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11-17


 

 

 

 

 

杨卫健委[2023]180号

关于印发《杨浦区卫生健康系统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卫生健康单位:

现将《杨浦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参照制定、完善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制度,于12月15日前报区卫健委备案。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1月17日印发

                                        (共印30份)

杨浦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区域医疗卫生健康资源合理布局,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区属各级卫生健康单位使用各级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类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改扩建项目以及修缮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的类别主要有: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建设实施、资金管理等应按照《杨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杨府办发[2022]7号文)要求进行。

全额或部分使用区财政预算内资金的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区财政大修项目”)。指区属卫生健康单位使用区财政预算资金所实施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包括适用《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规定的既有建筑物一般类装修工程及特殊类装修工程。

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自有资金建设项目)。指区属卫生健康单位自行筹措资金所实施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包括适用《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规定的既有建筑物一般类装修工程及特殊类装修工程。

第四条  区卫健委成立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由卫健委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基本建设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规划财务科、医政科、社管科、预防科、信息科、应急办负责人为组员。工作小组负责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在立项、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重要事项。属于“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事项,还需要经过“三重一大”程序进行审议和决策。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是委规划财务科,负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库的管理,组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负责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申报、资金管理、日常审批等。工作小组相关成员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的医疗流程、建设标准、安全生产等专业性领域进行审查。区卫管中心预算基建部根据委基本建设管理要求落实基本建设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区属各卫生健康单位是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并按批复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当全权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工程档案管理。按规定进行代建的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做好建设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定期例会制度。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区财政大修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区属卫生健康单位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坚持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基础上申报项目,于每年7月底前申报下年度建设项目。

第七条  项目库的申报范围:

一、列入区域卫生健康专项规划的项目;

二、根据国家、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应当实施的项目;

三、经安全检查、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安全使用,需要整修的项目;

四、使用年久,达到周期性大修期限的项目(周期大修期限参考标准见附件1,原则上应为单体建筑的整体大修);

五、保障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目标,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项目的申报应当附《杨浦区卫健系统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2),项目方案,项目申报的依据性资料等。

区卫健委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在必要时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方案论证与可行性研究,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纳入区卫健系统建设项目库。区卫健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与投资规模,于每年度9月份分别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申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与区财政大修项目。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正式项目的(原则上已出具可研批复),由区财政根据项目进度结合当年财力安排资金;区财政大修项目由区财政根据轻重缓急原则安排下年度预算资金。

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项目,方可安排财政资金进行建设。

第九条   项目库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遇有突发事件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紧急情况,经同意可补申报。已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建设内容或投资规模的,经相关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纳入项目库并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各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在项目立项条件成熟的基础上,由区卫健委负责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立项,并按照《杨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流程进行管理。

纳入项目库并由区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的大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预算下达两个月内按照项目库确定的内容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区卫健委申请项目实施。区卫健委经“三重一大”等相关程序讨论通过后报区财政进行概算评审,经财政委托专业机构评审后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区属卫生健康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按投资规模不同分为报备制项目与审批制项目。

建安费用在100万元以内(不含)的建设项目实行报备制,施工承包单位由建设单位遴选产生。报备制项目由各单位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管理,由财务部门审查预算,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单位“三重一大”程序进行决策。报备制项目在单位内部审议决策完毕后项目开工前,向区卫健委规划财务科及应急办分别报备。报备资料包括项目方案、工程预算或估算书、单位内部审批单或会议抄告单、施工单位中选通知。

建安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施工承包单位由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产生。审批制项目经各单位内部审议通过后应报区卫健委审批。建设单位应以书面请示形式,附平面图、项目估算(概算)等报区卫健委。

第十二条  单位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度无预算或超出年度预算的项目一般不予审批。拟纳入调整预算的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审议后办理。

经批复的建设投资是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区财政大修项目中预备费的动用,应经报批同意方可使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的建设包括前期工作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

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承包的对外发包工作等。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等。

竣工阶段包括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小额零星修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流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建设。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工程、设备和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进行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择优选择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择优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或设备供应商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工程、设备和服务,应当严格按照各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择优遴选。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区规划、消防、环保、卫监、质监等有关部门申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涉及房屋产权证办理的,房屋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督促并配合代建单位做好产证办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各单位应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及廉政责任、安全责任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第十八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区财政大修项目实行月报告制度。建设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建设单位(有代建单位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由代建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区卫健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和工程付款进度等情况(附件3)。

第十九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区财政大修项目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区卫健委每年底对各单位年度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建设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附件4)。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和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和超出概算等情况,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好项目总投资,凡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超投资,不予支付;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按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项目审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并提供审价报告、工程全过程控制总结报告等审计资料,配合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大修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价,财务投资监理服务单位由区财政局委派;投资监理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单位由区卫健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投资监理服务。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应协助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的总体投资控制。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书和建设项目总结报告书,作为项目投资结算的依据。列入年度审计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根据审计结论办理结算。

第二十五条  计划投资额在1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实行委托结算审价,建设单位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表》(附件5),并附工程合同、工程结算书报区卫健委,由区卫健委委托审价机构进行结算审价。

计划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由区卫健委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价。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按审价报告审定金额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

 

第六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据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使用、价款结算、财务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的支付根据区财政局的要求采取国库直接拨付或国库预拨付方式。符合付款要求的工程款项,由建设单位向区卫健委提交《工程付款申请表》、《项目付款申请汇总表》(表格一式两份)及合同、中标通知书、发票复印件等相关附件材料,由区卫健委初审后提交区财政局。工程的付款申请必须经过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会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书或据算审计意见,对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的建设内容分类入账。对于房屋构筑物改扩建、修缮等形成固定资产增值的,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调整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七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该项目档案资料的编制。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项目资料,都应当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账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中建设项目业务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责任明确、赏罚分明的建设项目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要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各个环节,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到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在1-3年内不安排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同时暂停对该单位申报的其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杨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杨卫计委【201744号)、《杨浦区卫生健康系统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杨卫健委【202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