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07-15


公告

 

陈海萍、黄金飞:

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平凉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1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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