;办结报告弄虚作假的;被上级部门督办的;被监察部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反馈结果为不满意,且存在主观原因的。具体考核标准由监察室会同消保科另行制定。
各承办部门对本部门干部在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纳入对干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平时考核.
六、 信息报送
各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通过电子邮件向监察室、消保科报送《市民服务热线回访登记表》(见附件2)及《市民服务热线回访汇总表》(见附件3)。同时,各部门要积极报送本单位承办的典型案例或承办工作的经验做法等。
七、附则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消保科、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市民服务热线回访表
2. 市民服务热线回访登记表
3. 市民服务热线回访汇总表
4. 市民服务热线督办单
5. 市民服务热线不满意情况报告
6. 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规范用语
7. 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市民服务热线回访表
编号:
市民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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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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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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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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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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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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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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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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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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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纠纷的主要事由;投诉人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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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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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答复情况 |
答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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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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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队回访 |
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件 是否解决 |
□实际解决 □解释说明 □参考备案 □未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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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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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原因 |
□办事效率不高 □服务态度不好 □处理结果不满意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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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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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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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回访 |
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件 是否解决 |
□实际解决 □解释说明 □参考备案 □未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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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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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原因 |
□办事效率不高 □服务态度不好 □处理结果不满意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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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 |
|
回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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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民服务热线回访登记表
回访单位(部门): 回访登记人:
序 号 |
回访日期 |
类型 |
来源系统编号 |
12345 工单号 |
一个工作日 先行联系 |
诉求解决情况 |
满意度 |
市民不满意原因 |
|||||
是 |
否 |
所队回访情况 |
科室回访情况 |
满意 |
基本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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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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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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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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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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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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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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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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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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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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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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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类型:1、投诉;2、举报;3、咨询;4、信访;5、监察;6、意见建议;7、其他。
二、诉求解决情况:1、实际解决;2、解释说明;3、参考备案;4、未解决。
“实际解决”是指诉求已得到完全解决;“解释说明”是指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原因,诉求暂时无法解决,承办单位做好解释工作,诉求人表示理解;“参考备案”是指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以外的其他原因,诉求暂时无法解决,需待条件成熟后再解决,承办单位与诉求人进行了认真沟通;“未解决”是指承办单位没有履行职能,也未与诉求人进行沟通,诉求未得到解决。
三、一个工作日先行联系、满意度: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选项中打勾。
附件3
市民服务热线回访汇总表
回访单位(部门): 回访年月:
本月基本情况 |
转交办件数 |
已办结数 |
回访市民数 |
回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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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类型 |
申(投)诉 |
举报 |
咨询 |
信访 |
监察 |
意见建议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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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日 先行联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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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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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率 |
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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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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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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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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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解决情况 |
实际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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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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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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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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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回访 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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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反映较集中的意见,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应对措施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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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每月5日前,各回访承办单位将数据上报局消保科、监察室,各业务科室同时抄报市工商局各业务处室;
2.每月10日,局消保科汇总后报市工商局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
附件4
市民服务热线督办单
编号:
:
现将下列督办事项转去,处理结果请反馈,并复来电人。
工单号 |
|
工单类别 |
|
来电人 |
|
联系电话 |
|
被诉人名称(或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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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事项及意见(可另附页):
督办部门(单位):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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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处理情况(可另附页):
承办单位负责人: 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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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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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部门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附件5
市民服务热线不满意情况报告
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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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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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
投诉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主要事由:
|
||||
调查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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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
|||
对不满意原因分析及改进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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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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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规范用语
1. 接收、分派规范用语:
(1)“您好,我是**市场监督管理所(局)的***,您反映的***一事我们已收悉,根据系统显示‘***诉求情况’,请问还有什么补充?”
