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的通知 2021-04-29

教育系统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杨浦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加以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杨浦区教育局

2021年4月29日

 

 

 

 

 

上海市杨浦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

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更好的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中小学幼儿园管理体制,加强本系统教育经费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校(园)长对学校经济工作的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本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会计法》《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校(园)长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开展审计的主要依据和其它教育职能部门对校(园)长开展工作检查和目标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经济责任

第三条   校(园)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第四条   校(园)长按照《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五条   校(园)长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规定执行,对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校(园)长应按照《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条   校(园)长对本单位的各项资金管理,要坚持“量入而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学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须按照《中共杨浦区教育局委员会 杨浦区教育局关于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实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杨教委[2017]14号)的精神执行;

第八条   校(园)长要增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以“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为原则,必须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教育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效能,并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校(园)长在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时应坚持稳妥、合理、规范、完善的原则,根据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妥善安排支出,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对因管理疏漏等原因而造成重大财物损失或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的情况负责;

第十条 校(园)长在管理学校经济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基础教育规范收费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法 [2018]24号)、《<中共杨浦区教育局

委员会关于在杨浦区教育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杨教委[2018]22号),并对本单位乱收费、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  校(园)长应自觉按照《杨浦区中小学校长职级工资制度的暂行办法》(杨教委[2007]42号)的精神,做到廉洁自律,除享受教育局规定的待遇外,不得再领取其他名义的各种工资、奖金和学校发放的各种福利性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和有价证券。

三、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干部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干部管理部门报请教育工作党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分管领导具体部署并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市、区政府及市教委、教育局重大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单位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单位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和教育局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对第三方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做到全覆盖,校(园)长离任必审,任期内审计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针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向被审单位发放审计整改函,校(园)长作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审计整改函中规定的时间制定整改方案,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实行对账销号。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当年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适时安排后续审计项目,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每年会同组织、规财等部门开展一次审计整改联合督查。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结合相关事项的决策环境、决策程序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界定并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认定参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五、其他

第十九条  对其他教育单位或局属部门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杨教[2007]131号文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