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江浦路街道办事处
公告
汪旭明珠:
本机关于2023年7月7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