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 2019-07-0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沪杨司〔201914

 

 

 

上海市杨浦区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确保本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上级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区人民法院和区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区人民法院和区看守所应当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工作站应当悬挂统一标牌,设立指引标识,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申请对象、申请受理程序、值班律师接待时间、服务内容及当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基本信息。

第二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及时向区看守所提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排班表、值班方式和联系方式,同时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单提供给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向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约见值班律师,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看守所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发出约见通知的;

(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罪认罚案件,通知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提供见证的;

(三)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案件时,通知为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

四)区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完成的其他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

第四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区看守所应当依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和留存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核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依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通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的通知书,及时安排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在押人员

第五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时应当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做好会见笔录、工作台账及档案管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值班工作情况上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汇总当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后送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

第六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   误导、诱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

(二)   收受财物,或者利用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

(三)   向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违规传递物品等;

(四)   违反看守所接待会见工作纪律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八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发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有违反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行为的,应当通知区司法局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提出调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建议。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取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资格,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管理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职情况检查与综合评价,于年底前根据综合评价情况确定下年度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选,及时调整充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

第十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依照《上海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支付值班补贴。

第十一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总结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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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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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20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