(2)“您好,我所(局)同志将在**日内对您反映之事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初步调查结果答复您。”
(3)“您好,您所反映之事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请向**部门反映。”
2. 受理规范用语:
“您好,我是**市场监督管理所(局)的***,您反映的**一事我们已经进行了初步调查了解,对您的诉求,我所决定******。”
3. 答复规范用语:
“您好,我是**市场监督管理所(局)的***,您反映的**一事我们已办结,现将该事情的办结情况告知您,************。”
4. 复查、回访、督查规范用语:
“您好,我是**市场监督管理所(局)的所长(科长),现对您反映的**一事的办结情况予以复查(回访),请问您对该事办理的结果是否满意?对经办同志的办事作风和态度是否满意?我们的上级单位可能还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征求您对我们工作的满意情况,请您客观地给予评价,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5. 回访短信的规范用语:
“您好,我是**市场监督管理所(局)的所长(科长),刚才拨打的您电话,主要是对您反映的**一事的办结情况予以回访,您正忙未予接听,麻烦您在方便的时候回电,我的是电话是:*******,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附件7: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流程图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众诉求处置工作
实施方案
法律适用
工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62号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沪工商消〔2015〕149号)
质监: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监局51号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咨询工作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6]492号)
食品药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物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2014】6号令)
公从诉求平台处置工作要求
一、投(申)诉工作
(一)流程要求
消保科:各热线工单派发(以下热线均含相关12345件)、直接来访、来信、来电件等接件、录入、派单、抄告(派发到承办单位,同时抄告相关业务科室),工商系统12345工单延期申请初审、数据汇总统计,处理结果对口上报、按要求进行回访、汇总统计等。
各承办单位:区局消保科分派件的受理、分派、处置、答复、办结、归档;市民直接到本单位的来电来信来访的录入、分派、受理、处置、答复、办结、归档。
各业务科室:对各承办单位办理过程中的业务问题进行指导解答,对12345派单,按职责分工进行办结审阅。
疑难件需多科室会商的,由承办单位向区局消保科提出书面申请,由消保科牵头各职能科室召开协调会,会商解决。
(二)文书要求
公众诉求平台中各条线已有模板的工单,按各市局要求进行制发,其中,区12345工单派件等通过邮件方式派发的工单,填写《综合业务平台案件处理信息表》,受理号均采用各热线自动生成的编号。食药监系统文书因模板适用法规过期,请自行按附件1-3参考样张进行制发。具体要求如下:
1. 各承办单位从公众诉求平台系统制发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后,由分管领导签署交办意见,签名并签注时间,交由具体经办人员(列明组别)办理(例:请监管×组经办);经办人员(二人)于当天在经办人栏中签名并签注时间;经办人员(二人)在经办人意见中写明办理情况,签名并签注时间;分管领导审阅经办人员意见后,签署归档意见,签名并签注时间。以上签名均需本人亲自签署。
投诉登记表中的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为该投诉处置过程中所需各类文书的统一编号。
2. 制作受理告知书及相关送达回证(此文书为处理投(申)诉必需文本):受理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投诉人,一份自行留底(原件)。受理告知书中须注明投诉对象、何时收件,投诉何事,我单位是否受理(分清局或所),告知联系人(即具体经办人员[2人]),联系方式,制发日期,并加盖投诉专用章。投诉人未留具体联系地址实际采用电话或短信告知的,也必须制作受理告知书。
受理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用挂号信、电话、短信方式告知,以上方式均需制作送达回证,直接送达的,须由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并签注具体收件时间(年月日时分);挂号信送达的,在送达方式中注明信函送达,并将挂号信函收据粘贴在备注栏内;电话告知的,在送达方式中注明电话告知,并在备注栏说明何时拨打电话、双方电话号码、具体通话内容,电话告知应有录音作为旁证(标明录音号),当事人反馈情况;短信告知的,在送达方式中注明短信告知,并对告知短信的情况制作截屏图片作为旁证。
以上材料均应由经办人员(2人)签名并签注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
3. 制作调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解通知书、终止争议调解告知书均应向双方当事人制发并加盖投诉专用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档),注明何时何地参加调解,并注明经办人员和联系电话。(送达回证要求同)
4. 制作争议调解书及送达回证时,若一方当事人为企业委托代人的,具由该企业出具制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送达回证要求同)
本补充规定中未作要求的,按原工作要求进行。
(三)分派要求
12315、12331、12365等三热线派发的工单,均应通过公众诉求平台进行分派、受理、处置;12358热线派发的工单通过12358业务处理平台进行分派、受理、处置;区12345热线派发的工单,由消保科接件后通过邮件系统下发各承办单位受理、处置。
各单位自接件,须由各单位专职工作人员记录各项信息,按业务条线的不同,分别录入各热线系统,进行受理处置,严禁体外循环。
在投诉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入案件系统。
(四)时限要求
12345市民热线来件均为一个工作日先行联系、一般件5个工作日办结,复杂件10个工作日办结。其中,工商条线受理的疑难件可以申请延期,即在8个工作日时提出延期申请,分级报批后,最长可延长至60日。
各热线投诉件,收件后须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般件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承办单位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五)归档要求
原则上各热线分派件均由各承办单位进行归档,通过投(申)诉举报邮箱分派的,需回复到该邮箱,以便对应上报对应热线。
投(申)诉件均要求做到一件一档,在投诉件处理完成后进行归档;封面材料单位栏中注明处置单位,内容栏中注明案件简述(例:张三投诉某某单位归档材料,编号******)、投诉编号,归档起始日期,保管期限为短期(一年);需制作卷内目录以时间为序,样式见附件4。
二、举报工作:
消保科仅就公众诉求平台派发的各类举报件的电脑流程转办事项作统一规定,各单位自接件按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具体业务处置要求由公平交易科等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指导。
(一)分派受理
各热线受理的通过公众诉求平台转派举报件,由消保科通过系统派发到承办单位,同时抄告各相关业务科室;区局接到来访、来电、来信等含有投诉内容的举报件,由消保科录入系统派发到承办单位,同时抄告相关业务科室;区局接到的仅含举报内容的举报件,按我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规定》由各相关业务科室分别录入案件系统,并分派至各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负责举报件的受理、处置、办结、答复、上报、归档。有特别规定或对被投诉对象管辖权存疑的,由消保科派发至各承办单位,由各承办单位初步核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时限要求
区局接件一个工作日内分派至各承办单位。
各承办单位按相关业务条线规定的时限进行处置。
(三)办结要求
根据上级规定,举报处置工作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公众诉求平台中的举报件,各所分管领导对本所办结的举报件进行初步审核后,须通过系统报经所举报的主要违法行为对应条线的业务科室审阅通过,(如有必要,可视情况分次报不同科室审阅),各科室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意见从公众诉求平台中反馈各承办单位,对同意办结的举报件,承办单位予以办结;对业务科室提出补正、修改意见的举报件,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
我局投(申)诉、举报工作暂按此方案运行,如遇各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遇到流程方面的问题,请与消保科联系、及时沟通,以利完善。
附件1:
上海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
(自定)投举受字[**]第**号
**:
你(们)通过**年**月**日(落款时间)《**信》向我局投诉举报,反映**存在问题。**月**日我局收到《**信》。
经审查,该投诉举报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我局将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你(们)。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章)
**年**月**日
附件2:
上海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书
(自定)投举不字[**]第**号
