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享受待遇标准 2021-10-20

  
核对项目 申请条件 享受待遇标准 文件依据
3人及以上家庭 2人及以下家庭 备注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1330元/月

·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 元(含)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 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30元/月

·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
【即上浮10%】
·具有本市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 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另有车辆、房屋等限制条件(同低保)
    养内容和准:
    一、提供基本生活
件保障特困人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特困人
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本市经济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多方面因素,适适度整。有关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订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布,2021年7月1日起,本市特困人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每人每月173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准)。
    二、提供生活照料服

    1、
完全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行集中供,由供提供生活照料服
    2、
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60周以上老年人,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估,根据果提供相的生活照料服疾人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行;未18周的未成年人(不包括疾人)不估,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法中照级标准提供相生活照料服。上述服务标准在原有基上,增加30%的生活照料服务时间
    3、
有集中供意愿的特困人全部入供集中供分散供特困人确定照料服人,提供日常照料和住院陪等服,确保“平日有人照,生病有人看”。分散供特困人的照料服人可以是其友或居(村)委、供、社会组织、社工作服等。
    三、提供疾病治

   
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和制度性的医疗保障计划承担其在定点医疗生的基本医疗及各制度性的医疗保障计划、商报销 担的医疗费用。住院期用,按照医疗准,基本保承担后,剩余部分据实结算。
    四、
葬事宜
    特困人
死亡后,按照“移易俗、文明事”的原葬事宜。集中供的由 供构办理,分散供的由街道乡镇政府委托居(村)委或其亲属办理。
    五、未成年人接受
育 特困人中未18周的未成年人或已18周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的,保障其接受育,并继续享有其他救助供待遇。
沪府发〔2016〕109号
沪民规〔2021〕1号
沪民规〔202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