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24-04-25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公告

 

彭翱:

本机关于2024年03月19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杨)新办责拆决字〔2023〕第120358号),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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