**:
你(们)通过**年**月**日(落款时间)《**信》向我局投诉举报,反映**存在问题。**年**月**日我局收到《**信》。
经审查,你的投诉举报**,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不予受理决定,可自收到本《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章)
**年**月**日
附件3:
上海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延期办理通知书
(自定)投举延字[**]第**号
**:
你(们)通过**年**月**日(落款时间)《**信》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反映**存在问题。**年**月**日我局收到《**信》。
因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延长投诉举报办理期限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章)
**年**月**日
附件4: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序号 |
题 名 |
日期 |
页号 |
备注 |
1 |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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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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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送达回证(投诉人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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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调解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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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送达回证(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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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现场笔录(含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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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或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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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调解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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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消费者争议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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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送达回证(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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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终止争议调解告知书(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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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材料(含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一方当事人为企业委托代理人的,具由该企业出具制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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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终止争议调解告知书送达回证(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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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应归档的文书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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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投诉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6:
公众诉求平台举报件处理工作流程图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
为了提高广告监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和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加强对广告发布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工作规定》及市工商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广告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商标广告科负责辖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各市场所负责各辖区场所媒介和户外广告的监测、监管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
二、商标广告科确定本单位实施广告监测的范围、重点监测的媒体目录、实施主体(广告监测部门和人员),配备广告监测所需的设备(电脑终端、网络环境、服务器和存储空间、图片采集设备),制定具体广告监测计划。
三、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监测程序进行:
(1)采集录入广告信息。应当及时收集监测使用的原始资料,根据要求筛选广告与非广告信息,规范录入商品与服务广告类别以及其他基本信息;
(2)初步审查广告内容。应当对录入信息是否完整、类别选择是否正确予以校验,并对涉嫌违法广告进行违法性质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复核审查广告内容。对初审判定的涉嫌违法广告进行复审,对广告信息完整性、类别选择正确性、违法性质判定和法律条款适用准确性等提出复审意见。
四、按监测计划实施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发现违法线索2日内交派至所队办理并及时跟踪办理情况。
五、商标广告科以半年、年为周期形成广告监测报告。
六、广告监测使用的原始资料应当保存6个月以上,其中涉嫌违法广告的原始资料应当保存2年以上。
场所媒介广告检查
七、各市场所明确本单位实施场所媒介广告检查的职责和人员分工,制定广告检查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广告检查工作;
八、各市场所确定本辖区实施场所媒介广告检查的重点区域(路段),检查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将辖区内的大型商圈、大型购物中心,地铁换乘站点等重要交通枢纽列为重点区域;
九、如实记录检查和有关处置情况,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涉嫌违法线索,检查人员不迟于检查次日(工作日)录入“违法广告线索处理系统”;
十、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应当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
较大型户外广告检查
十一、掌握辖区内大型(1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和网络型分布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台帐。
十二、加强对辖区广告大屏幕播放的巡查,每季度开展对广告屏幕发布者的走访建立联系,督促广告活动主体规范广告营销行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发现违法线索立即上报商广科,并逐级上报。
