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区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12-26

关于印发《关于区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

经区政府2021年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试行后,现正式印发《关于区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区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

实施意见

 

第一条 制订依据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出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带动与产业引领功能,根据《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沪国企改革办2020〕2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企改革办2020〕3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我区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明确职责

区国资委负责制订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督促区管企业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体系,指导企业优化基金布局,定期进行基金业务的跟踪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管理、审计监督和违规问责等工作。

区管企业是投资基金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企业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投资决策、风险预警监测、风险应对处置和报告、违规问责等机制。区管企业对基金业务进行集中管控、统一监督,明确专门机构或子公司负责。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实控基金管理人建立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机制。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作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基金章程等,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

第三条 投资管理制度

区管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在集团层面建立健全统一的基金管理制度,制订投资负面清单,切实加强投资全过程管理。区管企业制订基金管理制度,经党委会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未制订管理制度或者基金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区管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根据《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区管企业投资基金的基本条件

区管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服务主业】区管企业应围绕集团主责主业、功能定位和战略规划,审慎稳妥开展基金业务。区管企业应将投资基金纳入发展规划和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中明确投资基金的种类、规模、资金来源等要素。

除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外,区管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财务投资基金(投资母基金除外)。若根据监管部门或股东协议等要求,确实需要投资财务投资基金的,应在确保主业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富余资金进行投资。

投资房地产基金,应依据“围绕主业、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政府同意后投资。

(二)【规模适度】投资于基金的累计净额一般不超过企业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的10%。净资产显著低于公允价值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为主业的企业,可适当增加额度。为完成区政府交办任务进行投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不纳入累计净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管控警戒线上限(市场竞争类企业70%及以上,特定功能类、公益类企业65%及以上)或者现金流紧张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投资基金。

(四)【自有资金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基金。为完成区政府交办任务,投资符合政策导向的政府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的除外。

(五)【出资比例】区属国资在单一基金(母基金除外)中的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基金总额的30%。区管企业实控基金管理人发起的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可放宽至不高于基金总额的50%(含)。

第五条 对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区管企业应审慎设立实控基金管理人,加强对实控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对非实控基金管理人加强资格审查:

(一)【实控管理人】对主业中不含股权投资、投资管理等业务的区管企业,原则上不得设立或以控股等其他形式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区管企业实控基金管理人不得超过1家。

(二)【市场化管理】实控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市场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和薪酬体系,参照行业惯例建立健全团队跟投机制(母基金除外),工资总额单列管理。

(三)【资质审查】投资非实控基金管理人发起的基金,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内容参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

第六条 对基金要素的要求

区管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的基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首期实缴比例一般不低于30%。

(二)【投资策略】基金原则上主要投资于风险相对较低的中后期项目,获得知名市场化机构投资的优先考虑;设立投资于早期项目的创业投资基金,原则上需要报区政府。基金投资于单一项目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30%(房地产基金及其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三)【存续期限】区管企业应当在基金章程中明确基金的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鼓励落地】区管企业所投资基金应有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杨浦区范围内企业。区管企业应积极做好引导、协调和服务,鼓励所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所投资项目落地杨浦。

第七条 备案管理

区国资委对区管企业投资基金采取事前备案管理。区管企业投资基金方案应经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多家区管企业共同发起或参与投资基金的,由牵头的区管企业负责报区国资委备案。

(一)区国资委备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区管企业是否制订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2.区管企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企业主业方向、功能定位及战略规划。

3.基金投资规模和范围是否与自身资金实力、行业定位、管理水平等相适应。

4.区管企业投资基金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

(二)区管企业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备案报告、投资基金方案(基金募集说明书)、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报告(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和审议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区国资委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函,需要报区政府的事项可适当延长。

(四)区国资委同意备案不代替区管企业作为投资基金的决策。区管企业应按照基金管理制度要求,规范做好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等前期工作,经区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 附则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本意见未明确或未做出规定的,根据沪国企改革办2020〕2号、沪国企改革办20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基金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区委、区政府决定投资的基金,按要求实施。

存量基金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区管企业应加强管理、逐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