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 2002-12-07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本区实行以现居住地
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计生委、区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劳动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房地局、区民政局制订的《关于本区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本区实行以现居住地
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八部门的《关于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1999]27号)精神,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关于本区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更好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打破传统的以户籍管理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步伐,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进一步促进本区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原则
1、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为主、各方配合、综合治理;
2、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3、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流出地与流入地相互配合;
4、宣传、服务寓于管理之中,对辖区内的所有育龄人员实行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三、管理对象
1、户口在本地区的;
2、户口待定的;
3、户口在外省市的;
4、户口在本市其他区、乡(镇)、街道的。
对辖区内重点对象,即外来流动人员和本市人户分离、无业待业、下岗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
四、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1、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并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2、贯彻执行全国和市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依法行政。
3、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4、抓好基层基础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内实际居住人口、育龄妇女变动和计划生育情况。
5、为辖区内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6、对拟在本市生育的外来人员妇女,在发给《生育联系卡》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所属地段医院。
7、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报有关人员的怀孕或生育情况。
8、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户(单位)的管理,督促房屋出租户(单位)配合做好对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9、要求为外来人员育龄妇女或者本市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提供住宿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配合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2)督促承租育龄妇女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3)将承租育龄妇女的信息(包括变动情况),特别是怀孕和生育情况,及时提供给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4)督促承租育龄人员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计划生育规定。
(二)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
1、主管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对实际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所有育龄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
3、指导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4、协助政府对辖区内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职责分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外来人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加强对基层综合执法的监督。
(四)公安部门的职责
1、及时提供本辖区内的人员户口(包括临时户口)变动情况和外来流动人员信息。
2、在办理出生婴儿户口登记时,及时将了解的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信息反馈给计划生育部门。
3、布置各派出所(警署)共同配合做好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活动。
4、在外来人员育龄妇女办理《暂住证》或暂住登记时,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告知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及时办理,并将情况通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己持证明的,督促其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5、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外来人员,不予办理蓝印户口、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五)劳动部门的职责
1、对前来办理《就业证》的外来育龄妇女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2、对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就业证》时,查验其《暂住证》,凡没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不予审批。并告知用工单位,由育龄妇女带好有关证件,到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验证。
3、在换发、核准《就业证》时,应查验计划生育复验合格证明。对逾期不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不予换发。并告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务关系。
4、督促、检查聘用外来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按政策规定用工,一旦发现用工单位使用无《暂住证》的外来育龄妇女,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未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外来育龄妇女,通报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处理。
5、对无计划生育者,为执法部门提供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象经济收入的确凿证据。
(六)工商部门的职责
1、加强对前来办理营业执照的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一旦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与计划生育部门联系。
2、对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查验其《暂住证》,凡没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不予审批。
3、对外来人员中取得营业执照的育龄妇女,在进行年度验证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复验合格证明。
4、向计划生育部门提供了解新办企业的有关情况。
(七)卫生部门的职责
1、把好孕检、分娩关,加强对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管理,开展优生优育、知情选择、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2、各接产医院在接受外来人员产妇分娩时,检查其《生育联系卡》,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填写《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生育医院通报单》,并在分娩后15日内将《生育联系卡》和《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生育医院通报单》交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3、医院应及时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联系,通报情况。
(八)房地部门的职责
1、及时将房屋出租人申请登记、变更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公安部门,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查阅房屋租赁登记资料。
2、把好租借人员入住关,督促物业公司主动为辖区内街道(镇)、居(村)委会提供房屋的租赁情况,发现怀孕情况,及时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九)民政部门的职责
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协助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将婚姻登记情况及时反馈计划生育部门。
(十)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对实际居住在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建卡,对未婚育龄妇女进行登记。建卡或登记的对象分为三类:
(1)实际居住在辖区内的本街道(镇)育龄妇女。
(2)拟在辖区内居住3个月以上的外省市育龄妇女。
(3)拟在辖区内居住3个月以上的本市其他乡(镇)、街道人户分离的育龄妇女。
2、每个季度根据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变动情况,做好信息变更工作。
3、在对外省市育龄妇女进行建卡或者登记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查验计划生育证明。
4、对辖区内怀孕或者生育的外省市或者本市其他乡(镇)、街道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要及时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传递信息。
5、与单位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发现在职人员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共同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五、具体要求
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认真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新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2、各单位要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服务工作;对计划外怀孕的人员要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对计划外生育的人员要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好处理工作。
3、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奖励、独生子女证领取和生育等,要按照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4、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市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5、对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现居住地为主进行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局
上海市工商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
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计划生育管理意见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