上海市杨浦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为确保杨浦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落实到位,保障工作有序进行,按照《关于调整上海市杨浦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杨府发〔2016〕21号)、《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杨浦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机构职责的批复》(杨编〔2016〕2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杨浦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安办)是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办理。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做好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分析全区质量工作动态,汇总反映产品、工程、服务、人居环境等实体质量状况,编制发布全区宏观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收集、整理并反映成员单位关于质量建设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文件起草、简报编发、领导讲话材料撰写、会务安排等日常性的工作及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四)负责质量强区工作的新闻宣传和信息通报,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五)承办领导小组重要活动以及领导小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质安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四、区质安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会议,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的相关负责人召集。成员单位需要提交区质安办协调会议议定的事项,需提前告知区质安办,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五、区质安办会议协调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市有关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
(二)贯彻落实区政府、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工作的决策、决议和工作部署;
(三)讨论分析区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
(四)督查已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讨论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落实区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和街镇质量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的实施;
(六)统筹协调区品牌和标准化战略专项推进工作;
(七)及时汇总工作数据,分析质量状况,报送相关信息;
(八)完成区政府、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其他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参加协调会议人员,因故不梦参加的,应提前请假,无特殊情况的,不得缺席。
七、区质安办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突出重点,规范工作流程,推动全区质量工作有效实施。
八、区质安办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2次以上全区质量工作会议,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遇到的问题和相应的措施,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根据工作情况,主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重要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九、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部门办公,联络员应保持稳定。为保证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区质安办应及时督促各部门每季度提交质量工作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重要事件随时报告。
十、根据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对区政府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的要求,区质安办需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考核评分细则,分工负责、落实任务;并负责收集、整理考核材料,汇总上报;协调好实地核查等工作。
十一、区质安办应积极与市、区第三方质量专业技术机构合作,结合“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开展质量培训、质量教育、质量宣传等活动,提高企业和消费者质量意识。
十二、区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由区质安办负责指导,相应工作制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三、本制度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住宅电梯突出问题清单管理办法
为有效处置住宅电梯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暂行办法》,在2015年试点基础上,现将杨浦区住宅电梯突出问题清单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主动介入;坚持源头治理、突破瓶颈;坚持条块联动、发挥合力。
二、职责分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列入突出问题清单的事项进行跟踪、督促和技术保障;区房管局负责对维修基金使用进行指导;街镇负责建立本区域内住宅电梯突出问题清单,成立突出矛盾专项工作组进行跟踪研究、协调处理、情况反馈。
三、清单建立
住宅电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突出问题清单:
(一)小区无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余额不足,可能影响到电梯日常保养、修理和更新改造的;
(二)小区因业委会、物业服务等管理主体不正常,影响到电梯安全隐患整改的;
(三)被信访举报或由区领导接访后未能及时整改问题或整改周期超过2周的;
(四)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且整改周期超过2周或者无法确定整改时间的;
(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
(六)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七)街镇认为需要列入的。
以上第一、二种情形由各街镇搜集;第三种情形在陪同区领导接访或平时信息通报中获得;第四、五、六种情形由市场监管局书面通报给相关街镇。
四、处置要求
(一)建立专项工作组:建立住宅电梯突出问题清单后,所在地街镇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专项工作组,研究协调并推动安全隐患整改。所在地房办、市场监管所应当指派专人参与协调处置工作。必要时,房管局机关科室,市场监管局特种科派人协助。协调情况应当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
(二)专业部门协助:根据专项工作组申请,市场监管局特种科应当及时协调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把关,协调应急救援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临时驻点维保;街镇应当指定物业单位进行临时托管,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电梯管理等相关义务。
(三)居委会代管及应急资金垫付:必要时,街镇可以指定小区所在居委会代行物业管理义务。紧急情况下,需要运用街镇应急资金垫资修理电梯的,专项工作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相关居民,留下必要痕迹,待小区维修基金启用后按照规定手续收回垫付资金。
(四)监管部门保障:对列入突出问题清单的,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应当每周了解整改情况,留下相关记录。可根据街镇专项工作组申请及电梯实际状态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措施。采取行政措施情况应当及时,平时跟踪了解情况应当每两周上报市场监管局特种科。
(五)媒体应对:当列入突出问题清单的事项需要接受媒体采访时,一般由小区业委会向媒体作解释说明;无业委会的,由小区所在地居委会负责。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媒体应对工作。
(六)清单内问题移出
当突出问题清单中某个问题全部解决时,由街镇专项工作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口头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所应当在收到通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场监管局特种科。
五、结果运用
住宅电梯突出问题清单管理情况列入街镇安全生产项目,对于应当纳入清单管理并有效处置的给予加分,对于应当列入清单而未列入或列入后处置不力的,给予扣分。
《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解决本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隐患整改难的突出问题,现就《暂行办法》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电梯安全风险评估
(一)每年9月底,由各街道(镇)排摸申报次年9月底前使用超过15年的住宅电梯名册(从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后监督检验合格之日算起),包括小区名称、物业服务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电梯品牌、数量、使用年限,交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确认名单上报区政府,纳入下年度区政府实事项目。
