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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享受待遇标准 2021-10-20
索引号:-2021-00001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信息分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核对项目 | 申请条件 | 享受待遇标准 | 文件依据 | ||||||||
3人及以上家庭 | 2人及以下家庭 | 备注 |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1330元/月 ·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 元(含) |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 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30元/月 ·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 【即上浮10%】 |
·具有本市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 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另有车辆、房屋等限制条件(同低保) |
供养内容和标准: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保障特困人员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多方面因素,适时适度调整。有关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2021年7月1日起,本市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3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 二、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1、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由供养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2、对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服务;残疾人参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执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残疾人)不评估,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中照护三级标准提供相应生活照料服务。上述服务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30%的生活照料服务时间。 3、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照料和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可以是其亲友或居(村)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 三、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制度性的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并承担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制度性的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 担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的护理标准,经基本保险承担后,剩余部分据实结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后,按照“移风易俗、文明办事”的原则,为其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 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居(村)委会或其亲属办理。 五、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特困人员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保障其接受教育,并继续享有其他救助供养待遇。 |
沪府发〔2016〕109号 沪民规〔2021〕1号 沪民规〔202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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