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区管企业资金理财工作指引(试行) 2019-02-02

 

第一条(目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区管企业在完成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后集团层面的资金理财业务,在控制风险、规范流程的基础上,提高区管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市国资委有关加强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中所称区管企业指区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区属一级企业。

区管企业资金理财是指各区管企业集团层面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将闲置资金在持牌金融机构(见名称解释1)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见名称解释2)的行为。

第三条(职责划分)

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指导区管企业在资金集中管理、具备全面预算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制度和流程、人员配备及控制风险,开展集团资金增值使用。

区管企业是理财工作的决策、执行和责任主体。区管企业应参照区国资委的指引,根据自身情况,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订完善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及流程,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对集团整体的闲置资金进行规划和安排,提高资金回报水平,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涉及政府专项补助等限定用途的资金不得进行理财。

(二)闲置使用

企业用于理财的资金应当是暂时闲置性资金,不得影响、挤占企业日常运营、项目建设以及其他主营业务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

(三)风险可控

企业依据章程、理财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授权方式、报告制度和监控职能开展理财工作,强化流程管理及风险控制。

(四)集团运作

区管企业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原则上必须由集团层面进行运作。

第五条(负面清单)

区管企业资金理财工作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区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范围),负面清单外原则上不作限制。

(一)主体负面清单如下:

1.区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跟踪评价未达到基础级的;

2.资金集中管理跟踪评价不达标的;

3.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且有息负债超过上年末净资产40%的;

4.理财制度不完备的;

5.无风险控制部门,以及无实质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

(二)资产管理产品(见名称解释3)负面清单如下:

6.投资固定收益类或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见名称解释4)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1年;

7.不得投向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见名称解释4)

第六条(制度及流程)

区管企业应当根据本指引,制订和完善适合本企业的理财制度和流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集团董事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等规定,在相应权限范围内对开展理财工作批准和授权。

董事会负责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及流程,实行额度管理。可以授权总经理为主的经营层具体决策,并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风险控制。执行部门和风控部门二者必须分开,各司其职。

(二)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决策程序。

(三)指定相关部门为执行部门,负责实施企业的资金理财工作,明确其主要职责。

(四)指定相关部门为风控部门,负责实施企业资金理财的风险控制,明确其主要职责。

(五)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自身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交易对手方选择、标的选择、合同管理、安全性及流动性要求、报告、异常情况处置等内容。

(六)违规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七条(信息披露)

区管企业进行开展资金理财工作时,应在编制年度全面预算、决算

以及预算执行季度分析时进行信息披露。

全面预算编制中披露的内容应与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保持一致,年度决算中披露的内容应包含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理财明细。

第八条(暂停事项)

(一)区国资委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出具《警示通知》:

1. 全面预算或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经跟踪评价未达标的;

2. 第三方审计对资金理财工作出具保留意见的。

(二)区管企业监事会根据本指引和企业制定的理财制度,每年应采用检查或审计等方式,发现违反负面清单及理财制度情形的,应要求企业暂停相关业务。

(三)区管企业应自收到《警示通知》或监事会要求起暂停新增理财工作,开展自查及整改工作;整改工作需由董事会及监事会一致认可并报国资委备案后,方可重新开展理财工作。

第九条(解释与执行)

(一)本指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三)名词解释:

1.持牌金融机构:特指银行、银行新设的理财子公司、信托、证券、基金(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2.资产管理业务:持牌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3.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4.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