(二)区政府实事项目任务下达后,由区市场监管局联系并确定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三)现场评估结束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将评估报告移交小区物业,并抄送区房管局和相关街道(镇),为隐患整改提供依据。对于评估结论为更新、改造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及时落实整改的,按《杨浦区住宅电梯安全隐患难点问题清单管理办法》规定处置。
二、电梯安全应急救援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12月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签约2家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力量强,社会信誉高的电梯生产单位作为次年的电梯应急救援单位。每次签约周期为一年,每家每年服务包干费用一般为5万元。
(二)应急救援的范围、区域、费用支付以合同形式确认,购买服务的费用列入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应急期间产生的电梯维修费用由相关街道(镇)应急资金垫付,事后向小区维修基金收回。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结合实际工作,对电梯应急救援单位绩效作出评估。
三、信息通报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要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一)每年一季度,区房管部门督促配备电梯的住宅小区上报维修资金状况,汇总后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住宅小区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复检不合格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查封电梯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上报区政府、通报相关街道(镇),并抄送区房管部门。
(三)各街道(镇)接到住宅小区业委会解散、物业服务企业辞职和电梯发生关人故障等异常情况等信息时,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信息通报可用电子文本或纸质文本,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告知,事后补交相关资料。
四、维修基金筹集
(一)当住宅小区未筹集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镇)牵头,及时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
(二)对未按业主大会决定补建或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大会督促后未整改的,由业主大会向所在街道(镇)房管办提出申请,启动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信息流程。
五、典型案例奖励
(一)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住宅电梯经安全风险评估后,小区业主根据评估报告自筹资金完成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奖励申请表》,经所在街道(镇)初审盖章后报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经专项工作组集体审核后,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先拨付至相关街道(镇),由街道(镇)负责拨付给相关单位。
(二)全区年度奖励案例不超过5个或者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名称住宅小区为一个奖励单位。其中同一小区更新、改造电梯10台及以下的奖励2万元,更新、改造10台以上的奖励4万元。
六、物业托管
当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因故退出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小区有业主委员会且正常运作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小区自主管理或者重新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小区无业主委员会或虽有业主委员会但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街道(镇)提出申请后,区房管部门应当明确托管物业及时补位。小区所在街道(镇)应当与托管物业签订临时服务协议,明确托管事项,承担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当托管物业不能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时,由相关街道(镇)书面指定住宅小区所在居民委员会临时代行物业管理职责,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七、社会宣传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房管局、各街道(镇)配合,加强保障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乘用知识社会宣传,增强居民电梯安全使用常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同时,公布举报电话12365,方便居民投诉。举报投诉处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奖励申请表
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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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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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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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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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电梯 |
台 |
改造电梯 |
台 |
电梯更新、改造情况(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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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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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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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联席会议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人”一栏需盖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公章,并附电梯更新(改造)合同和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关于《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意见》,根据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进本市老旧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住综管联办发〔2015〕3号)要求,结合《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暂行办法》(杨府发〔2015〕14),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社建办、区财政局进行了专题研究。经区政府同意,现对《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将实施细则“五、典型案例奖励”修改调整为“五、更新改造奖励”,调整内容如下:
五、更新改造奖励
(一)申报流程。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住宅电梯经安全风险评估后(包括纳入区政府实事项目、街道安排、住宅小区出资,由专业技术机构出具书面评估结论的。同类电梯可做代表性评估),小区业主根据评估报告自筹资金完成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经检验合格后,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杨浦区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奖励申请表》(每年6月和10月申报),经所在街道(镇)初审盖章后报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经专项工作组集体审核后,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区房管局部门预算,拨付至申请小区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补充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特殊情况下由街道(镇)垫资的,街道(镇)需收回全部垫付资金后才能申请奖励。
(二)奖励标准。改造奖励:售后公房2万元/台、商品房1万元/台;更新奖励:售后公房4万元/台、商品房2万元/台。
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杨浦区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奖励申请表》
附件: 杨浦区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奖励申请表
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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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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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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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 |
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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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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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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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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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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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电梯 |
商品房 台 售后公房 台 |
更新电梯 |
商品房 台 售后公房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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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更新、改造情况(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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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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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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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联席会议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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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人”一栏需盖业委会公章,并附电梯风险评估报告、更新(改造)合同和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快检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本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遵守。
二、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安全,并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各种仪器、试剂要分类存放呢,有明晰的分类标签,实验用器皿要分类、固定位置存放,实验台面物品摆放整齐、规范。严禁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拔出胶塞、胶布时应垫有棉布,切不可强行插入或拔出,以免折断刺伤人。
三、不得在实验室内饮食、娱乐,实验室操作用仪器仪表不能用来盛载食物和饮料。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电,并确保关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如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必须关闭仪器仪表设备。注意实验产品的循环使用,节能环保。不得随意将有用的或可重复利用的物品扔进垃圾箱。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快检实验室快速检测工作流程
一、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频率参见市食药监局相关季度抽检工作任务要求;
二、快检实验室的实验员自行采样,采样过程避免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三、样品进行检测时,实验员恪守实事求是、严谨的工作作风,保证实验结果真实可信,避免弄虚作假;
四、实验员进行快速检测的样品要如实填写实验室快速检测报告;
五、如果快速检测结果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进行权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处理问题;
六、快速检测室的所有检测报告必须归档。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快检实验室卫生制度
一、实验室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应进行清扫整理,桌柜等表面应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无尘,杜绝污染。
二、实验室应井然有序,不得存放实验室外及个人物品、仪器等,实验室用品要摆放合理,并有固定位置。
三、随时保持实验室卫生,不得乱扔纸屑等杂物,测试用过的废弃物要倒在固定的箱筒内,并及时处理。
四、实验室应具有优良的采光条件和照明设备。
五、实验室工作台面应保持水平和无渗漏,墙壁和地面应当光滑和容易清洗。
六、实验室应保持良好通排风、温湿度及光照度。每次使用后必须清洁环境,每月应彻底清扫一次。
七、严禁利用实验室作会议室及其他文娱活动和学习场所。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仪器安放合理,根据标签分类放置。贵重仪器由专人负责,建立仪器档案,并备有操作方法、保养、维修说明书。
二、各仪器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和检查,若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不得私自拆动,应及时报告食品科或通知设备供应公司,由专业人士维修保养。
三、实验室所使用的仪器、容器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准确可靠,凡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四、易被潮湿空气、酸液或碱液等侵蚀而生锈的仪器,用后应及时擦洗干净,放通风干燥处保存。
五、各种仪器设备(冰箱、温箱除外),使用完毕后要立即切断电源,旋钮复原归位,待仔细检查无异后方可离开。
六、仪器设备应保持清洁,定期做好除尘、除湿等措施。实验用的玻璃器皿应随时保持干净,使用前、后应及时清洁。
七、使用仪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因保管不善致使仪器、器械损坏的人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如遇设备报废,应写清报废原因,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报损,并做好标识封存后集中处理。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快检试剂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快检试剂应建立账目,专人管理,做好领用记录,定期做好使用登记表,并清点剩余快检试剂;缺货时及时申领。
二、食品快检试剂应分类陈列整齐,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标签完整。
三、使用和存放食品试剂的柜子,加强防火、防水、防盗,做到安全使用、安全存放。
四、称取试剂应按操作规程进行,用后盖好,必要时可封口或用黑纸包裹,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试剂。
五、试剂使用中,做到安全、准确,不浪费。
六、试剂使用由使用人签字,任何人无权私自出借或馈送试剂。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快检实验室对外开放工作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普及我区市民食品安全知识,展示我局食品监管工作成效,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局系统局执法大队和12个市场监管所的食品快检实验室都应向社区居民开放。
三、食品快检实验室的内部管理及开放日管理由执法大队和各市场监管所负责。我局通过区食药安委平台向全区各街镇推广、指导快检室开放日相关工作,具体由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食品监管科负责食品快检实验室相关业务的技术指导。
四、食品快检实验室开放对象为本区市民,每月开展一次快检室开放日活动。具体活动时间由执法大队、各基层市场监管所自行确定,并在办公场所对外公示。
五、开放日活动由执法大队和各所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安排好专人接待市民的快检要求,并做好科普宣传及解释工作。
六、食品快检实验室接受本区市民提交的具体检测样品种类主要为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米面制品、鲜活水产品、水发产品、副食品类、食用油等常见食品的快速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农药残留、瘦肉精、亚硝酸盐、甲醛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七、食品快检实验室应当场对市民的样品进行检测,并告知检测结果。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做好市民的维权工作。
上海市杨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
为加强杨浦区食品安全的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 全全程监管、无缝衔接的监管工作机制,保证杨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及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杨浦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议事协调工作遵循共同协商、公平公正原则,秉承服务中协调,协调中综合,综合中凝聚合力的工作方法,力求务实、高效地开展综合协调工作。
一、会议制度
1.食安委全体会议。传达贯彻市食安委和区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等;决定和部署全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研判我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和措施;听取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检查督促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研究、协调、裁决职责界面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解决方案,并作出裁决;研究决定处置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及应急救援工作。
食安委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视情况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出席范围:区食安委全体委员,视情况邀请联络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区食安委扩大会议,邀请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区食安办根据工作情况和成员单位的相关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报食安委主任审定。会议形成的纪要和需印发的文件,由食安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签。
区食安办负责落实会务及相关的文秘工作。
2. 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落实区食安委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推进事项;研究提出拟递交区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工作事项;研究决定区食安办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事项。主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召开,视情况可以临时召集。出席范围:区食安办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邀请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会议由区食安办主任主持,议题由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并确定,会议形成的纪要和需报送的材料,由食安办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签。
3. 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通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工作;讨论拟递交区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以及相关的准备工作。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双月召开。出席范围:各委员单位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召开部分委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区食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议题由食安办主任确定。
4. 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上级部门安排的阶段性工作任务;研究决定涉及部分委员单位的专项整治等工作事项;其他突发、偶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等。专题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出席范围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确定。会议由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形成的纪要和需报批的材料,由区食安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签。
上述会议召开时,接到会议通知的同志应事先安排好工作,并按会议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准时参加会议。如确因工作关系不能亲自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向食安办请假并说明原因。代替出席会议的同志负有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责任。
二、信息通报制度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区食安委各委员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区食安办通报以下重要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社会影响广泛的典型事件;市级相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要工作;监督检查中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投诉、举报渠道获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隐患线索;重要媒体舆情;其他可能引发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的案情信息。涉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应及时将处置情况进展续报区食安办。
通报的方式可以正式行文,也可以以《情况专报》等形式,或是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抄报区食安委办。区食安委办应及汇总有关工作信息,以《食品安全工作专报》形式及时向区政府或市食安委报告,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通报。各委员单位在上报区食安委办的同时应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相关的信息报送程序规定,视情况主动向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对于重要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单位,区食安委办将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于由于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是严重后果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日常工作信息,按时间节点要求,各委员单位及时报送区食安办。区食安委办定期进行汇总,并以《食品安全工作简报》形式印发各委员单位进行交流。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在区食安委的领导下,区食安委办根据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本区实际,完善本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区食安委委员单位一旦获悉并证实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区食安委办口头报告,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区食安委委员单位依据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问题产品的控制和召回、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事故责任调查等职责。
四、联合执法制度
区食安委各委员单位根据区政府布置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阶段性突出的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或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认为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的,可以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报区食安委办,经区食安委领导审定后,由区食安委办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区食安办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全区性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五、督查督办制度
区食安委办负责对各委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督导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区年度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市食安委和区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区食安委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整改落实情况;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办情况;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等。督查督办工作分为专项督查和日常相关工作的催办督办,可以采用实地督查的方式,也可采用限期报送工作情况或相关资料的形式。时间按工作节点适时安排。
区食安委办应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督查督办结果。对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各部门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
六、绩效考核制度
受区食安委委托,区食安委办拟制绩效体考核要求,对各委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纳入区政府年度考核中。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区政府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区食安委交办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区政府与各成员单位、各街镇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约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绩效考核结果由区考核办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政府,同时向各相关部门反馈。对区食品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及绩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区考核办依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约谈
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约谈目的
本制度旨在强化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其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医疗器械安全保障水平。
二、约谈范围
(一)行政许可签发科室组织的约谈
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单体)
新开办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
(二)行政监管管理科室组织的约谈
1.发生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的。
2.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3. 对违法违规的共性问题,需要多家企业进行集体约谈的。
4.其它涉及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
(三)执法大队或市场所组织的约谈
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 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应督促其整改的。
4.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的。
5.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或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D级的。
7.未按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以及未按时上报的。
8.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9.其它涉及质量安全问题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
三、约谈内容
1.涉及行政许可的约谈主要内容:一是强调企业要遵守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重要性;二是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落实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要求企业主动落实防控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四是告知企业要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应急事件处置工作;五是其它应约谈的内容。
2.涉及行政监管的约谈主要内容:一是重申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二是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三是询问被约谈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四是告知企业整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五是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整改承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六是其它应约谈的内容。
四、约谈对象
约谈对象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及法人或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确有困难不能参加约谈的,须提供委托书委托其他质量管理人员参加约谈。
五、约谈权限
1.涉及行政许可的约谈,由许可签发科室负责,分管领导为主要约谈者,科室至少有一人参加。
2.涉及行政监管的约谈,由相关业务科室组织的,分管局领导为主要约谈者,科室至少有一人参加,相关队、所分管领导共同参加。
3.涉及行政监管的约谈,由执法大队和市场所组织的,所队分管领导为主要约谈者,监管人员至少有两人参加。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业务科室参加。
4.约谈小组成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约谈程序
1.送达约谈通知。
制作《约谈通知书》,载明被约谈企业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主要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送达被约谈企业。被约谈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约谈组织部门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2.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3.由被约谈人介绍与约谈事项有关的具体情况。
4.约谈人根据被约谈人介绍的情况及约谈事项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并提出要求,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5.约谈人提出约谈事项的处理意见。
6.被约谈人做出书面承诺并签署意见。
7.约谈参加人在约谈记录上签名并存档。
以上约谈内容的书面记录格式见附件1、2、3,纳入企业许可或监管档案。如被约谈人需要,可将约谈书面记录复印给被约谈人留存。
七、涉及行政监管约谈的处理措施
约谈组织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可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
1.发出行政建议书或监督意见书。
2.告知被约谈对象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3.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4.整改措施不到位,风险未消除,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约谈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作为从重处罚裁量因素之一。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八、有关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责任约谈工作,认真落实约谈制度。出现约谈情形时,要及时进行约谈。
2.各相关部门要将建立责任约谈工作档案,书面记录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3.医疗机构和个体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参照适用本办法。
4. 本制度由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4月1日起试行实施。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